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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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24)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2月4日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多渠道逐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住房保障体系健康发展,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关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者由政府提供政策支
2、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出租的房屋。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和管理。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严格准入、退出原则。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需求调查、规划建设、申请、审核、轮候、配租、退出以及制定租金标准等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落实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资金和建设任务。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落实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做好保障对象准入和退出审核,确保公共租赁住房有效落实、
3、公平分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保住房保障管理实施力量,落实公共租赁住房需求调查、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等准入和退出管理工作。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同市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备案;定期公布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分配和管理情况,以确保审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的住房保障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供应。以配建方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将配建套数、建设标准、产权归属等内容纳入佛山市土地资源与技术控制指标清单,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附件。财政部门按规
4、定落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和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各区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公共租赁住房需求调查,编制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住房保障需求建立土地储备制度,保障用地供应并落实具体地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重点保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把储备土地和国有土地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并创新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模式,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在编制年度土
5、地供应计划阶段,应当听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地意见。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与公共租赁住房规划相衔接,并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公共设施配置要求。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来源包括:(一)政府投资建设、购买、租赁或者依法收回、回购、没收的住房;(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的住房;(三)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的住房;(四)各类产业园区建设及升级改造中,集中配套建设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五)政府和企业建设的公寓;(六)企业或其他组织按照与政府约定建设的住房;(七)棚户区改造或“三旧”改造中配建的住房;(八)村
6、镇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兴建的租赁住房;(九)社会捐赠给政府的住房;(十)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第十条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的资金保障,市、区人民政府建立与本级住房保障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住房保障资金和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一)中央、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二)市、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或按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3%的比例提取的资金;(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四)
7、保障性住房和配套设施出租回收资金;(五)利用商业贷款筹集资金;(六)企业投入的自有资金;(七)村镇集体经济合作组织投入资金;(八)依照国家规定发行企业专项债券或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九)社会捐赠资金;(十)经政府批准可纳入住房保障资金的其他资金。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工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坚持“省地、节能、绿色、环保”的原则,积极采用装配式等产业化技术和工艺,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满足基本入住条件。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实际需要,建设主体可设计单间、一居室或多居室等不同户型和面积标准的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通过向社会收购商品住房、转用政府持有存量住
8、房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单套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规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第三章申请与审核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核、广泛公示、轮候解决的制度。第十三条我市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建设主体划分为政府投资建设、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企业或政府在园区配建等主要形式。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市户籍困难家庭和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家庭或个人出租。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租赁后面向本市户籍困难家庭和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家庭或个人出租。企业或政府在园区、厂区配建的宿舍、公寓纳入公共租赁住房
9、管理的,主要面向本园区企业或周边企业职工,解决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职工及家庭居住需求。各区人民政府在优先解决本行政区域户籍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基础上,根据需求情况在当年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房屋用于解决非本市户籍困难家庭或个人的住房困难。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照相应类别和渠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每个家庭应当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长期同住且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应当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申请。符合多个类别申请条件的,可由申请人自主选择其中一个类别条件进行申请:(一)具有本市户籍,家庭人均
10、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或唯一自有住房经鉴定为C或D级危险房屋的家庭。符合本项条件且已年满30周岁的单身(包括离异、丧偶或配偶被宣布失踪等)人士,或符合本项条件且年满16周岁的孤儿可以个人申请。(二)申请人为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须在本市常年生活或工作,并在本市连续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且申请当年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且家庭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可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作为家庭成员的申请人须在本
11、市常年生活或工作并在本市连续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四)园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租住产业园区内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具体申请条件由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产权单位按“保障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的原则制定,报送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五)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自建公共租赁住房可用于安置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及家庭入住。具体申请条件由企事业单位按“保障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的原则制定,报送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第十五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解决本区户籍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并根据本行政区域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住房状况、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住房市场发展状况等,在现有申请条件前提下
12、,逐步扩大保障覆盖面,提高保障标准,适当调整或细化本区住房保障申请条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十六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各区相关规定,向户籍或就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住房需求申请,亦可在指定的线上渠道提出住房需求申请。申请人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居民,但不属同一区域的,可由申请人选择向其中一个区提出住房需求申请。办理住房需求申请需提供如下材料:(一)申请表;(二)申请人本人和家庭成员的户籍及身份情况佐证材料;(三)申请人本人和家庭成员的收入状况自述或佐证材料;(四)婚姻状况佐证材料;(五)诚信承诺书;(六)各区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调整或细化的申请材料。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
13、整、有效。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手段可以核查的,申请人可不提供佐证材料。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实行全年工作日受理,申请审批程序如下:(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有关住房需求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及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进行公示。家庭收入可参照国家、省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初审完成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二)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审核住房需求申请材料时,公安、民
14、政、自然资源、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管、社保基金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税务、残联、新市民服务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通过数据共享或信函形式,提供申请人家庭人口、婚姻、户籍、车辆、商事登记、缴税情况、参加社会保险记录、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住房、残疾证、优待证等有关信息,协助做好审核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到有关部门反馈的申请人有关信息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终审意见。(三)申请审核结果应当通过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站等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20日。对拒不配合审核、经审核不合格或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成立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审核通过及公示期满后,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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