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棉糖承储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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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储备棉糖承储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储备棉糖承储企业信用监管活动,依据党中央、国务院相关规定和中央储备棉糖管理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承储中央储备棉糖的企业,包括中储粮集团公司、中粮集团公司直属库,及其租仓和代储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监管,是指以促进承储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为目的,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垂直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垂直管理局)根据中央储备棉糖承储企业信用信息科学研判企业信用状况,并依法依规开展分级分类监管。第四条中央储备棉糖承储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各垂直管理局产生的监督检查、
2、通报、行政处罚、奖励信息,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产生的信用信息。企业基本信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注册地址、登记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企业财务信息、资信情况、盈亏情况、薪金发放状态、纳税情况等。第五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指导中央储备棉糖承储企业信用监管工作,建立全国中央储备棉糖承储企业信用监管平台。中央储备棉糖承储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修复,以及信用评价等工作通过全国中央储备棉糖承储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开展。各垂直管理局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中央储备棉糖承储企业信用监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第六条各垂直管理局应当严格执行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依法归集、使用并共享中央
3、储备棉糖承储企业信用信息,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支持中央储备棉糖承储企业信用信息在其他领域的合法应用;充分发挥信用管理的引导作用。第七条各垂直管理局依托全国中央储备棉糖承储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归集信用信息,原则上以独立法人为单位,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第八条中央储备棉糖承储企业基本信息鼓励通过端口方式对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自动获取。中央储备棉糖承储企业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全国中央储备棉糖承储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及时更新维护本企业基本信息,各垂直管理局负责核验中央储备棉糖承储企业录入数据的真实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各垂直管理局产生的监督检查、通报、行政处罚、奖励信息,由相关单位根据管辖权限,
4、自行政处罚、奖励等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用信息录入全国中央储备棉糖承储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其他国家机关产生的信用信息通过部门间签订数据共享协议等方式获取。第九条各垂直管理局应当通过全国中央储备棉糖承储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及时公示下列信息:(一)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及企业相关人员等基本信息;(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垂直管理局产生的行政处罚信息;(三)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垂直管理局产生的奖励信息;(四)其他国家机关产生的依法可公开的信用信息。公示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5、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条各垂直管理局应当加强对中央储备棉糖承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管理:(一)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及企业相关人员等基本信息进行永久公示;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在全国中央储备棉糖承储企业信用监管平台进行更新维护;(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垂直管理局产生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进行公示;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公示期为3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方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最长公示期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公示期以在全国中央储备棉糖承储企业信用监管平台上的实际公示时长为准;(三)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垂直管理局产生的奖励信息进行永久公示;奖励被撤销的,作出撤销决定的部门应当及时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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