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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深化科技管理改革,完善评审专家的选取和使用,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推进上海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2021年修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上海市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家库集成各类高层次人才,服务于上海市科技管理,是上海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家库按照集中统一、标准规范、安全可靠、信息
2、共享的原则建设和运行。第三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专家库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开展专家库运行维护、开发利用、专家服务等相关工作。第四条市科委在科技管理中所需专家,应当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第二章专家库建设与管理第五条入库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中国法律和社会公德,无重大违法行为,无犯罪记录;(二)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研究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四)身体健康,具备时间和精力完成评审等工作。第六条专家分为
3、研究开发类、产业管理类、战略咨询类、财务审计类和其他类。(一)研究开发类专家应当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过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是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获得者,或是在主要国际学术组织中任高级职务,或是国际标准起草人。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港澳台专家、外籍专家,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领军企业、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的技术骨干,可适当放宽条件。(二)产业管理类专家应当是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
4、领军企业、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全国性或全市性行业协会学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及科技类社会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或创业实践经验,或对成果转化、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三)战略咨询类专家应当是公共决策咨询和政策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在科技创新政策研究、战略规划制定、科技管理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四)财务审计类专家应当是熟悉科技经费管理的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注册会计师及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的中高级管理人员。(五)其他专家包括熟悉科技管理的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的法学专家、律师事务
5、所合伙人;熟悉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业务和银行信贷、科技保险、融资租赁等资本市场间接融资业务的相关专业化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丰富科普工作经验或对科普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等。第七条专家入库采取公开征集、特邀入库和交换共享三种方式。(一)公开征集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可常年在线申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专家要求、专家信息是否真实可靠进行审核,落实推荐责任并上报。(二)特邀入库市科委根据科技管理实际需要,可主动邀请符合条件的高层次或紧缺领域专家,经专家本人同意后直接入库。(三)交换共享与国内省(市、区),特别是长三角地区建立科技专家资源共享机制,吸纳高层次及特
6、定技术领域专家入库。拟入库专家名单应在信息系统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专家人选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科委提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专家正式进入专家库。第八条为更好发挥青年科技人才决策咨询作用,市科委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积极推荐活跃在科研一线、负责任讲信誉的高水平青年科技人才进入专家库。第九条专家库实行信息动态更新机制,专家应当每年进行信息确认。信息发生变化的,专家应当及时在线更新信息。推荐单位应当及时提醒专家确认或更新信息,并对专家更新信息及时审核。若专家更换单位,原单位应当及时撤销推荐。专家
7、连续两年未对本人信息进行确认或更新的,专家资格将被冻结。专家信息经确认或更新,并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可解除冻结状态。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予以出库:(一)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危害国家利益或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二)违反科学道德或品行不端,严重影响专家群体声誉;(三)在评审等科技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四)其他不适宜履行专家职责的情形。推荐单位获知专家出现以上情形的,应当及时撤销推荐并报告市科委。涉及科研诚信的,市科委按照科研诚信相关管理办法处理。第三章专家选取与使用第十一条市科委在科技项目评审评估、综合绩效评价、科技奖励评审等环节所需的专家,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从专家库中选取使用。其他
8、管理环节所需专家,具体使用方式根据实际需求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二条选取专家和使用专家的岗位,应当分离。第十三条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诚信原则。符合科技专家信用要求,处于失信约束期的专家,不得选取使用;(二)同行评议原则。基于评审对象类别、领域、主要研究内容等关键信息准确设定选取条件,根据专家类型、特长领域、研究成果等信息进行精准匹配;(三)随机原则。根据专家选取条件和专家组组成规则,确定选取范围后,由信息系统随机产生拟邀专家;(四)轮换原则。避免同一专家反复多次参加评审活动,保障专家科研时间;(五)回避原则。专家是被评审对象或已知与被评审对象有利害关系、同期申报项目与被评
9、审项目属于同一申报指南、在评审对象合理提出的回避名单内的,不得选取使用。第十四条市科委建立专家标识体系,并采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充分利用专家专业领域、研究成果等信息,提升专家选取科学性和精准性。第十五条专家在收到项目评审邀请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参加项目评审:(一)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或其他重大利益关系;(二)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在过去3年之内有共同承担科研项目、获得科技奖励、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合作关系;(三)2年内与被评审项目单位存在聘用关系,包括现任该单位的咨询或顾问等;(四)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如持有涉及申报单
10、位的股权(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等;(五)其他有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第十六条专家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应当签署诚信承诺书。第十七条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束前保密。评审活动完成后,评审专家名单应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市科委从评审质量、评审态度、评审纪律等方面对专家参与项目评审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专家选取和使用的重要参考。第四章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预;(二)个人信息得到保护;(三)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获取劳务报酬;(四)根据个人情况,选择是否参与评
11、审等科技活动;(五)自愿退出专家库;(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条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本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更新专家信息;(二)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主动提出回避;(三)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工作纪律和保密等规定,抵制或依法检举评审等科技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专家意见,并对出具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五)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坚持正面引导与监督约束并重,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风清气正的评审环境和良好的学术生态,通过宣传教育引导专家廉洁自律,坚守诚信底线,自觉抵制评审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
12、违反科学道德的行为。第二十二条专家参加评审等科技活动,应遵守以下纪律:(一)不得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评审等科技活动资格;(二)不得违反回避制度要求;(三)不得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四)不得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评审等科技活动过程和结果;(五)不得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六)不得出具明显不当的专家意见;(七)不得泄露评审等科技活动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需保密的申请人、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等相关信息;(八)不得抄袭、剽窃咨询评审对象的科学技术成果;(九)不得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十)不得有法律、行
13、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十一)不得将专家库入库专家作为荣誉称号加以使用和宣传。第二十三条专家在评审等科技活动中违反相关工作纪律,经查证属实,按照国家及上海市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所涉及项目必要时应重新组织评审。涉及科研失信行为的,按照上海市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纳入科研诚信记录。第二十四条推荐单位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对科研失信、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如因审核不严谨、报告不及时,给评审等科技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入单位诚信档案、指导整改直至取消单位推荐资格等处理。第二十五条强化信息系统建设。对专家选取、专家评审、专家回避、专家管理等活动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第二十六条市科委严格保障专家库信息安全。专家库管理人员、使用人员、建设运维人员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一)严重失职,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二)私自复制、下载、泄露或出售专家库信息;(三)与工作相关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x年XX月XX日。原上海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沪科规2020)11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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