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铁路安全管理办法》(2022年1月7日省政府令第131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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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铁路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12月24日青海省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1月7日省政府令第131号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安全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铁路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的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保障铁路安全管理经费,协调解决铁路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
2、题。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业草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铁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供电、供水、供热等单位应当做好铁路安全保障服务工作。第四条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责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安全事故的发生。第五条铁路沿线有关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合理划分责任区段,实行双段长责任制,各指定一名负责人作为段长,负责组织巡查、会商、上报信息等工作,及时排查处置影响铁路安全的隐患和问题。第六条铁路沿线各级人
3、民政府、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铁路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提高公众、铁路从业人员的铁路安全意识,引导公众参与铁路安全保护。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铁路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报道,并加强舆论监督。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做好铁路用地范围内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置。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高盐渍土、高风沙、冻土地区的铁路线路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精细化养修,保证铁路线路安全稳定。第八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的划定和公告依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公告后,铁路建设单位或
4、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安全保护区边界设置标桩。第九条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邻近区域建设用地申请、建设项目规划时,应当考虑对铁路安全可能产生的影响。第十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需要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的事项,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渠道、办
5、理程序,并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铁路运输企业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一条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依法建设的既有管线、缆线、渡槽等设施,或者依法搭建、堆放、悬挂的物品,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铁路安全。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者采取措施后仍不能保证铁路安全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提出整治方案,由铁路沿线有关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排除隐患。第十二条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第十三条铁路沿线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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