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2009年5月13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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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2009年5月13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是指市、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以下简称气象台站)向社会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分为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
2、冻、大雾、霾、道路结冰、森林火险等。第四条预警信号的级别按照气象灾害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四级:IV级(一般)、山级(较重)、11级(严重)、I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第五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机制和系统,加强预警信号传播设施的统筹规划和建设,并保障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公共设施建设和维持的财政投入。第六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制定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
3、理工作。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经济和信息、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与气象主管机构建立联动机制,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站和电信运营单位做好预警信号传播有关工作。第七条预警信号由市、区县(自治县)气象台站统一发布(包括更新和解除)。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市、区县(自治县)气象台站按照发布权限和业务流程及时、准确、无偿地发布预警信号,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的区域和时间。当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应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市、区县(自治县)气象台站在灾害性天气来临时,应当向灾害性天气影响区域定向发布预警信号。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气象台站应当充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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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重庆市 气象 灾害 预警 信号 发布 传播 办法 2009 13 人民政府 224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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