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20年3月1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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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20年3月1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防灾减灾和人民生产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预报预警信息,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预警信息,是指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向社会发布的公众气象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本办法所称公众气象预报,是指天气现象、云、风向、风速、气温、湿度、气压、降水、能见度等气象要素预报。
2、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道路结冰等灾害性天气的预警信号。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将制作的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向社会公开的过程。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预警信息传播,是指组织和个人将已发布的气象预报预警信息依法转播、转载的过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协调机制,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做好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3、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培训工作,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广播、电子显示装置等专用传播设施,并保障设施正常运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预报预警信息专用传播设施。第八条学校、旅游景点、公共交通、车站、机场、高速公路、工矿企业等场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根据需要设置或者完善广播、电子显示装置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设施。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联动机制,整合气象、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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