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管廊工程项目建设技术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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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ICS号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团体标准T/CMEAXX-2022综合管廊工程项目建设技术标准TechnicalstandardforconstructionofUtilityTunnelProject(征求意见稿)2022-X-XX 发布在提交反馈意见时,请将您知道的相关专利连同支持性文件一并附上。2022-XX-X实施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发布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团体标准1.0.1为了适应城市综合管廊快速发展的需要,提高综合管廊工程项目全过程规划建设管理水平,为合理控制建设规模和投资提供技术支撑,制订本标准。1.0.2本标准是管控城市综合管廊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及投资的重要技术依据,适用于城市
2、综合管廊新建工程,城市综合管廊改建、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1.0.3城市综合管廊工程项目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0.1综合管廊utilitytunnel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市政公用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2.0.2干线综合管廊trunkutilitytunnel用于容纳城市主干工程管线,不直接向用户提供服务的综合管廊。2.0.3干支结合综合管廊combinedtrunkandbranchutilitytunnel用于同时容纳城市主干和配给工程管线,可兼顾向用户提供服务的综合管廊。2.0.4支线综合管廊branchutilitytunnel用于容纳
3、城市配给工程管线,直接向用户提供服务的综合管廊。2.0.5小型综合管廊diminutiveutilitytunnel用于容纳中低压电力电缆、信息线缆、给水配水管道、再生水配水管道等,主要服务末端用户的综合管廊。2.0.6管廊本体UtiIitytunnelnoumenon综合管廊主体结构及通风口、逃生口、人员出入口、吊装口、出线口、爬梯、护栏、穿墙(或板)套管、电力通信支架与桥架等附属结构。2.0.7综合管廊附属设施affiliatedfacilitiesforutilitytunnel综合管廊附属设施包括消防系统、供配电系统、照明系统、通风系统、排水系统和标识系统等。2.0.8入廊管线tunn
4、elpipeline敷设于综合管廊内的各类城市工程管线。2.0.9监控中心supervisioncenter安装有统一管理平台、各组成系统后台等中央层设备,满足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对所辖综合管廊本体环境、附属设施进行集中监控、管理,协调管线管理单位、相关管理部门工作需求的场所。3基本规定3.0.1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应超前规划,适时建设,有序发展,遵循“规划先行,适度超前、经济集约、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的原则,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便于施工和维护,充分发挥综合管廊的综合效益。3.0.2城市综合管廊建设应结合城市集中新建区建设、旧城改造、道路新(扩、改)建、轨道交通建设、地下空间开发、
5、河道整治等建设契机,从市政管线实际需求出发,把握项目建设条件和建设时机,合理安排项目建设。4项目建设要求4.1 规划选线4.1.1 综合管廊规划选线工作应遵循合规性、系统性、适建性和经济性的原则。4.1.2 综合管廊规划选线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与城市功能分区、建设用地布局、道路和轨道交通网、市政管网规划相适应。2 .应多规融合,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道路规划、轨道交通规划及市政工程综合规划相衔接。3 .应结合规划布局、市政需求、地面景观融合、实施难度、工程造价等因素进行多方案比选。4.2 建设规模4.2.1 综合管廊工程建设规模应以综合管廊规划为依据,与城市功能相衔接,结合道路规划、各类管线
6、专项规划、市政专项规划、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地下空间规划等综合确定。4.2.2 综合管廊类型分为干线综合管廊、干支结合、支线和小型综合管廊,应根据市政规划、路网规划及道路空间情况,结合服务需求确定。4.2.3 各类型综合管廊建设规模宜符合下列规定:1 .具有较强贯通性和传输性轨道交通、城市主干道路、能源通道等的建设路由宜选择建设干线、干支结合综合管廊。2 .地块服务性较强的路由宜选择建设支线综合管廊。3 .市政管线服务末端区域宜选择建设小型综合管廊。4.3项目构成4.3.1 综合管廊项目宜由管廊本体、附属设施、监控中心等组成。4.3.2 小型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通风口宜集约组合设
7、置,附属设施建设应结合运维管理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5总体技术要求5.1 线位布置5.1.1 城市综合管廊平面布局应与城市功能分区、建设用地布局、道路及市政管线规划相适应,并与地下交通、地下空间开发、地下人防设施及其他相关建设项目相协调。5.1.2 城市综合管廊应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建设,并宜与道路、铁路、轨道交通、公路中心线平行;建于城市道路红线外时,应尽量少占土地。5.1.3 综合管廊平面位置应根据周边用地规划、道路横断面、地下管线及地下空间利用情况、施工工法等因素,并综合考虑避免综合管廊出地面设施对道路、景观等的影响,统筹协调、合理设置。5.1.4 综合管廊覆土深度应根据地下空间竖
8、向规划、绿化种植、冻土深度、现状及规划交叉管线高程、分支口进出线等需求、施工工法、远期地下空间预留以及工程地质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并符合技术经济合理性的要求。5.2 功能需求5.2.1 综合管廊入廊管线应统筹考虑现状、规划、迁改、消隐等因素,结合安全、技术、经济以及维护管理等因素综合确定。入廊管线规模和数量应满足规划需求,并以近期规划为主,远期规划为辅,控制预留远景发展空间。5.2.2 综合管廊应满足市政管线安装、运行要求,保隙工作人员巡检、维护、逃生条件。5.2.3 综合管廊管线分支口的设置应根据近远期规划需求进行预留,兼顾现状直埋管线,并预留一定发展空间。5.2.4 综合管廊地面口部应
9、满足城市防洪、防涝要求,有防止雨水倒灌及应急抢险等相关措施。5.2.5 综合管廊地面附属构筑物应统筹道路景观、道路附属设施及轨道交通等其他设施的空间关系,与周边城市景观向协调。5.2.6 综合管廊有人防建设需求时,应根据现行相关人民防空标准采取综合防护手段,确保战时廊内工程管线、设施设备和运维人员的安全;与其他人防工程结合建设时,还应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人民防空等专项规划等相关要求。5.2.7 穿越重要性高或施工风险高的城市轨道交通、铁路、桥桩、市政管线、河道、隧道等建(构)筑物时应进行专项论证。5.2.8 综合管廊穿越河道时应选择在河床稳定的河段,与规划河道底部净距满足河道整治和综合管廊安
10、全运行的要求。5.2.9 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净距应根据地质条件和相邻构筑物性质确定,确保结构及运营安全。5.2.10 综合管廊应根据安装及运维需求设置吊钩、拉环、导轨、盖板、爬梯、套管、支吊架、支墩等配件。5.3 空间要求5.3.1 综合管廊标准断面的选型及尺寸控制应遵循集约原则,结合入廊管线规模、管线安装空间、人员通行、预留空间、施工工法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采用断面利用率评估管廊空间集约利用程度。综合管廊断面利用率可按下式进行计算。V=S 管+S 安+Smj100%V断面有效利用率S管纳入管廊管线断面总面积S安管线安装区域面积,管道按外壁外扩安装净距所包含的环形面积
11、计算;电力、通信线缆按支架面积、支架间面积及线缆间面积之和计算。S通检修通道面积,满足检修人员通行,宽度可按0.75m,高度按2.0mS总管廊断面总净面积说明:各面积区域有重叠时,重叠面积只计入一次。5.3.2 利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排水时,舱室结构空间应完全独立和严密,并应采取防止下游倒灌、渗漏至其他舱室的措施。5.3.3 天然气管道舱室的排风口与其他舱室进风口、排风口、人员出入口以及周边建(构)筑物口部距离不应小于IOm0天然气管道舱室的各类孔口不得与其他舱室连通,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5.3.4 敷设给水、再生水、通信线缆、热力(热水)管道的舱室,可相互作为逃生通道,并可兼做电力舱室
12、的逃生通道;逃生通道通向地面的安全出口间距不宜大于1200mo6入廊管线工程技术要求1.1.1 一般规定6.1.1 纳入综合管廊的工程管线应以综合管廊总体设计为依据进行专项设计,应符合综合管廊总体设计及国家现行相关管线设计标准的规定。6.1.2 入廊管线的种类、规格应统筹综合管廊建设区域工程管线的现状、规划、征地、迁改、周边建筑设施现状及交通组织等因素,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地质、地貌、水文等自然条件,结合安全、技术、经济以及维护管理等因素综合确定。6.1.3 给水、再生水、电力、通信、热力、垃圾气力输送及其他压力流管道应纳入综合管廊;重力流雨污水以及大管径的水管(DN1200及以上)应根据
13、管道埋深、坡度、工程投资及后期维护检修等多因素综合确定是否入廊;天燃气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价及相应经济性分析,根据结论确定是否入廊。6.1.4 入廊管线专项设计宜与综合管廊主体设计同步设计实施,并合理预留发展空间;对于远期规划管线,综合管廊舱室及附属结构及附属设施应满足入廊管线敷设的技术要求。1.1.5 综合管廊舱室设置应遵循集约原则,综合考虑近远期纳入管线的种类、规模、地下空间情况、施工工法、运维需求等因素,分舱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天然气管道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2、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3、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电缆同舱敷设4、热力管道采用热水介质时,可与给水、再生水、通信线
14、缆、压力污水管同舱布置;1.1.6 高压电力电缆敷设应满足下列规定:UOkV及以上电力电缆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且不应与35kV及以下电力电缆共舱敷设。1.1.7 综合管廊内的金属管道及支吊架应进行防腐设计。1.1.8 压力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应在综合管廊外部设置阀门及阀门井。综合管廊两端与廊外管线相接位置宜设置端头井。1.1.9 热力管线和电力电缆宜设置监控报警系统。1.1.10 管线和电力电缆配套监测设备、控制执行机构或监控系统应设置与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联通的信号传输接口,并应采用标准接口。1.1.11 天然气管道、蒸汽管道及气力垃圾输送管道应满足抗浮要求。1.1.12 管道和缆线穿越管
15、廊内墙、防火隔墙和廊内楼板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措施。1.1.13 管道和缆线穿过管廊外墙时,应设置防水套管,管道与套管间的缝隙应填充柔性材料;当穿墙管道与墙体嵌固时,应在穿越的管道上就近设置柔性连接。6.2 给水、再生水管道6.2.1 给水、再生水管道专项设计宜与综合管廊主体设计同步设计实施。6.2.2 给水、再生水管道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50年。6.2.3 给水、再生水管道设计应近远期结合,管径应通过计算确定。6.2.4 给水、再生水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和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的有关规定。6.2.5 给水、再生水管道的布置不应影响管廊巡
16、检、运输通道及维修操作空间;不应影响或阻碍人员逃生口、通风口等配套设施。6.2.6 给水、再生水管道在管廊内宜与热力管道分舱设置。当与热力管道同侧敷设时,宜敷设在热力管道的下方。6.2.7 给水、再生水管道与排水管道同侧敷设时,应位于排水管道的上方,再生水管道宜敷设在给水管道的下方。6.2.8 给水、再生水管道设计,应充分考虑地形,设置必要的排气及泄水措施,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的有关规定。6.2.9 给水、再生水管道设计应考虑水锤影响,必要时应进行水锤分析计算,并对管道系统采取水锤综合防护设计。6.2.10 给水、再生水管道可选用钢管、球墨铸铁管、钢塑复合管等。6
17、.2.11 给水、再生水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经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的有关规定。6.2.12 给水、再生水管道穿越管廊廊壁时,应设置防水套管。6.3 排水管(渠)6.3.1 纳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渠)设计应根据经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统一布置,分期建设。排水管渠断面尺寸应按远期规划设计流量设计,按现状水量复核,并考虑城镇远景发展的需要。6.3.2 纳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渠)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50年。6.3.3 纳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渠)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
18、准GB50014的有关规定。6.3.4 纳入综合管廊的污水管道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的有关规定。6.3.5 纳入综合管廊的雨水管(渠)的雨水控制和利用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51174及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51222的有关规定。6.3.6 纳入综合管廊的污水管道应采用管道排水方式,并宜敷设在综合管廊的底部;当与给水、再生水等其他管线相交时,应敷设在其他管线的下面。6.3.7 纳入综合管廊的雨水管道宜采用管道排水方式,也可利用管廊结构本体
19、采用渠道排水的方式。当利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排除雨水时,雨水舱室严禁与其他舱室连通,并应采取防止雨水倒灌或渗漏至其他舱室的措施。6.3.8 敷设排水管(渠)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400m。6.3.9 综合管廊内的排水管道应优先选用内壁粗糙度小的管道,可选用钢管、球墨铸铁管、钢塑复合管等。6.3.10 纳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渠)系统应以重力流为主,不设或少设提升泵站。当无法采用重力流或重力流排水系统不经济时,可采用压力流。6.3.11 重力流排水管道应选择能承受一定内压的管材,排水管道的公称压力不宜低于0.2MPa。6.3.12 纳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采用压力流输水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
20、计标准GB50014的有关规定。压力流排水管道设计应考虑水锤影响,并采取减小水锤的防护措施。6.3.13 压力流排水管入廊时,管廊设计应充分考虑管道排气及泄水,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和现行协会标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线工程技术规程T/CECS532的有关规定。6.3.14 纳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采用重力流输水时,检查井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的有关规定。6.3.15 检查井的井口、井室应满足养护和维修的要求,爬梯和脚窝的尺寸、位置应便于检修和确保检修人员的上下安全。6.3.16 检查井井底宜设置流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
21、0014的有关规定。6.3.17 纳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渠)检查及清通设施应满足管道安装、检修、运行和维护的要求。重力流管道还应考虑外部排水系统水位变化、冲击负荷等情况对综合管廊内管道运行安全的影响。6.3.18 纳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渠)和附属构筑物应严格密闭。排水管(渠)应进行功能性试验,其功能性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有关规定。6.3.19 排水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等应经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的有关规定。6.4 天然气管道6.4.1 天然气管道应根据管廊周边环境的安全要求、经济状况等确
22、定是否纳入综合管廊。入廊的天然气管道设计压力不宜大于1.6MPa,当设计压力大于1.6MPa时,应对天然气管道舱室的安全进行风险评估。6.4.2 天然气管道应根据燃气专项规划等确定管径,天然气管道宜与管廊同步建设,无法同步建设时,需考虑后期安装条件并做好预留。6.4.3 天然气管道设计使用年限不低于30年。6.4.4 天然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或直缝埋弧焊接钢管,钢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和石油天然气工业管线输送系统用钢管GB/T9711中规范水平不低于PSL2的有关规定。6.4.5 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应根据直管壁厚与相应的壁厚增大系数确定,并应考虑管件加工导致的偏差
23、。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对焊管件类型与参数GB/T12459和钢制对焊管件技术规范GB/T13401的有关规定。6.4.6 天然气管道分段阀宜设置在综合管廊外部。当在廊内设置分段阀门时,应采用带远程开/关控制功能的全焊接切断阀门。天然气管道进出管廊时应设置具有远程开/关控制功能的紧急切断阀。6.4.7 天然气管道放散管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6.4.8 天然气管道设计、施工、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压力管道规范公用管道GB/T38942-2020、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设计标准、城镇燃气输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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