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办法》(2007年8月26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37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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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办法(2007年8月26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37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保障在战时与平时特殊情况下对民用运力的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及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批准的军事训练、演习等征用民用运力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拥有或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而遭受直接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依法享有获得补偿、抚恤的权利。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准备工作,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建造、
2、购买、经营符合国防要求、平战结合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增强动员潜力。第五条省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省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分别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和国防动员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第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铁路、航空运力国防动员工作,由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并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指导协调。第七条县级以上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有关国防交通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区域内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的规划和具体
3、实施措施;(二)检查和督导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全面落实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准备和实施的各项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三)协助本级国民经济动员机构对需要进行加装改造的预征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进行论证、试验和实施;(四)负责建立本辖区的民用运力数据库;(五)参加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的竣工验收;(六)组织、指导有关部门确定预征民用运力,负责征用民用运力的编队、集结和移交工作;(七)向本级人民政府编报年度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经费预算,办理征用民用运力经费的结算与补偿、抚恤等事宜;(八)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和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县级以上交通、公安、邮政、电信等
4、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第九条需预征的民用运力应当依法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公安、邮政、电信等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年度交通工具统计、登记和审验(核)工作,按照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登记要求,在每年1月底前,向同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报送上年度民用运力的有关资料数据。各市州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民用运力基本情况,报送省国防交通主管机构。铁路、民航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业在本省的运力情况,抄送省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及行业国防交通机构应对下列运力情况进行登记:(一)民航运力,包括适航营运的
5、客、货运输飞机、机场和人员等有关情况;(二)铁路运力,包括铁路机车、车辆和车站及其他与铁路运力维修保障有关情况;(三)公路运力,包括4吨(含)以上普通载货车、集装箱车、运油车、运水车、加油车、平板车、35座以上乘座车、起重车、牵引车、工程车、救护车等车辆及相关人员情况;车辆维修厂、站等有关情况;(四)水路运力,30吨以上的驳船、50客位以上的渡船、客(货)船及其有关人员情况;一次性驳运能力在100吨以上的码头、渡口及管理单位、人员情况等。第十一条各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加强对预征民用运力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预征民用运力的信息,提高管控能力,并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定,确保信息安全。第十二条省国防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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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办法 甘肃省 民用 运力 国防 动员 办法 2007 26 人民政府 37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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