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尾矿库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10月1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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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尾矿库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10月9日甘肃省政府第1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10月1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回采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国家
2、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尾矿库监督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对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回采等管理负主体责任,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保证尾矿库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责任制,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运行管理,保障尾矿库设施完好,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尾矿应当排入尾矿设施,不得随意排放。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对尾矿进行综合利用。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核实处理;举报事项属其他部门处理
3、的,应当及时移送并记录备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第二章尾矿库建设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当取得项目立项核准或者备案、用地审批、环境评价报告批复、土地复垦方案或者植被恢复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以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等。第六条尾矿库设计应当根据库容、坝高、库区地形条件、水文地质、气象、下游居民区和重要工业建(构)筑物等情况,科学论证,合理设计。第七条新建尾矿库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主管部门不予批准:(一)尾矿库下游一公里(含一公里)距离内有居民区、工矿企业、道路交通主干线、铁路等生产
4、生活设施的;(二)位于大型居民区主导风向上风侧的;(三)企业无主体矿山或者合法矿石来源的;(四)截河型或者建在河滩上的;(五)服务年限小于五年的;(六)位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重点保护的不可移动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中型水库、水产基地等法定禁止开采区域内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新建情形。第八条尾矿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改建、扩建:(一)安全现状评价结论为危库、险库的;(二)尾矿库下游一公里(含一公里)距离内存在居民、村庄或者工矿企业等生产生活设施的;(三)尾矿库地质勘察资料不全、无设计或者原设计、施工存在隐患的;(四)未按设计管理和使用,堆积坝坡
5、比陡于设计规定值,经坝体稳定性勘察分析,稳定性不符合要求的;(五)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改建、扩建情形。第九条尾矿库环保设施、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十条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满足下列环保要求:(一)建设完备且能满足尾矿库正常运行需求的废水收集、处理、回用系统;(二)建设符合要求的事故应急池;(三)新建堆存有色金属尾矿的尾矿库须采取防渗措施;(四)尾矿库不得对周边饮用水水源地和自然保护区功能区产生影响。第十一条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尾矿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水土保持
6、方案审批部门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应当按照设计施工期限完成建设。不能按期完成的,应当在到期六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报原负责设计审查的部门批准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不得重复延期。延期后仍然不能按期完成建设的,撤销原设计审查批复。若再行建设,应当重新履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第十三条加高扩容的尾矿库改建、扩建项目,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供原始尾矿库完整的设计、施工、监理资料,以及投入运行后历次整改的设计、施工、监理资料,由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进行岩土工程地质勘察,并出具勘察报告。尾矿库加高扩容前,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
7、位编制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当能够反映下游两公里冲击范围内居民、村庄以及重要生产生活设施的地形图和坝体稳定性分析结论,明确尾矿库增高扩容的可行性;并组织尾矿库设计、尾矿库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渗流计算等领域的专家对论证报告进行现场审核,出具现场审核意见。第十四条尾矿库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按照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做好施工记录和工程监理记录。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工程档案和日常管理档案。隐蔽工程档案、检查档案和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当长期保存。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隐蔽工程进行阶段验收。未经阶段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
8、下一阶段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设备、材料的质量和施工质量组织检测检验。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编制竣工报告和竣工图,监理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监理报告,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组织验收。第三章尾矿库运行第十五条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尾矿污染防治计划,建立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尾矿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产生尾矿的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第十六条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污染因子、特征污染物等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在用尾矿库必须在坝体、库尾、排水构筑物的进出水口等部位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图像清
9、晰可辨识。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未建设防渗漏处理设施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库区周边地下水监测数据并接受监管。第十七条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防汛责任制,加强尾矿库汛期检查,保障尾矿库调洪库容、干滩长度、安全超高符合设计要求,排洪构筑物、截洪沟、坝肩和外坡排水设施完好。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汛期应当实施二十四小时监测监控、巡查巡检和值班值守,应当协调下游居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建立汛期应急联动机制。第十八条在用尾矿库下游一公里(含一公里)距离内有居民区、工矿企业等生产生活设施的,应当提高设计等级或者按设计等级上限进行升级改造,加固坝体,完善防洪排水和监测设施。第十九条在用尾矿库未经
10、技术论证和监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尾矿库筑坝材料、堆存工艺、尾矿物化特性、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最终坝轴线的位置、坝体防渗或者排渗型式、防洪排洪系统、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等事项进行变更。第二十条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溃坝、垮坝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安全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尾矿库下游一公里(含一公里)距离内有居民区、工矿企业、道路交通主干线、铁路等生产生活设施的,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责任单位建立应急救援联防联动机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第
11、二十一条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预防为主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对尾矿库开展日常巡查,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建立相关巡查、排查台账。建设完善环境应急设施,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环境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定期组织环境应急预案演练,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第二十二条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排查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进行治理,并及时向所在地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第二十三条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尾矿库堆存工艺和尾矿物的特点,实施尾矿坝、库区剥离区水土流失防治工作,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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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尾矿库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甘肃省 尾矿 监督管理 试行 办法 2017 10 19 人民政府 137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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