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2021年12月17日海东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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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东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2021年12月9日海东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12月17日海东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予以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是指排气管、曲轴箱和燃油(气)系统向大气排放和蒸发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造成大气污染的行为。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
2、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农业机械等。第三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防控结合、综合治理、分类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联防联控管理机制,完善防治监控体系,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经费投入,并将防治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本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市、县(区)生态环境
3、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法实施强制报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道路客、货运企业及维修厂、停车场等集中停放地机动车尾气污染及船舶废气排放的防治。推进新能源公交车辆运用。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对车用燃料及氮氧化物还原剂的销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用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润滑油、润滑油添加剂、氮氧化物还原剂;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行资质认证管理。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督促加油站做好油品回收装置的安装维护工作,开展符合
4、国家标准的油品销售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城市清扫车、喷雾车及洒水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自然资源、水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共享综合管理机制。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纳入日常环保宣传教育,倡导公众低碳、环保出行。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相关公益宣传,提高公众污染防治意
5、识,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倡导公众绿色出行。第八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予以表彰奖励。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非机动车辆运行路段设置,完善道路交通配套设施,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连续、畅通,减少机动车怠速和低速行驶造成的污染。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完善公共交通
6、设施,优化公共交通线路规划,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快推进公共交通使用新能源,逐步淘汰用于城乡公共交通服务的高排放机动车。第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府采购等方式,推广节能环保型、清洁能源型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强清洁能源机动车配套设施建设。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环保型、清洁能源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纳入政府采购名录。政府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选购和使用节能环保型、清洁能源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大气污染应急预案,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临时应急措
7、施。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防治需要和机动车污染程度,确定禁止高排放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告。第十四条本市生产、销售、存储及使用的车用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应当满足国家及本省相关标准要求。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销售的车用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第十五条加油站、加气站、油罐车、气罐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套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按照规定正常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更改油气回收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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