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江浦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清政规〔2023〕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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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江浦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清政规2023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清江浦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2023年11月27日清江浦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20)5号)、关于切实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差工作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的通知(苏民助2018)12号)和关于切实做
2、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民规2023)5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居民基本生活;(二)公开、公平、公正、便捷、高效;(三)精准救助、分类施保;(四)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应退尽退;(五)政府保障兜底,鼓励劳动自立。第三条区民政部门统筹协调全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确认工作,指导和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真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区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和审核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申请递交、入户调查
3、、民主评议、信息公开、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第二章对象和标准第四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经区民政部门认定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单人保”对象。第五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申请人;(二)申请人配偶;(三)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和在校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与申请人共同生活且具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就医、托养等人员);(五)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认定的其他人员。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在军队服役的义务兵;(二)连续三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三)
4、在监狱内服刑、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四)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人员;(五)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但能够提供登报寻人启事、公安部门出具的立案通知书等材料,证明连续二年以上下落不明、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认定的其他人员。第六条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一)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L5倍但低于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二)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但低于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重特大疾病患者、罕见病患者、易
5、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三)对因重残(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重特大疾病、罕见病、易肇事肇祸精神病等特殊情形,造成个人生活无自理能力、无收入来源且依靠60周岁以上父母日常照料的未婚成年人;(四)因离婚或者丧偶与父母长期共同居住的重残(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重特大疾病、罕见病、易肇事肇祸精神病、单亲家庭人员(含事实由本人抚养的子女);(五)父母双亡、弃养,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监护且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六)脱离家庭、在宗教活动场所居住3年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七)与父母同一户口的已婚无房且经济独立的子女家庭;(八)县级以上民
6、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认定的其他特殊人员。第七条保障标准(一)最低补差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施分类施保后,人均补差标准不得低于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施分类施保后,人均补差标准不得低于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0%。(二)最低生活保障差额补差标准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家庭,按户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淮安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家庭月人均收入)X保障人数。属于下列特定对象的,其本人可以增发一定数额的保障金,-4-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救助条件和标准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保障金,
7、不重复享受。1 .单独生活的居民,60周岁以上老年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归侨居民,退役军人,其本人每月按照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增发保障金。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淮安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特定对象增发保障金额;2 .重特大疾病人员,其本人每月按照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发放保障金。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二(淮安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一特定对象人数)+特定对象全额加增幅保障金额;3 .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其本人每月按照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5%发放保障金。基本计算
8、公式为: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二(淮安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家庭月人均收入)X(保障人数一特定对象人数)+特定对象全额保障金额加增幅保障金额;4 .其他轻度残疾人,其本人每月按照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增发保障金。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二(淮安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家庭月人均收入)X保障人数+特定对象增发保障金额。(三)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的保障标准1 .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按户予以保障,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最低补差标准全额进行确定。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二最
9、低补差标准X保障人数,其中:属于单独居住生活居民的,按照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予以保障;2 .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但低于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将残疾人本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进行确定;3 .成年无业且法定赡(抚、扶)义务人赡(抚、扶)养费低于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进行确定。(四)重特大疾病(见附件)、罕见病(按照国家罕见病目录执行、下同)、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保障标准1 .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淮安市最低生活保
10、障标准但低于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按户予以保障,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最低补差标准全额进行确定。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二最低补差标准X保障人数,其中:属于单独居住生活居民的,按照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予以保障;2 .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但低于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将患者本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进行确定;3 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但低于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将患-6-者本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11、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最低补差标准全额进行确定。(五)特殊情形个人保障标准1 ,本人收入低于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残疾人(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重特大疾病患者、罕见病患者、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且依靠60周岁以上父母日常照料的未婚成年人,可将其本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进行确定;2 .因离婚或者丧偶与父母长期共同居住且本人收入低于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残疾人(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重特大疾病患者、罕见病患者、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可将其本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淮安市最低
12、生活保障标准全额进行确定;3 .父母双亡、弃养,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监护且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可将其本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进行确定。(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军转干部,已故原工商业者无工作的配偶,以及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低于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艾滋病患者,分别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七)符合上述多个保障条件情形的,按照就高原则予以保障。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一)家庭财产超出规定情形:1.拥有汽车或经常使用汽车的,其中: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
13、动车,实际价值低于3万的普通小型车辆(购买的二手车同款车型新车价格不得超过10万)且主要用于家庭中重特大疾病患者就诊或残疾等级为一、二级残疾人出行的除外;4 .拥有大型农机具、经营性船舶;5 .家庭成员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控股人员”,并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6 .非因拆迁原因,拥有2套以上住房并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淮安市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因拆迁原因,拥有3套以上住房并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淮安市住房保障标准面积4倍。非因拆迁、危房改造原因,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兴建、购买房产或兴建居住用房,购买经济适用房且超过淮安市住房保
14、障标准面积。其中:对非因拆迁原因家庭拥有两套且超过政策规定住房面积的房产,但其中一套因客观原因无法变现或无法产生价值,并且装修水平未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经核实后,可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7 .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同期淮安市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其中:对家庭成员有重残(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重特大疾病患者、罕见病患者、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等特殊情形的,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淮安市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8 .家庭财产不符合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二)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家庭(参照
15、一般家庭装修水平),其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易肇事肇祸精神病、重残(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等特殊情况前住房装修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除外;(三)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对其申请人和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家庭;(四)故意隐瞒申请人和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等,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家庭;(五)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的家庭;(六)通过离婚、赠予、转让、分户等方式故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故意放弃法定应
16、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七)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不从事生产劳动的人员;(八)自费安排子女在民办、私立等高收费学校就读或者自费出国留学的家庭;(九)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参与赌博、嫖娼、吸毒、盗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人员;(+)各类服刑期内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其中: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9-(十一)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十二)赡(扶、抚)养义务人家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家庭或个人不能纳入最低生活保障:1 .有2辆以上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或有1
17、辆购买价格超过20万元的生活用机动车辆;2 .非因拆迁原因,有3套以上产权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拥有产权房、自建房和拆迁安置房数量4套以上且人均房产面积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 .人均金融资产高于当地同期10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 .在各类市场主体中认缴出资额累计高于20万元。(十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家庭收入第九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家庭月收入通常按
18、照申请人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前或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前连续12个月收入的平均值计算。退休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收入相对比较稳定的人员按照实际月收入纳入家庭月收入认定范围。第十条工资性收入是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可以参照劳动合同、银行流水、工资发放单等综合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者根据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和银行流水推算。具体可以按照以下几种方式予以认定:(一)能
19、够提供有效银行流水、工资发放单等发放凭证,按实际收入认定。对于未通过银行发放工资且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认定,并提供常用的银行卡折流水;(二)对于无法提供有效工资发放凭证、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常用的银行卡折流水,认定收入时结合务工所在地工资水平进行确定,具体可以按照下列几种类型予以认定:1.在本市辖区乡镇范围内从事劳动就业的,按照不低于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进行认定,在本市辖区街道范围内从事劳动就业的,按照不低于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进行认定;2 .在省内外其他县(市、区)从事劳动就业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进行认定;3 .从事建筑、装修、修理、摆摊修理
20、、人力搬运、家政服务、做小生意、打零工等非固定从业收入,可以按照行业平均日报酬水平进行评估,工作时限按照不低于8个月且不低于淮安市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进行认定;因病因残的外出务工人员,工作时限按照不低于6个月进行认定;4 .因照顾家庭无法外出务工50周岁以上59周岁以下农村籍居民,在农村大棚、建筑等地打零工劳动所获得报酬,按照不低于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进行认定;5 .对因病、因残、因学等特殊原因,造成符合劳动就业条件的家庭成员没有固定时间从事就业劳动且无法核定收入的,可按照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L5倍进行认定。其中:50周岁以上的残疾人、慢性病人员和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
21、员,因护理家庭中无人照护的重特大疾病患者、残疾人(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照顾单亲学前儿童,照料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怀孕、哺乳期间的妇女,因严重皮肤病、传染性疾病等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按照实际收入计算,其中: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每月所得就业收入,不超过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部分,不计入家庭收入。其他三级、四级残疾人每月所得就业收入,不超过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部分,不计入家庭收入;(三)对年龄在60周岁以上、未满65周岁的老人工作劳动薪资报酬、自给自足种植(养殖)所得高于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L5倍部分纳入家庭月收入认定范围;65周岁以
22、上老人的工作劳动薪资报酬、自给自足种植(养殖)劳动所有,不纳入家庭月收入认定范围。其中:自给自足种植(养殖)收入主要是指村集体分配给老年人本人土地收益;(四)对采取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最低工资标准方式核算非固定从业收入的,要客观考虑家庭成员实际情况,对确实难以就业或者连续6个月以上无法获得收入的,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综合判断是否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五)在职职工、离岗职工,已经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取或者未足额领取工资或生活补助费,并且今后不可能再予以补-12-发的,经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按照实际收入计算;(六)享受医疗期或病假的职工、离岗休养的职工
23、、学徒工、无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七)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生活补助(补偿)金的人员,应当凭基本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在领取的一次性收入中扣除该职工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剩余部分按照家庭人口数和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第十一条经营净收入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和按规定支付的相关税费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各类经营、服务活动和农副业生产所得(包括可以折合现金的实物收入)。具体可以按照以下几种方式予以认定:(一)种植业、养殖业、捕捞
24、业收入,按照实际收成和当地价格,扣除必要成本后计算收入。不能准确核定的,可以参照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计算收入。因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自然灾害等因素达不到评估标准的,可以酌情降低标准计算收入;(二)从事经营和有偿服务活动的,按照实际纯收入或者实际缴纳税收基数综合认定;无法认定实际收入的,参考当地同行业、同规模企业平均收入和企业实际缴纳税收情况综合认定。原则上经营性收入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X经营人数进行认定;-13-(三)对采取行业收入评估方式核算非固定从业收入的,要客观考虑家庭成员实际情况,对确实难以就业或者连续6个月以上无法获得收入的,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综合判断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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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江浦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淮安市 清江 人民政府 关于 印发 最低生活 保障 工作 实施细则 试行 通知 清政规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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