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12月12日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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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扬州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12月12日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自2024年1月19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房屋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以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
2、导,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和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可以设立联席会议或者督查组,协调解决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的重大问题,督促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功能区管委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承担本区域内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的领导监督和协调责任。第四条消防救援、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住宅物业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结果、消防监督执法等信息共享机制,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3、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通知或者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加强执法协作。第五条消防救援、应急管理、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加快推进志愿消防速报员队伍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畅通住宅物业消防安全信息快速获取渠道,健全隐患预警信息、转移避险信息发布机制,提高精准性和时效性。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纳入行业监督范围。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根据章程制定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行业公约,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遵守与住宅物业消防安全有关的技术标准,将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情况依法依规纳入行业惩戒
4、和评先评优范围。第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住宅物业维护保养、检测中发现的可能造成重大火灾隐患的问题,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经核查属实,由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八条业主是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责任人。业主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具体承担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责任。有两个及以上业主的住宅物业,业主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其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无业主或者业主不明确的,实际使用人、管理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第九条业主应当委托或者明确统一管理人负责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两个及以上业主的住宅物业,业主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明确一
5、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其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鼓励高层住宅物业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十条鼓励和支持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在住宅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住宅物业消防设施设备的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指导前述工作的开展,可以将检查中发现的住宅物业消防安全隐患等相关信息反馈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提示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第十一条统一管理人应当引导居民规范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停放和充电行为,住
6、宅物业区域内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存放、充电场所的,统一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巡查。禁止在高层住宅建筑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禁止使用电梯运载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鼓励在高层住宅物业区域内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存放、充电场所。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住宅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住宅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第十二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
7、、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住宅物业的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当设置标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保持畅通。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发现住宅物业区域内有妨碍消防安全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行政机关,并配合行政机关依法处理。第十四条住宅物业窗户、阳台不宜设置封闭的金属栅栏,确需设置的,应当易于从内部开启。住宅物业窗口、阳台等部位可以根据其高度设置适用的辅助疏散逃生设施。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住宅物业消防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保修期限届满后,住宅物业
8、专有部分的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责任由该业主承担,全体共有部分的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部分共有部分的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责任由部分共有的业主承担。业主应当承担相应的火灾隐患整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等相关费用。住宅物业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时,业主应当及时维修养护。业主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按照约定,统一管理人可以进行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不具备自主维护保养检测能力的统一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对住宅物业共用消防设施设备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测、维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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