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麻黄草管理办法》(2021年7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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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麻黄草管理办法(2021年7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麻黄草管理,防止麻黄草流入制毒渠道,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麻黄草采集、交易、运输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麻黄草,是指可以用于提炼加工麻黄素、伪麻黄素等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植物。第四条自治区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麻黄草采集证许可等相关工作;自治
2、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麻黄草收购许可等相关工作;公安机关负责麻黄草运输管理有关工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使用麻黄草作为原料的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麻黄草管理工作的宣传,让公众广泛知晓非法采集、买卖、运输麻黄草可能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引导公众自觉遵守麻黄草管理有关规定。第六条禁止非法采集、买卖、运输麻黄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倒卖、转让、出租、出借麻黄草采集证和收购许可证。第二章采集管理第七条自治区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下达的麻黄草年度采集计划,按照自治区麻黄草资源分布情况,向各麻黄草资源分布的县(市、区)分
3、别下达麻黄草年度计划采集量,按照计划采集量确定种植面积。各麻黄草资源分布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麻黄草年度采集计划,按照确定的面积进行种植,并将本行政区域内麻黄草种植和采集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第八条采集麻黄草应当办理采集证。申请采集麻黄草,应当经采集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颁发采集证。自治区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下达的麻黄草年度采集计划和自治区麻黄草年度计划采集总量颁发采集证,不得超过麻黄草年度计划采集量颁发采集证。第九条采集证持有人应当按照采集证规定的采集区域、采集量、时间等进行采集,不得超过采集证
4、载明的采集量采集麻黄草。禁止跨省、县(市、区)、乡镇采集麻黄草,禁止到他人享有使用权或者承包的麻黄草种植地采集麻黄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采集证采集和出售麻黄草。第十条麻黄草采集量应当与采集证载明的采集量保持一致。采集证持有人出售麻黄草应当查验购买人的收购许可证,并按照采集证载明的采集量出售。第三章交易管理第十一条收购麻黄草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麻黄草。收购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购区域、经营范围、有效期限、发证日期等内容。第十二条申请收购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二)具备固定专用、与麻黄草收购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存设施,且储存区域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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