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根据2022年1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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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2013年3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1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节约能源资源,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具有节能、轻质、高强、隔热、环保等特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产业导向的建筑墙体材料。第三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
2、的开发、推广、生产、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的领导,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主管部门作好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受其委托负责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相关工作。第二堂发展与扶持第六条新型墙体材料开发生产项目应当符合能源资源节约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生产
3、新型墙体材料。第七条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符合保障建筑质量安全和人身安全的要求,产品应当经质量检测机构检验合格。销售新型墙体材料应当提供该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品使用说明书。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不得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第八条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认证制度,具体认证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新型墙体材料认证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经认证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第九条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川区实心粘土豉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必须关闭或者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体材
4、料。经依法批准在山区荒山、荒丘取土烧制多孔豉和空心粘土砖的,应当以挖丘平坡为界限,不得低于周边耕地地面。宁东经济开发区内以粘土为主要原料的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第十条城镇规划区、工业开发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除列入文物保护的古建筑修缮工程、基础工程或者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对建筑结构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工程确需使用粘土制品的外,其他各类建筑工程墙体及围墙,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鼓励农村居民建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第十一条鼓励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利用工业非危险固体废物、建筑渣土、河道淤泥等无毒无害的废弃物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资源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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