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广告牌管理规定》(2004年1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9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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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广告牌管理规定(2004年1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9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保障高等级公路行车安全,美化公路两侧环境,规范公路广告牌设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高等级公路两侧及相关设施设置公路广告牌,以及对公路广告牌的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高等级公路是指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本规定所称的公路广告牌包括:(一)利用高等级公路在主线两侧、匝道内设置的大型广告牌;(
2、二)利用收费站、服务区建筑物或者空间设置的灯箱、条幅等广告牌;(三)利用收费大棚、跨线桥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等广告牌。第四条高等级公路沿线两侧边沟外缘200米内、高等级公路匝道及连接线两侧、立交桥、收费站界桩两侧200米以内为高等级公路户外广告牌控制区(以下简称公路广告牌控制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公路广告牌。第五条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的原则,会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高等级公路广告牌设置规划,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应征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在公路广告牌控制区内设置广告牌的,应当向自治区交通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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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广告牌管理规定 宁夏回族 自治区 高等级公路 广告牌 管理 规定 2004 21 宁夏回族自治区 人民政府 59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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