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2014年12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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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2014年12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保障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代表与企业或者企业代表组织就工资福利收入相关事项共同商量的活动。第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平等、兼顾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的原则,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劳动生产率、企业经济效益和当地社会经济
2、发展水平相适应。第五条企业应当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职工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进行生产经营管理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集体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研究处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大问题。第七条地方工会、行业工会应当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称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引导、支持和帮助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可以聘任熟悉劳动工资、
3、企业管理、法律的专业人员作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具体指导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第二章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八条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由依法推选或者指派的职工方代表与企业方代表进行,一般每方为三至九人,双方人数应当对等,不得相互兼任。第九条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代表由企业工会推荐,并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过半数同意,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职工方其他代表担任。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代表可以由上一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选产生,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方首席代表从职工方代表中民主推选产生。职工方代表产生后,应当公示。尚未建立工会或者工会组织力量薄弱难以
4、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上级工会可以代表职工方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第十条企业方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其他代表由法定代表人书面指派。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担任。第十一条产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和中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可以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方协商代表由行业工会组织或者区域内的工会组织选派,首席代表由区域工会联合会或者行业工会负责人担任;尚未建立区域、行业工会组织的,在上级工会指导下,由区域或者行业内企业职工民主推选产生职工方代表,职工方首席代表从职工方代表中民主推选产生。企业方协商代表可以由区域、行业内的企业代表组织直接
5、选派,或者由区域、行业内企业经民主推选、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首席代表由企业方的协商代表推选产生。第十二条工资集体协商代表任期自产生之日起至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协商代表出现空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补选、指派。第十三条工资集体协商的双方可以聘请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律师等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顾问参与协商。职工方可以要求上级工会派出的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企业方可以要求企业代表组织派出的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第十四条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参加职工工资集体协商;(
6、二)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解答询问;(三)提供与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四)参加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五)监督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六)其他与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职责。第十五条企业应当保证职工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时间。职工协商代表因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劳动时间的,其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变。职工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十六条在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中,职工协商代表应当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保守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协商代表任何一方不得有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第十七条工资
7、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以下内容进行协商:(一)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二)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三)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四)工资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五)奖金、津贴、补贴发放标准和办法;(六)学徒期、见习期、试用期的工资待遇;(七)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计件工资;(八)职工病事假等假期以及参加社会活动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待遇;(九)职工福利;(+)工资集体合同的期限、变更和解除的程序,终止条件及违约责任;(十一)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有关事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第十八条协商确定职
8、工年度工资总额及调整幅度应当参考下列因素:(一)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三)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五)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六)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七)其他有关因素。第十九条生产经营正常运行和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工资正常增长和调整机制;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第四章工资集体协商第二十条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和职工任何一方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要约,相对方应当自接到协商要约书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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