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根据2022年1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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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2014年1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和管理,有效预防、控制、净化、消灭重大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以及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
2、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国家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国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评估验收合格的区域。第四条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和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严格标准、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的原贝限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工作的开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和管理工作。财政、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商务、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和管理有关工作。第
3、二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规划,明确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范围和类型,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规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动物疫病;(二)具有健全的畜牧兽医工作体系;(三)具有天然或者人工屏障保障体系,具备对动物、动物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能力;(四)具有健全的动物疫病监测、动物疫情信息、动物卫生监督信息网络体系;和综合防控能力;(六)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免疫效果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七)畜禽标识佩戴率、产地检疫率、屠宰检疫率、上市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持证率和检疫标
4、志使用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八)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应当设置缓冲区,强化对规定动物疫病的免疫、监测,并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流通监管,防止疫病传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必要时,可以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内设立监测区,强化对规定动物疫病的监测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流通控制。缓冲区和监测区具体范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拟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主要公路和饲养、交易集中区等明显位置,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设置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警示标志。第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的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承担无规定动物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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