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储备办法》(根据2022年12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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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储备办法(2003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22年12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以收回、收购、征收方式取得的土地予以储存,以备进行开发建设,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第三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土地储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土地储备应当遵循统一、有序、效益和合理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
2、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管理工作。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土地的储备管理工作。第六条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二)收购的土地;(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第七条土地储备工作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需要,合理确定未来一定时期内土地储备规模。第八条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可以通过征收进行储备。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储备的
3、,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第九条收回国有土地进行储备的,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收购国有土地进行储备的,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或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经依法批准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应当办理原土地使用证注销手续。第十条对纳入储备的土地,应当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工作,并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市场需求,合理确定投放量。储备土地在向社会供应前,可以依法抵押或者出租;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可以继续耕种。第十一条储备土地在供应时,用于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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