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步行街综合运维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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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号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团体标准T/CMEAXXXX-XXXX城市步行街综合运维规程Comprehensiveoperationandmainenancespecificationforurbanpedestrianstreet(征求意见稿)(在提交反馈意见时,请将您知道的相关专利连同支持性文件一并附上) - - X发布X - X-X X实施发布中国市政工程协会1.0.1为规范城市步行街的综合运维工作,统一技术标准,保障环境卫生整洁、设施完好和安全稳定运行,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城市步行街的综合运维,不适用于分时段允许机动车通行(救护车、消防车等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等除外)的城
2、市步行街。步行街内有明确产权责任主体的单位,原则不在本规程涉及范畴之内。1.0.3城市步行街的综合运维工作,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步行街pedestrianstreet专供步行者使用,禁止通行车辆或只准通行特种车辆的道路。2.0.2步行街附属设施pedestrianstreetappurtenance保护、养护城市步行街和保障步行街安全畅通所设置的防护、排水、养护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2.0.3综合运维_comprehensiveoperationandmaintenance为确保城市基础设施安全运行而进行的清扫保洁、巡查、养护维
3、修、安全应急管理及档案管理等综合性工作.2.0.4城市家具_urbanfurniture设置于城市道路、街区、广场、公园、滨水空间等城市公共空间中,为公众户外生活和出行提供服务的公共设施。2.0.5清扫作业sweepingoperation对步行街道路及城市家具进行的全面清洁作业,包括人工清扫作业和机械化清扫作业。2.0.6保洁作业cleaningoperation清扫作业之后对步行街道路及城市家具进行的清洁保持性作业,包括人工保洁作业和机械化保洁作业。3 .基本规定3.0.1城市步行街运维应包括下列内容:1 .步行街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清扫保洁工作,巡查及检测评价;2 .城市家具的清扫保洁工作
4、,缺陷的维修,不达标设施及其元器件的修理或更换;3 .步行街范围内的安全应急;4 .步行街运维过程的记录保存。3.0.2城市步行街范围内设施的清扫保洁应分时段进行,减少清扫保洁作业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及交通的影响。3.0.3城市步行街范围内设施的巡查应定期进行,巡查中发现的病害点应及时维修,保障设施正常运行。3.0.4城市步行街应制定有特殊气候、突发事件等情况下的应急预案,备有应急站点、人员、设备、物资,并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3.0.5城市步行街运维应按养护面积配备养护设备、检测设备及专业养护技术人员。3.0.6城市步行街的运维单位应具备相关专业能力与经验,运行、维护作业及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
5、关职业资格。3.0.7城市步行街的运维人员服装应统一整齐,在岗前检查着装仪容、作业工具和身体状况。3.0.8城市步行街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过程应做好记录,并应及时分析、处理发现的问题,妥善保存值班日志、运维通知、简报、视频记录等原始资料,可建立信息化统一管理平台,结合新技术,实现步行街智能化管理。3.0.9城市步行街的运维单位应定期进行考核评价。4 .步行街道路4.1 一般规定4.1.1 本规程中的步行街道路包括步行街范围内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附属设施包括排水设施和消防设施。4.1.2 城市步行街道路运维应包括日常清扫保洁、巡查、养护维修等。附属设施运维宜与所属设施同时进行,如有特殊情况可单独
6、进行。4.1.3 城市步行街应做到一日不少于两次清扫,并在每日规定时间前完成清扫,并由保洁人员全天候巡回保洁。4.1.4 城市步行街内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应以目测为主,并应做好相关记录。巡查过程中发现设施损坏或影响人行安全的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养护维修措施。特殊情况可设专人看护,并填写设施损坏检修单。4.1.5 巡查作业中发现损坏问题应及时提交设施损坏情况并提供损坏处照片及定位,采取处理手段并记录,销项表见附录A。4.1.6 步行街范围内的文物古迹的运维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法规和标准外,尚应包括以下内容:1 .文物保养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历史原状、最不干预的原则;2 .列入文物保护及国家、省、市等
7、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桥等的养护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其养护技术方案必须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3 .文物养护一般为拆除人为的附加物、清除有害附生植物、调整桥栏板等修缮行为。4.1.7 城市步行街的巡查人员应由经过培训的专职管理人员或有一定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并应为负责单位的在籍在册在编人员。养护维修人员应由具有5年以上道路养护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或由有相应资质的检测维修机构承担。4.1.8 城市步行街范围内无障碍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有关规定。4.1.9 步行街设施相关的运维单位如清扫保洁、巡查和养护维修等作业单位应积极采用信息化技术,宜引入智
8、慧管理系统。4.2道路设施4.2.1 道路设施包括步行街范围内的路面、盲道、路缘石等。4.2.2 道路设施的清扫保洁作业宜每日进行2次及以上,日间宜进行6-8次巡回保洁,及时处理地面及绿带产生的零星垃圾。夜间宜在重要路段、主要路口、人流密集区域进行4-5次巡回保洁,并对整个夜间突发的道路污染及集污设施满溢等情况进行应急处理。4.2.3 道路设施的清扫保洁作业方式应采用定人定岗定路段的管理模式,定期冲洗,减少扬尘和污渍,应根据街区类型性质、路面设施、人流量等因素确定。应根据作业任务合理选择作业方式,安排作业人员、设施设备,并应满足下列要求:1 .宜采用人工作业为主、机械作业为辅的模式,控制扬尘避
9、免妨碍行人;2 .路面狭窄的街道部分宜采用人工作业模式;3 .人流量大的时段不安排清扫保洁作业,人流量高峰时段可安排保洁作业,但作业方式以拣选为主,避免扫撩动作;4 .清扫保洁作业应符合当地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规定;5 .清扫带有雨水井及防蚊闸口的部分时,严禁将垃圾扫入下水道、河道、窖井、雨水算子及各种缝隙内;6 .清扫带有雨水算子的部分时,应采用小型多功能高压冲洗车定期冲刷,避免发生堵塞。4.2.4 特殊地段的清扫保洁作业除应满足普通地段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以下规定:1 .对具有社会标志、城市名片性质路段进行清扫保洁作业时,应适当增加保洁频次与力度;2 .对具有宗教设施相关路段进行清扫保洁作业时,
10、应尊重宗教信仰,保护宗教设施,不影响宗教活动;3 .对具有少数民族社区相关路段进行清扫保洁作业时,应遵从当地民族风俗习惯开展工作。4.2.5 道路设施的巡查宜每日进行2次及以上,当发现道路损坏问题后应及时记录并通知养护维修单位。如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应适当增加巡查频率。4.2.6 道路设施的巡查宜以目测为主,并应做好相关记录,具体包括下列内容:1 .步行街路面外观的完好情况。主要有裂缝、松动或变形、残缺;2 .路基的完好情况。主要有翻浆、沉陷、空洞、塌陷、滑移等;3 .附属设施的完好情况。主要有声屏障、标志牌、分隔带、护栏和隔离墩、排水沟、检查井、雨水口等。4 .步行街范围内的施工作业对道路设
11、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影响。5 .步行街路面积水及其他不正常损坏现象。4.2.7 巡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时,巡查人员应立即设置警示防护标志并上报,在现场监视直至应急处置人员到场,相关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具体包括下列情况:1 .步行街道路出现异常沉陷、空洞;2 .步行街路面出现大于IoOmm的错台;3 .井盖、雨水口算子丢失;4 .步行街路面出现严重积水、结冰等严重影响步行街道路正常使用的现象。4.2.8 道路设施运行期间的养护维修应包括下列内容:1 .养护单位应对保养小修质量进行自查,建立自查技术档案,自查结果报管理单位备案,管理单位应进行质量抽检;2 .预防性养护、中修工程应对工程全过程进行监理,
12、对施工过程和隐蔽部分的施工应进行检查和验收,工程完成后应进行验收,并应将竣工资料及时验收归档;3 .大修工程检查与验收应对工程全过程进行监理,并按分项工程逐项进行验收;沥青混凝土路面经养护维修后应使凿边质量、铺筑质量、平整度、接茬质量、路框差、横坡度等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的相关规定。4 .水泥混凝土路面经养护维修后应使切割质量、铺筑质量,平整度、相邻板差、伸缩缝、路框差、纵横坡度等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的相关规定;5 .铺装路面经养护维修后应使材料质量、铺筑质量、平整度、路框差、接茬质量、凿边及压缝质量等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
13、J36的相关规定。6 .道路无障碍设施经养护维修后应使盲道类型、位置、宽度等,坡道位置、宽度、坡度、接茬平顺等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的相关规定。4.2.9 道路设施应进行养护维修,要求符合下列规定:1 .在发现设施出现问题后,除特殊情况外养护维修单位应在24h内完成维修;2 .养护维修后的设施应功能完好、清洁,表面应平整、无障碍物,无积水,砌块无松动、残缺,相邻块高差应符合要求,且应与周围设施无明显差异,美观整洁。4.2.10 道路设施保养周期宜参照表4.2.10的标准:表4210道路设施保养周期设施名称主要道路两侧其他地区沥青路面1(次/天)2(次/周)混凝土路面1(
14、次/天)2(次/周)铺装路面1(次/天)2(次/周)盲道1(次/天)2(次/周)路缘石1(次/天)2(次/周)4.3排水设施4.3.1 排水设施包括步行街范围内的排水管道、检查井和雨水口等。4.3.2 保洁人员应每日清洁管道、检查井和雨水口,定期冲刷及时清理雨水井算子积存的垃圾杂物,不得将垃圾扫入下水道、河道、窖井、雨水算及各种缝隙内一管道、检查井和雨水口内不得留有石块等阻碍排水的杂物,积泥深度应保持在标准范围内。4.3.3 排水设施应定期巡查,宜采用人工检测,对于地下排水结构宜采用管道闭路电视检测系统、声纳等方法进行检测。4.3.4 排水设施相关的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1 .排水管渠巡查内容应
15、包括沟管坍塌、堵塞、沉泥情况、盖板沟渠盖板是否缺失、是否断裂、是盖板相邻高差是否过大及盖板跷跛等。2 .检查井进出水口巡查内容应包括井盖缺失、井盖破损、井盖反盖、井盖跷跛响动、爬梯是否缺沉泥情况、井盖与路面高差、进水篦子是否高于路面影响进水、污水检查井浮渣结壳及污水检查井浮渣等。3 .违章占压、违章排放、私自接管以及影响管道排水的工程施工等情况4.3.5 排水设施应定期检查、定期维护,保持井盖统一美观平整,排水管渠良好的水力功能和结构状态。排水设施应进行养护维修,并满足下列要求:1.当发现排水设施出现的问题,除特殊情况外宜在24h内进行维修处理,恢复设施正常运行;井盖和雨水算技术标准应符合表4
16、39的规定;表4.3.6井盖和雨水算技术标准设施种类盖框间隙井盖与井框高差井框与路面高差检查井8(-10-5)(-15-15)雨水算8(-10-0)(-15-0)、工经养护维修后井盖和雨水算应统一美观,不应出现跳动和声响;工生排水管渠应完好、畅通、有效,外观整洁。4金雨季前应全面检查和疏通,降水较多地区可加大检修频率,出现堵塞、残缺破损应及时疏通或维修更换。4.3.6 排水设施的运维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的相关规定。4.3.7 排水设施保养周期宜参照表4.3.区的标准:表4.3是排水设施保养周期设施名称主要道路两侧其他地区排水管渠1(次/天)2(
17、次/周)井盖1(次/天)2(次/周)检查井1(次/天)2(次/周)雨水算1(次/天)2(次/周)爬梯1(次/天)2(次/周)4.4消防设施4.4.1 消防设施的运维包括步行街范围内的消防供配电设施,报警系统,监控系统,消防供水设施,灭火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急广播系统等设施,以及消防车道、应急通道的配置及完好情况,消防安全标示使用情况,用火用电管理情况等。4.4.2 消防设施的清洁作业包括设备外观、标识标示等设施的表面清洁,以及清除消防箱内与消防无关的杂物及小动物等。4.4.3 消防设施应定期进行巡查,要求符合下列规定:1 .每日巡查不少于一次消防设备;2 .消防控制室实行每日24h
18、值班制度。每班工作时间不大于8h,每班人员不少于2人;3 .值班人员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检查、接班、交班时,应填写消防控制值班记录表见附录C。值班期间每2h记录一次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记录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火警或故障情况。4.4.4 在消防设施的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故障应及时处理,无法当场处置的问题应填报记录表。巡查具体包括下列内容:1 .消防供配电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供水设施,消火栓(消防炮)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自动喷火灭火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急广播系统,消防专用电话,灭火器等设施;2 .消防车道、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畅通情况、逃生
19、自救设施配置及完好情况,消防安全标示使用情况,用火用电管理情况等。4.4.5 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始终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发现故障应及时进行处理并记录,无法当场处置的问题应填报记录表。各类缺陷自发现到消除或降低等级的时间宜符合下列规定:1 .危急缺陷不超过24h;2 .严重缺陷不超过1周;3 .一般缺陷不超过一个巡查周期。4.4.6 消防设施消防设施应每年检测不少于1次,检测对象包括全部系统设备、组件等。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根据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4.4.7 消防设施应进行养护维修,如发现问题应记录上报并及时处理恢复功能,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 .巡查、检
20、测、灭火演练中发现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的,相关人员应填写故障维修记录表,并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2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应制定计划,列明消防设施的名称、维护保养的内容和周期。4.4.8 负责消防设施操作的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操作消防设施。4.4.9 消防设施的运维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的规定。4.4.10 消防设施保养周期宜参照表4.4.11的标准。表4411消防设施保养周期设施名称主要道路两侧其他地区消防供配电设施1(次/天)1(次/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次/天)1(次/周)
2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1(次/天)1(次/周)消防供水设施1(次/天)1(次/周)消火栓(消防炮)灭火系统1(次/天)1(次/周)细水雾灭火系统1(次/天)1(次/周)自动喷火灭火系统1(次/天)1(次/周)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1(次/天)1(次/周)应急广播系统1(次/天)1(次/周)消防专用电话1(次/天)1(次/周)灭火器1(次/天)1(次/周)5.城市家具5.1 一般规定5.1.1 本规程中城市家具的运维包括道路交通设施、信息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照明设施和公共景观小品设施。5.1.2 城市家具的保洁时间、方式及流程应结合设施数量、道路状况等条件确定,责任制进行巡回作业。5.1.3
22、城市家具应制定巡查计划,宜与步行街道路巡查同时进行,如有特殊情况可单独进行。5.1.4 城市家具巡查工作中,如发现设施损坏或影响人行安全的情况,应提交问题情况并提供问题处照片及定位,及时采取处理手段并记录,销项表见附录B,特殊情况可设专人看护。5.1.5 安保人员应对城市家具进行巡查,步行街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维护步行街区的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不得出现下列行为:1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步行街道路,或建设建筑物、构筑物;2 .在未经管理单位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摆摊设点,兜售物品;3 .擅自在步行街范围内设置广告牌,或散发经营性宣传品;4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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