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2004年10月1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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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JlI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2004年10月1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公布自2005年1月I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奖励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户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和优待。其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按下列途径发放:(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奖励金按有关规定开支;(二)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人员的奖励金在经营成本中列支;(三)夫妻双方一方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2、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另一方无用工单位的,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全额发给;(四)以上三种情形以外的夫妻,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由政府拨款、社会抚养费、社会捐助等组成。第四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建立财政专帐进行管理,政府拨款、社会抚养费全额进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第五条按照上年度父母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人数,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每年按人均不低于5元、市(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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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 四川省 独生子女 父母 奖励 实施办法 2004 10 11 人民政府 185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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