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2005年3月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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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2005年3月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为,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
2、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和材料采购提供招标服务的行为。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第二章执业准入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合伙、合作经营以及其他利益关系。第六条两个以上不同资格等级
3、的招标代理机构联合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同一招标代理业务的,按照资格等级较低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各方招标代理机构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就招标代理活动承担连带责任。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地区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一)招标人是对该项目具有行政监督职能的主管部门的;(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项目中担任主要负责人的;(三)招标人最近3年内在实施项目招标活动中有过违法行为的。第九条招标代理专职技术人员只
4、能受聘于一个招标代理机构。未受聘于招标代理机构的,不得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的业务机构应当具有3名以上注册于本代理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招标代理机构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的业务机构从事的招标代理活动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一条下列行为予以禁止:(一)转让、转包招标代理业务;(二)转让、出借、倒卖招标代理资格证书;(三)假借他人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四)无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或者超越招标代理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章执业规范第十二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招标人具备下列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
5、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一)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二)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三)具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招标专职技术人员。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十三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等级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有权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出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原件。第十四条招
6、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承担下列全部或部分工作:(一)代拟招标公告;(二)代拟投标邀请书;(三)代拟资格预审文件;(四)协助招标人评审投标资格预审文件;(五)编制和发出招标文件;(六)编制工程量清单;(七)编制标底;(八)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草拟答疑纪要;(九)协助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十)协助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十一)编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十二)办理招标的备案手续和有关事项的公示手续;(十三)代拟合同;(十四)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合同应载明:(一)招标人名称和
7、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二)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等级及其证书编号;(三)委托代理内容;(四)负责该代理业务的注册于本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及两名以上专职技术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五)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六)履约期限;(七)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法;(八)签订时间、地点;(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安排具有相应招标代理业务能力的专职技术人员从事该项招标代理工作。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并对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的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招标代理活动有关的下列行为:(一)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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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 四川省 工程 建设项目 招标 代理 办法 2005 人民政府 191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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