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0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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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0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行为,启动住房消费,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城镇(含独立工矿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出售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含居民,下同)根据国家和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成本价格购买的公有住房。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含居民,下同)按市、县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国家给予优惠政策建
2、造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广厦房、解危解困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第四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必须依法进行,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该职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按照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购买政府提供优惠政策的经济适用住房或租住公有廉租住房。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建立职工家庭住房档案,清理、纠正违规住房,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当地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市场。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
3、用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工作。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工作。第二章出售条件第八条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合法房屋产权证书后,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市出售:(一)超过其住房面积控制标准部分(不含公摊面积)未按规定以市场价补足差价的已购公有住房;(二)超过其住房面积控制标准部分未按规定补交税费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三)超过其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购占两套以上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或者以非市场租金租住公有住房又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四)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超标准部分未
4、按规定补足装修费用的;(五)上市出售后会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六)以分期付款或抵押贷款方式购买,但房价款尚未付清或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七)处于房屋拆迁公告范围内的;(八)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九)法律、法规以及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与机关办公区、学校教学区和企事业单位生产区、工作区分割不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只能向原产权单位或者单位职工出售。第三章出售程序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房地产交易市场设立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服务专柜,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产权管理部门、住房制度改革管理部门实行联合办公,为职工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
5、房办理有关手续提供便利。第十一条职工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应到房地产交易市场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服务专柜,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房屋所有权人(含共有权人)签署的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三)房屋所有权人(含共有权人)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四)购房专用发票或有效付款凭证;(五)职工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是否超标,超标部分是否按规定补差,有无违规购占住房,是否已作纠正的证明。已建立职工家庭住房档案的,可不再提交单位证明。第十二条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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