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3年12月27日南通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布).docx
《《南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3年12月27日南通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南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3年12月27日南通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布).docx(11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南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3年12月27日南通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
2、)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重要的专项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海洋、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以及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制定公布本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五)决定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或定价机制);(六)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七)确定和调整施教区范围;(八)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财政政策等涉及宏观调控的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
3、政决策全过程。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决策机关确定的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本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依法履行法定程序。第七条决策机关办公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司法行政部门做好配合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
4、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审计部门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起草,依法组织开展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等程序,做好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材料归档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工作。第二章决策事项目录第八条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结合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于每年年初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报送本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并说明理由、主要依据、主要内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计划完成时间等。有关部门报送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前,可以
5、根据需要向下一级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等征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建议。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以及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决策机关办公机构交有关部门研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向决策机关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决策机关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决策机关办公机构转有关部门研究论证。第九条有关部门应当对有关决策事项建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充分论证,认为需要提请决策机关出台重大行政决策的,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纳入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一并报送;认为不需要或者条件不成熟的,应当及时与建议人或者建议单位沟通反馈,并做
6、好说明解释工作,有关情况报决策机关办公机构。第十条司法行政部门收到有关部门报送的本年度决策建议事项后,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司法行政部门拟订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后,应当提请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第十一条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经决策机关领导审核后,由决策机关办公机构提请决策机关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按规定报本级党委同意。第十二条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本级党委同意后,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但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除外。向社会公布的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列明决策事项名称、决策承办单位、计划完成时间等。第十三条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需要调整的,
7、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并经审查后,报决策机关决定。第三章决策草案第十四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决策事项目录,根据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要求拟订决策草案,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决策承办单位提交的决策草案未依法履行相应程序的,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应当将决策草案退回决策承办单位,不得提请决策机关审议。第十五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
8、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第十六条决策承办单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媒体专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第十七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听证相关事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对于专业性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南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南通市 重大 行政 决策程序 规定 2023 12 27 人民政府 11 发布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68707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