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拓展市场主体“一照多址”适用范围的通知》(扬市监规〔2023〕2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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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拓展市场主体“一照多址”适用范围的通知(扬市监规20232号)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江都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办法的通知(苏市监规(2022)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2023年扬州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任务清单的通知(扬发(2023)2号)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登记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便利市场主体做大做强。现就“一照
2、多址”改革由同一县域登记机关推广至全市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市场主体扬州市内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二、适用条件(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向住所(合伙企业为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一照多址登记:1.市场主体住所和申请新增的经营场所在扬州市范围内;2 .市场主体经营范围仅涉及经营范围规范表述中的一般项目且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或者市场主体已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许可证已记载住所以外的经营场所的,可申请办理经营场所的“一照多址”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应当进行分支机构登记。3 .新增
3、经营场所从事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市场主体经营范围。(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应当向住所(合伙企业为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取消经营场所的登记,依法应当设立分支机构的改设分支机构:1.已不在备案的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4 .市场主体迁移至扬州市区以外的;5 .市场主体不再符合申请“一照多址”条件的。符合第(二)项第2种情形的,市场主体应当在申请迁移登记前或迁移登记的同时,申请取消所有已登记经营场所。符合第(二)项第2种或第3种情形,需继续在登记的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取消经营场所登记。依法应当进行分支机构登记的,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分支机构登记注册,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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