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方案(2024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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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方案(2024年版)为进一步规范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筛查以及感染孕产妇与所生儿童综合干预服务,推进消除母婴传播进程,促进妇女儿童健康,根据“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规范(2020年版)(以下简称国家规范,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更新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一)总目标。全面、规范为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服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疾病的母婴传播,降低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对妇女儿童的影响,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和生活
2、质量。(二)具体目标。至2025年底,实现以下目标:1 ,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达98%以上,孕期检测率达95%以上,孕早期检测率达70%以上。2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抗艾滋病病毒用药率达95%以上,所生儿童抗艾滋病病毒用药率达95%以上。3 .梅毒感染孕产妇梅毒治疗率达95%以上,所生儿童预防性治疗率达95%以上。4 .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首剂乙肝疫苗及时接种率达95%以上,乙肝免疫球蛋白及时注射率达98%以上。5 .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至2%以下。6 .先天梅毒报告发病率下降至10/10万活产以下。7 .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儿童12月龄内乙肝表面抗原检测阳性率下降至1%以
3、下。8 述指标定义与计算方法参见国家规范附件1。二、工作内容结合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与儿童保健服务,为育龄人群、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全面、整合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相关服务流程及工作任务分解表见附1、2,主要工作内容如下:(一)健康教育及健康促进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和知识宣传。各相关医疗保健机构应当结合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青少年保健、性病防治、社区卫生服务等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大众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提高育龄妇女,特别是孕产妇及其家庭对预防母婴传播的认知水平,增强其“健康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促进健康行为。(二)孕产妇检
4、测与咨询服务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检测技术规范,为所有孕产妇(包括流动人口)主动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尽早明确其感染状况。在孕早期建册或初次产前检查时,告知预防母婴传播相关信息,提供适宜、规范的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并依据结果提供后续咨询。对来自疫情相对较重地区或感染风险较高的孕产妇,在孕晚期再次进行检测。对临产时才寻求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孕产妇,要尽快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对分娩前未能明确感染状况的孕产妇,原则上按照感染者处理,及时实施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并为其提供安全助产服务。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服务技术要点参见国家规范附件2。(三)感染孕产妇及所生
5、儿童的保健服务和综合关怀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感染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制,将“确诊HIV感染或艾滋病、梅毒双阳(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阳性和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阳性)、确诊乙型病毒性肝炎或HBVDNA2105IUm,的感染孕产妇纳入“紫色”孕产妇风险分级。对符合转诊条件的孕产妇应及时按要求规范转诊。落实高风险孕产妇专案管理,遵循保密原则,提供高质量医疗保健服务。加强孕期全程随访,给予感染孕产妇安全助产服务,提倡自然分娩,不应将感染作为剖宫产指征。实施标准防护措施,减少分娩过程中疾病传播。为感染产妇所生儿童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监测感染症状和体征,按时进行相关检测,对符合转诊条件的儿童应及时按要求规范
6、转诊(附3)。强化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指导、计划免疫等常规保健服务。动员感染孕产妇配偶/性伴进行相关检测。帮助孕产妇制订适宜的家庭生育计划,落实避孕措施、促进安全套使用,减少非意愿妊娠和疾病传播。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为感染孕产妇、儿童及其家庭,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相关咨询指导、心理支持、综合关怀及转介等医疗保健综合服务。尊重感染者合法权益,保护个人隐私,努力营造无歧视的医疗环境和社会氛围。(四)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服务1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服务(I)发现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应及时按要求将其转诊至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并做好转诊过程的信息对接及保密工作。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应当按国家规范要求及时为
7、其提供抗病毒治疗。在用药前和用药过程中,特别在用药初期以及孕晚期,要进行CD4+T淋巴细胞计数、病毒载量和其他相关检测,以评估感染状况及监测用药。持续给予用药咨询指导,提高孕产妇用药依从性。(2)及时对感染产妇所生儿童进行母婴传播风险评估,根据其母亲抗病毒治疗、实验室检测等情况,将儿童分为高暴露风险或普通暴露风险,按要求进行预防性抗病毒治疗。给予科学、适宜的婴儿喂养指导,提倡人工喂养。开展暴露儿童感染状况监测,加强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和抗体检测服务,及时为确诊儿童进行治疗。(3)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工作的检测时间、方法等按照国家规范和上海市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工作方案执行。艾滋病感染产妇
8、所生儿童未进行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或早期诊断检测结果阴性者,应当于12月龄、18月龄进行艾滋病抗体检测,以明确艾滋病感染状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技术要点参见国家规范附件3。2 .预防梅毒母婴传播干预服务(1)发现梅毒感染孕产妇应及时按要求将其转诊至辖区内妊娠梅毒定点收治助产医疗机构(附4)。各妊娠梅毒定点收治助产医疗机构应对发现的梅毒感染孕产妇(包括既往感染者)按国家规范要求尽早进行规范的青霉素治疗,治疗结束后定期进行随访和疗效评价,必要时再次治疗。(2)对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在其出生后即实施预防性青霉素治疗和首次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定量检测,及时发现先天梅毒患儿。根据检测结果,
9、按要求将符合转诊条件的所生儿童及时规范转诊至先天梅毒定点收治医疗机构,进行梅毒感染相关检测、诊疗和随访。先天梅毒定点收治医疗机构对出生时明确诊断的先天梅毒儿童及时给予规范治疗;对出生时不能明确诊断先天梅毒的儿童,应定期随访和检测,对随访过程中诊断的先天梅毒儿童及时收治并给予规范治疗。对所有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按规范上报相关随访信息并及时上报先天梅毒感染信息。预防梅毒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技术要点参见国家规范附件4o3 .预防乙肝母婴传播干预服务(1)各级助产医疗机构应当为乙肝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HBVDNA定量检测等必要的实验室检测和辅助检查,密切监测肝脏功能情况,给予专科指导。根据感染孕产妇血清HB
10、V病毒载量、转氨酶水平和肝脏病变严重程度,必要时转诊至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或辖区内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助产医疗机构,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感染孕产妇在专科医生的指导下按国家规范要求进行抗病毒治疗。(2)各级助产医疗机构对乙肝感染产妇所生儿童,出生后12小时内尽早接种首剂乙肝疫苗,同时注射100国际单位乙肝免疫球蛋白。各辖区接种单位按照免疫程序完成后续乙肝疫苗全程接种。儿童在完成最后剂次乙肝疫苗接种后1-2个月,应进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和表面抗体检测,明确母婴传播干预效果。预防乙肝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技术要点参见国家规范附件5o三、职责分工(一)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承担辖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
11、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与各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发挥部门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和知识宣传。促进社区参与,明确职责分工,保障预防母婴传播各项工作的落实。妇幼部门牵头负责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组成专家技术指导组,制定辖区监督指导与评估方案,定期组织开展自查和监督指导;医政医管部门负责协调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相关诊疗等工作;基层卫生部门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开展的有关初筛检测任务做好协调指导工作;疾控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疫情监测及艾滋病实验室检测质量管理等相关工作;财务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
12、传播工作经费保障和使用。(二)上海市妇幼保健中心全面牵头负责本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具体实施。承担本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咨询检测及随访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督导检查以及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上报、分析、全市经费预算编制的统一管理等工作;不断完善本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方案及服务流程;开展科学研究,推广适宜技术。(三)各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本辖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承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承担本辖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技术指导与服务,开展工作督导与检查,进行人员培训;完
13、善辖区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流程;负责辖区经费的预算编制、拨付和管理工作,根据“谁采购、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保障辖区相关单位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相关检测试剂及乙肝免疫球蛋白等物资的品目、数量和质量能满足服务需求;负责相关信息管理,包括资料收集、整理、审核、上报、分析和反馈等工作;负责艾滋病、梅毒感染产妇及所生儿童的产后访视;负责艾滋病、梅毒和部分乙肝感染产妇所生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及随访管理,督促其临床随访。(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辖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疫情监测、艾滋病补充试验、感染者随访管理和艾滋病实验室质量管理等工作。及时提供检测结果信息,配合开展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诊
14、治、随访及转介服务。(五)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主动为所有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检测与咨询服务。对发现感染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实行首诊负责制,提供规范的干预技术或转介服务。接受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相关技术指导和培训;按要求收集、上报相关信息资料。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进行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疫情报告。各级助产医疗机构将预防母婴传播工作纳入产科安全办公室管理职责范围,明确负责部门和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建立相应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按要求上报和反馈有关信息。(六)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
15、中心为本市指定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定点收治助产医疗机构、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实验室。负责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提供抗病毒治疗、安全助产及临床随访等综合干预服务;按照国家规范和上海市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承担本市婴儿早期诊断和随访检测工作。制定对产时不宜转诊艾滋病感染孕产妇的紧急会诊预案,确保产时规范管理。(七)各妊娠梅毒定点收治助产医疗机构为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助产医疗机构的实际技术能力和水平指定的二、三级助产医疗机构。负责为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时采取规范的治疗和干预措施,提供适宜的安全助产服务;为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实施预防性青霉素治疗和首次非梅毒螺旋体血
16、清学试验定量检测,根据检测结果,按要求将符合转诊条件的所生儿童及时规范转诊至先天梅毒定点收治医疗机构,并做好随访等相关工作。(八)各先天梅毒定点收治医疗机构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和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为本市指定的先天梅毒定点收治医疗机构。负责为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进行规范诊疗和临床随访,提供梅毒感染相关检测直至明确其梅毒感染状态。建立梅毒暴露儿童就诊绿色通道,明确负责部门和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建立相应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按要求上报和反馈有关信息。四、保障措施(一)加强服务能力建设1.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各助产医疗机构、定点收治医疗机构及各社区卫
17、生服务中心应加强妇幼保健三级网络建设,建立激励机制,稳定基层队伍;健全转诊机制,确保转诊前后疾病诊治信息的有效衔接;加强区域间、机构间、机构内转会诊和协作。建立长效培训机制,健全专家队伍和师资力量,有计划地对预防母婴传播管理和服务人员进行培训。按照相关操作手册要求,将预防母婴传播纳入常规诊疗工作。推进社区组织参与预防母婴传播工作。2.各相关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完善区域检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试剂储存和转运设备、检测设备以及合格的检验人员,完善实验室相关检测服务制度及流程,保障工作顺畅运转。严格实验室室内和室间质量控制,提升检测服务水平,确保及时获取检测结果。严格执行有关消毒制度,确
18、保在医疗操作中遵循标准防护原则,最大限度避免医源性感染及医护人员职业暴露。(二)加强信息上报和管理1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信息化建设和信息管理,做好区域间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个案信息对接,确保信息共享与安全。加强相关数据信息审核、管理和质控,确保数据信息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及时进行数据信息的网络报告。定期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反馈,提高数据利用。2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对艾滋病、梅毒和乙肝进行疫情管理,并与妇幼保健机构及时进行信息互通。3 .各相关医疗保健机构应
19、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建立登记制度,在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青少年保健等相关登记中记录有关信息。定期收集、整理、填报、审核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及系列个案登记卡(附5)。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指标定义与计算方法参见国家规范附件1。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加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疫情报告。(三)加强监督指导与评估建立健全各级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监督指导与评估体系。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专业机构制定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监督指导方案,定期组织开展自查和监督指导,不断提高预防艾
20、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质量。(四)加强资金和物资管理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医疗保健机构要合理统筹安排各级财政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率。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行专款专用,建立相关补助经费发放、审核等工作制度和流程,确保相关资金用于疾病检测筛查、综合干预、追踪随访、信息管理、健康教育、能力建设以及其他需方补助等,鼓励相关医疗机构采用信息化手段落实国家对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诊疗费用的补助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对试剂、药品、设备等相关物资及时进行招标采购,追踪物资使用效果,杜绝浪费。附:L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服务规范及流程2 .预防艾滋病、梅
21、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任务分解表3 .预防母婴传播转诊单4 .妊娠梅毒定点收治助产医疗机构一览表5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及要求和系列个案登记卡附1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服务规范及流程一、婚前保健经许可开展婚前保健的医疗机构在提供婚前保健服务时,主动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咨询。应以知情不拒绝为原则,对婚前保健人群开展艾滋病检测、梅毒血清学检测和乙肝检测。对检测结果有反应或阳性反应者(艾滋病为有反应,梅毒和乙肝为阳性反应)进行告知,并提供咨询和指导。具体服务流程如下:(一)艾滋病病毒筛查试验有反应者应及时采集第二份血样标本,并对两份
22、样本进行复检,如复检均有反应或其中一份样本有反应,应将两份样本一并送至所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确证实验室进行补充试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收到标本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抗体确证试验结果反馈给送检机构。对确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应协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个案流行病学调查和告知工作,并完成表2-1“艾滋病感染妇女基本情况”。(一)梅毒血清学试验阳性者应转介至有性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复检。(三)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者告知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对配偶科普乙肝疫苗免费接种政策。二、孕产期保健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在提供初次孕产期保健服务时,主动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
23、播咨询。以知情不拒绝为原则,采集孕妇血样标本进行艾滋病抗体初筛试验、梅毒血清学检测(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乙肝病毒感染血清学标志物(乙肝五项)检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血样标本送至所在区妇幼保健机构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进行艾滋病抗体初筛试验。(一)检测服务流程对艾滋病病毒筛查试验有反应、梅毒和乙肝筛查试验阳性的孕产妇检测服务流程如下:1 .艾滋病病毒筛查试验有反应孕产妇应及时采集第二份血样标本,并对两份样本进行复检,如复检均有反应或其中一份样本有反应,应将两份样本一并送至所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确证实验室进行补充试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收到标本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抗体确证试验结果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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