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超限治理非现场执法实施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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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超限治理非现场执法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货物运输超限非现场治理能力规范化现代化,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西省公路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超限治理(以下简称“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本办法所称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是指在货物运输主要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包括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收费站、道路运输货运站、港口)等路段和节点,设置和公布不停车检测点,自动检测、拍摄和记录通行车辆号牌、轴数、车货总质量和超限
2、量、超限率、检测时间、检测地点等信息,经审核确认后,按照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依法对货运车辆所有人、驾驶人或者管理人(以下简称当事人)作出处理的方式。现场联合治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常委会公布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由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单独实施处罚记分,推动治超联合执法模式常态化、制度化。第三条省、设区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超非现场执法管理和监督工作,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按权限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高速公路、普通公路、道路运输、信息联网等事务部门、经营单位和源头企业按
3、照要求做好超限治理相关工作,坚持全系统协同、全过程记录、全业务上线、全路网监控、全链条管理、全方位服务。第四条依照公路法第五十二条、江西省公路条例第十二条、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新建、改建公路应当统筹规划超限检测站点、路政执法站、交通流量观测站等公路附属设施,征求同级相关机构意见,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第五条超限检测站点依照公路法等规定作为公路附属设施,各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主动报告本级政府,积极协调地方公路部门、财政部门等将不停车检测点建设、管理、维护所需经费纳入工程预算、本级财政预算,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予以保
4、障,其建设、管理、维护具体负责部门由当地政府明确。第六条不停车检测点建设应当符合江西省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系统建设技术指南要求。第七条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不停车检测点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检定,并维护其稳定性。发现数据有误的,要及时报修、检定。未按规定检定、检定不合格或
5、者数据明显异常报经上级批准处理的,其检测数据不得直接采信。有异议的,按行政处罚法、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程序规定处理。发现数据截留、篡改、失真的,执法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督可以联合进行调查。第八条不停车检测点设备建成后,由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正式启用前,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并提前15日将检测点位置、路线、桩号、检测方向、正式启用时间等在当地主要媒体和单位网站向社会公示。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将不停车检测点统一接入省级治超平台。未接入省级治超平台或未按规定公示的,不得作为非现场执法证据。第九条利用不停车检测点发现涉嫌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应当
6、通过设置的信息显示屏等违法行为告知设施,现场告知货运车辆涉嫌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应到指定卸货场卸货并接受调查处理。第十条治超非现场执法按照信息采集、数据审核、违法信息告知、立案调查处理的程序组织实施,落实科技治超自动发现、自动取证、自动预警、自动调度、精准打击、规范公开、事后追溯作用。第十一条不停车检测点采集的数据信息,应当清晰、完整、准确地反映车辆基本特征等,并自动进行超限判定。采集的信息主要包括:(一)车辆外观、号牌、轴数等车辆基础信息,不少于3张车辆特征图像(含车辆正面图像1张、左/右侧面1张、尾部1张照片);(二)检测时间、检测地点、车货总质量、最大允许总质量、超限吨位、超限率等,以及通
7、过技术监控检测区域5秒以上连续视频;(三)涉嫌违法超限运输当事人名称(包括企业名称)、联系电话、住址等其他信息。第十二条县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应当建立违法超限超载检测数据二次审核制度,指定至少两名执法人员先后对超限超载检测数据进行初审和复审。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对增量数据,审核人员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审核工作。力求存量定期移交、增量日清月结,后续按第十五条技术审核清理一批、第十七条线索台账移交一批、第二十一条轻微违法教育一批、严重违法处理一批、第二十三条申请法院执行一批的“五个一批”情形(附治理流程图)进行动态清零。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一)抓拍的车辆外观、号牌、车辆正面和侧面图像是否完整清晰
8、;(二)检测时间、检测地点、车辆轴数、车货总质量、超限比例等信息是否完整正确;(三)检测车辆与抓拍车辆是否匹配,车辆轴数与实际车型是否匹配;(四)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是否处在检定证书有效期内;(五)检测车辆是否属于专项作业车等非载货类车辆;(六)其他需要审核的数据信息。第十三条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无法识别涉嫌违法超限车辆号牌的,可以利用货运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公路视频监控系统、公安交警缉查布控系统等进行大数据比对分析,审核确认车辆号牌等基础信息,形成固定电子证据。涉牌涉证情况同时抄送相关主管部门。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应当录入省级治超平台违法数据库:(一)车货总质量
9、超过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限定标准的;(二)车辆超限运输违法事实清楚,当事人基本信息及地址、联系方式明确的;(三)相关证据材料足以认定违法事实的。发现违法车辆号牌为外省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统计,每月抄告至车籍地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十五条经审核,对以下情形可以作为无效数据进行处理:(一)无车牌号照片或抓拍图像不清晰,无法确认车辆号牌的;(二)检测车辆与抓拍车辆轴数、车牌号码、车牌颜色、车型等不匹配的;(三)依据公路车辆动态称重检测系统技术规范和江西省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系统建设技术指南规定,无5秒以上连续视频;(四)无称重数据、数据不全或
10、检测数据背离经验认知明显不合理的(设备异常);(五)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未经检定合格、维护期间或超出检定证书限定范围采集的信息;(六)同一违法超限运输行为被重复记录或者已被其他执法机构立案查处的;(七)专项作业车等非载货类车辆;(八)已办理超限运输许可,且按许可要求合法运输的;(九)车速超过检定证书限定范围的;(+)其他不能认定检测数据及有效证据的情形。对人工审查后未生成案件的数据,应另行安排人员进行复查。已经生成的案件确需作无效处理的,应报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批,建立台账,及时清理,并报上一级备案审查。第十六条通过设置的信息显示屏等违法行为告知设施进行现场告知后,当事人未及时接受处理的,
11、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录入违法数据库,经技术审核、法制审核的,应当在15日内制作超限违法行为告知函,依法将涉嫌违法车辆号牌、违法时间、违法地点、违法事实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听证等权利告知当事人,要求其在30日内到指定地点按程序进行调查处理。未依法定程序处理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第十七条涉嫌违法超限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处理的,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应当依照江西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六条、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及时将台账作为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采取电话、书面、当场及其他信息化等方式进行陈述申辩,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应当提供、公布有效渠道,以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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