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教程第四版课件 - 副本 25PPT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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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案例分析教程第四版课件副本25PPT内容111、第一节法定继承概述100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得对其继父母的遗产主见法定继承案1法定继承的概念和适用范围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挨次第一节法定继承概述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适用范围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挨次、继承条件、继承份额、遗产安排原则及继承程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方式。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挨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在适用法定继承的方式时,哪些人能够作为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挨次,又称为法定继承人的顺位,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参与继承的先后次序。三、对本案的分析本案的继承法律关系比较简单,但有一点可以
2、确定,由于被继承人没有设立2、遗嘱,所以,适用法定继承规章。首先,本案突出的问题是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于其继父母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也就是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是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的继承人为法定继承人,必需由法律规定。只有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才享有法定继承的权利。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中,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挨次的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其次挨次的继承人。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以及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作为第一挨次的继承人。李某某与赵某某再婚后,赵某某与其前夫生育的张丙与被继承人李某某为继子女关系,但是没有形成扶养关系,因此,张丙不属于法定继
3、承人,对李某某的遗产不享有继承3、权,不能继承其遗产。其次,李某某的配偶赵某某、女李乙、父亲李甲都是第一挨次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李某某的遗产。在李某某与赵某某的共同财产中,析出李某某的遗产后,应当由三名法定继承人继承。最终,李某仁是李某某的哥哥,是其次挨次的法定继承人,在第一挨次的法定继承人在位时,不能继承。他私下与赵某某协商,处置遗产,达成的继承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发生分割遗产的效果,不能对抗法定继承的效力,法院的判决当然也不受其拘束。其次节代位继承101法定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其法定继承人代位继承案【法律问题】1代位继承的概念和性质2代位继承的要件3代位继承的法律效力一、代位继承
4、的概念和性质4、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定继承制度。代位继承权的性质为固有权。二、代位继承的要件1被继承人的子女在继承开头前已经死亡2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3代位继承人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三、代位继承的法律效力代位继承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代位继承人的应继份。四、对本案的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德兄妹三人是否为代位继承人。解决了这个问题,本案的适用法律问题迎刃而解。本案被继承人生育五名子女,其中二人已经去世,他们或者无子女,或者其部分子女放弃继承权,因此,引发争议的是三名被告的侄子王某德,向法
5、院主见5、代位继承权。根据代位继承权的构成要件,本案已经具备了被继承人的子女在继承开头前已经死亡或丢失继承权、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人必需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要件,王某德为法定的代位继承人,享有代位继承权,有权主见代位继承。本案被告王某学、王某刚、王某贤认为,王某德之父对被继承人未尽赡养义务,王某德兄妹系晚辈直系血亲,无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并且以此为理由上诉。这个上诉理由不正值。尽管王某德的父亲王某芳对被继承人未尽赡养义务是事实,但是他并未丢失继承权,因此其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而王某德兄妹是其父亲的婚生子女,具有代位继承人的资格,并非无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这些都不是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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