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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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招标文件项目编号:SJZGK20192482项目名称: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项目(更正后)采购人:石家庄市民政局石家庄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编制二。一九年十二月第一部分招标邀请3第二部分采购需求7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31第四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47第五部分合同书格式(参考格式)51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参考)56第七部分附表68第一部分招标邀请石家庄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受石家庄市民政局(以下或称“采购人”)委托,对其所需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投标。1、项目名称:石家庄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项目2、项目编号:SJZGK20
2、1924823、预算金额:504万元。4、项目实施地点:石家庄全市5、服务时间(期限):2019年12月-2021年12月,(2年)6、采购方式及评标方法:公开招标/综合评分法7、采购人地址:石家庄市中山西路216号8、采购中心地址:石家庄市槐安东路161号C座9、采购需求:详见第二部分采购需求。10、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详见采购文件)11、简要技术要求/采购项目的性质:详见采购文件12、投标人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能力(开标时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或第三方
3、具有专业审计资格的机构出具的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半年内任意两个月的纳税及社保缴纳的证明材料;如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应提供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材料);(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财产保险公司(业务范围须涵盖责任保险),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持有总公司的唯一授权。(3)本项目不接收联合体投标,严禁分包转包。(4)信用报告(或企业信用报告或企业信用评级报告):企业信用不得有不良记录(已经进行信用修复的除外)。投标时须提供投标人注册所在地或采购项目
4、所在地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或企业信用报告或企业信用评级报告)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报告复印件可以是关键页面的复印件。投标时还需提供网站公示查询截图(加盖投标人公章)。根据财库【2016】125号文和冀财采【2016】28号文以及石政办发201840号文和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方案的规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r)、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河北石家庄)网站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未有不良记录,否则不得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开标时须提供加盖公章的网站公示查询截图(查询日期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以后)。(5)投标保证金:10万元。收款人:
5、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人(供应商)可自主选择以转账、银行保函、担保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具体担保方式及相关要求详见按照采购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O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保证金缴纳情形视为不合格,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6)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条件。(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投标人投标时须持有政府采购信息登记表、营业执照、保证金交纳凭证(保函)、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或法
6、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信用评定相关资料、单独密封的投标文件电子文档、以及采购文件要求的各种相关资质资格资料的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未按要求提供资质和资格资料原件和复印件的为无效投标,资格审查不予通过。13、招标文件获取方式:详见备注。14、“项目关注”及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公告期):2019年12月10日至2019年12月16日(全日)。15、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19年12月30日13:30分-14:00。16、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2019年12月30日14:00。逾期提交或提交的响应文件不符合规定,不予接受。17、投标有效期:60个日历日(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18、投标、开标地点:石家
7、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二环与槐安东路交叉口西北角大楼C座)(具体开标室以开标当日交易中心一楼公告为准)。19、采购中心地址:石家庄市槐安东路161号C座采购中心联系人:中心政府采购部电话:0311-89668585采购单位联系人:阴开旺电话:13383325397受理质疑电话:1338332539720、备注: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网上免费下载):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本项目公告期内,登录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操作手册完成关注项目、获取保证金账号(或者按照规定取得保函)、下载招标文件。投标资格确认:本采购不单独设置现场报名环节,投标人按照采购公告规定的时间关注项目、获取招
8、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交款账号(切记:账号具有唯一性且只能够在招标公告公告期内获得),并按要求办理交纳保证金(或者取得保函),即视为获得投标资格。投标人操作指南与CA数字证书办理:市场主体注册操作手册、CA数字证书办理告知及相关驱动程序政府采购供应商操作手册、政府采购响应文件制作工具操作说明、政府采购投标文件制作工具7.6.1011.34等有关业务指南,已在石家庄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S)公开,请登录该网站“业务指南”-“下载中心”自行查找、下载、参阅。参加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的各方主体,登录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110.249.147.67/G2/),按照“主体注册操作手册”
9、如实填写相关信息注册、上传有关附件(已完成注册的无需再次注册),完成注册后绑定CA数字证书,2019年9月19日前办理的CA数字证书须到CA数字证书办理点升级(CA数字证书办理咨询电话:0311-82971337)。公告发布与澄清修改的通知:项目公告将在以下媒体网站发布: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石家庄公共资源交易网。网上公告内容如出现各网站不一致的情况,以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公告为准。投标人应及时查看有无澄清、修改或者更正:对于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中心可以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以更正公告方式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石家庄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澄清、修改或者更正内容同时以更正公告
10、附件的形式一并发布,请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并下载,否则后果自负。第二部分采购需求一、采购内容:满足招标需求,能履行相关服务的保险供应商。采购预算金额为:预算金额为504万元,其中养老机构责任险总保费最高限价为424万元,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地责任险总保费最高限价为80万元。招标限价:1、养老机构责任险每床保费最高不超过:130元/床/年。2、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地责任险费率最高不超过:千分之二。项目实施时间2019年12月至2021年12月;保险起期:自2019年12月10日招标公告发布次日零时起(2019年12月11日零时),中标保险公司按中标方案承担石家庄市养老服务综合责任险保险责任。参与投标的
11、保险公司须在投标资格审查时,携带盖公章的承诺函原件,进行投标资格审查,如没有携带则视为放弃投标资格。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二。项目实施范围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公办、民办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中标形式采取共保模式即经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前三名投标单位共同承保,承保比例为排名第一的60%,排名第二的20%,排名第三的20%。二、采购项目:1、养老机构保障保额被服务老人每次事故每位被服务老人责任限额50万元每次事故每位被服务老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3万元每次事故每位被服务老人残疾辅助器具费限额6000元每次事故每位被服务老人丧葬费限额3000元每次事故每位被服务老人住院抚慰金限额100元/天,最高不超过180
12、天每次事故每位被服务老人骨折抚慰金限额6000元每次事故每位被服务老人紧急救援费用限额2000元每次事故每位被服务老人公平原则限额2万元第三者每次事故每位第三者责任限额50万元每次事故每位第三者医疗费用责任限额10万元每次事故每位第三者紧急救援费用限额2000元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实际入住床位数W200300万200V实际入住床位数500500万实际入住床位数500800万每次事故及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20万元每床保费元/床/年基础保费每床保费*实际入住床位数注:实际入住床位数按照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供的床位数确定。2、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保障保额被服务老人每次事故每位被服务老人保障责任限
13、额50万元每次事故每位被服务老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3万元每次事故每位被服务老人残疾辅助器具费限额6000元每次事故每位被服务老人丧葬费限额3000元每次事故每位被服务老人住院抚慰金限额100元/天,最高不超过180天每次事故每位被服务老人骨折抚慰金限额6000元每次事故每位被服务老人紧急救援费用限额2000元第三者每次事故每位第三者责任限额50万元每次事故每位第三者医疗费用责任限额10万元每次事故每位第三者紧急救援费用限额2000元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建筑面积V200平米150万元200W建筑面积V750平米200万元750W建筑面积V1080平米250万元108OW建筑面积V1600平米30
14、0万元建筑面积叁1600平米400万元每次事故及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20万元费率%0基础保费实际面积/该档最大面积*累计赔偿限额*费率注:每次事故每位被服务对象公平原则责任限额为零元。三、保险方案及条款:石家庄市养老服务综合责任险保险方案(一)石家庄市养老服务综合责任险方案明细表1、投保人名称:待补充2、投保人地址:待补充3、被保险人名称: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经设立许可或依法备案的养老机构和签订监管协议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养老服务机构。4、被保险人地址:待补充5、承保区域范围:被保险人所在地及其周边地区6、机构类型口养老服务机构口居家养老服务机构7、实际入住床位数/建筑面积实际入住床位数:床
15、建筑面积:平米8、承保基础:期内发生制9、责任限额:详见费率机制10、免赔额:每次事故每位第三者财产损失绝对免赔额:200元;其他无免赔。11、保险期限:自年月日0:00起,至年月日24:00止,共12个月12、付费日期:见费出单13、基本条款:石家庄市养老服务责任保险条款(由首席承保公司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报备)14、保费计算公式:详见费率机制15、总保险费:详见费率机制16、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17、争议处理:口诉讼或口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18、特别约定(1)发生保险事故,被服务老人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全部或部分医疗费用报销或赔偿的,乙方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双倍赔偿住
16、院抚慰金。(2)在保险期间内,在本保险合同列明承保区域内依法从事养老服务活动过程中,因发生下列意外事故造成被服务老人人身损害,依据法院判决或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或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被保险人应对被服务老人给予经济赔偿或者经济补偿时,保险人按照法院判决的赔偿(补偿)金额或者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或事故鉴定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的赔偿金额,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各项责任限额内赔偿:(一)火灾、爆炸、煤气(或天然气、液化气等)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二)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三)非被保险人原因突发停电、停水造成的意外事故;(四
17、)由于被保险人管理措施不到位,1200被服务老人脱离被保险人管理范围发生的事故。保险事故既属于上述约定的赔偿范围又属于基本条款约定的赔偿范围,保险人按照上述约定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同时基本条款不再对此进行赔偿。19、特别条款:(1)错误和遗漏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申报有关变更或其它有关信息而被拒负,一旦被保险人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本公司申报,并根据保险人要求支付自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适当的附加保险费。不正确的、有缺陷的或错误的评估不可视为非故意的错误与遗漏。(2)违反条件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条件和保证分别适用于每
18、一承保风险和每一危险单位,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承保风险和危险单位。如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则对该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不影响本保险单整体效力;被保险人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涉及的那一部分危险单位的保障失效,不影响其它保障的有效性。(3)外出组织活动扩展条款: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其所在地以外,组织被服务老人参加社交、娱乐、运动等活动(也包括由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陪同短途旅游、参加节庆活动、陪护就医等活动)的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被服务老人人身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20、其他:1、本保险
19、未约定之处,以石家庄市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框架协议为准。2、在本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效力高于特别条款及基本条款,特别条款的效力高于基本条款。石家庄市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经设立许可或依法备案的养老机构和签订监管协议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养老服务机构可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被服务老人保障在保险期间内,在本保险合同列明承保区域内依法从事养老服务活动过程中,因被保险人存在过失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被服务老人人身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
20、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四条公平原则保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承保区域内依法从事养老服务活动过程中,被服务老人遭受人身损害,被服务老人及被保险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依照法院判决或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或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被保险人仍应对被服务老人给予经济损失补偿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五条第三者责任保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承保区域内依法从事养老服务活动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六
21、条外出组织活动保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承保区域以外,组织被服务老人参加社交、娱乐、运动等活动(也包括由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陪同短途旅游、参加节庆活动、陪护就医等活动)的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被服务老人人身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七条法律费用保障发生可能引起保险合同项下索赔的情形时,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第八条紧急救援费用
22、保障发生本保险合同第三条、第五条项下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人员伤亡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以下简称“紧急救援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九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但因被保险人防范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防范救援措施不力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除外;(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23、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知道其房屋建筑不安全,仍继续使用的;(二)被保险人与被服务老人未办理入住手续的;(三)被保险人超出其服务范围提供服务的;(四)因医疗损害事件造成被服务老人人身损害的。第十一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从业人员的人身损害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任何间接损失;(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第十二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第十三条责任限额包括累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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