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发电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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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发电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与统计工作,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范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与法规,依照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1年修订版)、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1年修订版),制定本规程。第二条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与考核实行分级管理。第三条事故调查务必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
2、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即“四不放过第四条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与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者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江苏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下列简称“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江苏龙源所属其它项目公司或者筹建处可参照执行。第二章事故等级第六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缺失与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固影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通常事故。未构成事故的不安全事件分为一类障碍、二类障碍、特殊或者未遂。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特别重大事故:(一)
3、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者100人以上重伤(包含急性工业中毒蜂义下同)。(二)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缺失。(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特别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与用户停电事故释义2。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下列死亡,或者者50人以上100人下列重伤。(二)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下列直接经济缺失。(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与用户停电事故。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大事故:(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下列死亡,或者者10人以上50人下列重伤。(二)造成IoOO万元以上5000万元下列直接经济缺失。(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较大电网减供负荷与
4、用户停电事故。(四)发电厂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禅义3,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操纵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20%同时持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者者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操纵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同时持续时间1小时以上。(五)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释义4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A级检修(标准见DL/T838-2003,下同)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第十条通常事故分为:A类通常事故、B类通常事故、C类通常事故。第十一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为A类通常事故:(一)造成3人下列死亡,或者者10人下列重伤。(二)造成100万元以上100O万元下列直接经济缺失。(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
5、任的通常电网减供负荷与用户停电事故。(四)发电厂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操纵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以上10%下列同时持续时间2小时以上。(五)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C级检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B类通常事故:(一)一次造成3人以上轻伤。(二)发电厂升压站110kV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三)6kV以上电气设备发生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四)设备设施或者物品着火,导致机组停止运行。(五)240MVA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6、。(六)22OkV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等爆炸。(七)风电机组机舱着火损坏、坠落或者塔筒、塔架倒塌;或者一次脱网风电机容量在50MW以上。第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C类通常事故:(一)升压站HOkV下列任一电压母线被迫全停超过3天。(二)IOkV以上单元汇流线路故障停运时间超过7天。(三)240MVA下列主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四)风电机组配套变压器被迫停运时间超过60天。(五)风电机组叶轮整体坠落。(六)850KW以上风电机组被迫停运时间超过60天;850KW下列风电机组被迫停运时间超过90天。(七)其它经集团公司认定的C类通常事故。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设备
7、一类障碍:(一)发生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设备、工器具等损坏,直接经济缺失达20万以上。(二)升压站(汇流站):非外界因素,造成35kV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者停止备用,时间超过24小时,IOkV超过48小时。(三)35kV单元汇流线路故障停运时间超过48小时,IOkV超过72小时。(四)风电机组配套变压器被迫停运时间超过7天。(五)风电机组被迫停运,10天内累计时间超过7天。(六)风电机组故障导致降出力运行,时间超过15天。(七)监控中心与所有风场监控系统中断超过24小时;与任一风场监控系统中断超过48小时。(八)风电场现场升压站(汇流站)监控系统中断时间超过48小时;现
8、场任一机型中央监控系统或者远程监测系统中断时间超过96小时。(九)测风塔倒塔;测风单项数据中断时间超过10天;单项年度有效数据完整率低于90%o(十)风电机组、输变电设备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设备特殊或者被迫停运:误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误设风电机组运行参数;错误下达调度操作命令,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投切命令。误拉合开关、误(漏)投或者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含压板)。(十一)因工程质量事故导致工程返工,造成直接经济缺失达20万元以上或者影响工程进度达10天及以上者;因工程质量事故虽未返工但修补费用达10万元以上或者影响工程进度达15天及以上者。(十二)其它经公司认定为设备一类
9、障碍者。第十五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设备二类障碍:(一)发生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设备、工器具等损坏,直接经济缺失达10万元及以上。(二)升压站(汇流站):非外界因素,造成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者停止备用,时间超过12小时,12KV超过24小时。(三)35KV单元汇流线路故障停运时间超过24小时,12KV超过48小时。(四)非人为因素,因故造成风场停电的,时间超过8小时。(五)风电机组配套变压器被迫停运时间超过4天。(六)风电机组被迫停运,10天内累计时间超过5天。(七)风电机组故障导致降出力运行,时间超过10天。(八)监控中心与所有风场监控系统中断超过12小时
10、;与任一风场监控系统中断超过24小时。(九)风电场现场升压站(汇流站)监控系统中断时间超过24小时;现场任一机型中央监控系统或者远程监测系统中断时间超过48小时。(十)测风塔测风单项数据中断时间超过7天;单项年度有效数据完整率低于95%。(十一)风电机组、输变电设备发生下列事件但尚未造成后果者:误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误设风电机组运行参数;错误下达调度操作命令,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投切命令。误拉合开关、误(漏)投或者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含压板)。(十二)因工程质量事故导致工程返工,造成直接经济缺失达10万元以上或者影响工程进度达7天及以上者;因工程质量事故虽未返工但修
11、补费用达5万元以上或者影响工程进度达10天及以上者。(十三)其他经公司认定为设备二类障碍者。第十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特殊或者未遂:(一)发生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设备、工器具损坏,直接经济缺失达3万元及以上。(二)升压站(汇流站):非外界因素,造成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者停止备用,时间超过8小时,12KV超过16小时。(三)35KV单元汇流线路故障停运时间超过12小时,12KV超过24小时。(四)非人为因素,因故造成全场停电的。(五)风电机组配套变压器被迫停运时间超过2天。(六)风电机组被迫停运,时间超过3天或者10天内累计时间超过3天。(七)风电机组故障导
12、致降出力运行,时间超过5天。(八)监控中心与所有风场监控系统中断超过6小时;与任一风场监控系统中断超过12小时。(九)风电场现场升压站(汇流站)监控系统中断时间超过12小时;现场任一机型中央监控系统或者远程监测系统中断时间超过24小时。(十)测风塔测风单项数据中断时间超过4天;单项年度有效数据完整率低于96%。(十一)因工程质量事故导致工程返工,造成直接经济缺失达5万元以上或者影响工程进度达3天及以上者;因工程质量事故虽未返工但修补费用达3万元以上或者影响工程进度达5天及以上者。(十二)倒闸操作发生重要项目漏项、顺序颠倒或者操作不到位尚未造成后果者。(十三)无票工作,或者虽有检修工作票但要紧安
13、全措施不全或者错误尚未造成后果者。(十四)在低压电气设备上工作,发生触电瞬时失去知觉或者经他人协助脱离危险。(十五)误进高压电气间隔或者擅自越过高压电气遮拦未造成后果者。(十六)在没有明显断开点(未拉开倒闸或者取下熔丝)的电气设备上测量绝缘。(十七)工具或者人身误碰邻近带电设备发生弧光未造成后果者。(十八)未与工作票许可人联系,擅自撤离安全措施;工作未终结即进行送电或者恢复系统操作。(十九)在有可能转动的部件上工作,未按规定做好防止转动的安全措施。(二十)使用不合格的或者未经定期试验的安全带、安全绳、腰带等安全用具,在工作中发生断裂,未造成人身伤害。(二十一)高空作业中虽系安全带,但发生高空摔
14、跌悬吊,未造成后果者。(二十二)起吊物件时发生起吊工器具断裂,但未造成设备损坏或者人身伤害。(二十三)脚手架、扶梯、梯子、助爬器等工具在使用时发生断裂、倒塌,未造成后果者。(二十四)使用中的砂轮、电钻、液压力矩扳手、切割机等液压或者电动工具发生断裂或者碎片飞出,未造成后果者。(二十五)机动车辆行驶中发生方向盘、刹车机构失灵,未发生交通事故者。(二十六)其他经公司认定为特殊或者未遂者。第十七条人身重伤认定标准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执行。人身轻伤认定标准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法(司)19906号)执行。第十八条交通事故的等级划分根据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公通
15、字1991113号)执行。处理程序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2008104号)执行。第十九条火灾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根据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公消2007234号)执行。事故调查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2012121号)执行。第二十条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根据特种设备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质检总局令2009115号)执行。第二十一条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生部令200225号)执行。第三章事故归属第二十二条电力生产企业发生人身、设备事故择义5,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事故责任主体。第二十三条产权与生产管理相分离的电力生产企业,事故归属根
16、据代管协议确定。代管协议未作明确的,按下列原则确定:(一)运行管理单位员工人身事故,定为运行管理单位事故。(二)设备事故中,属设备管理不善的,定为运行管理单位事故。(三)设备事故中,属安全生产投入不足为要紧原因造成的,定为产权所有单位事故。第二十四条电力生产企业管理的下属企业,在本单位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认定为该电力生产企业事故。第二十五条外部承包企业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释义6内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释义7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应按照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或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确定事故责任归属。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本企业事故:(一)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二)在开工
17、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与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者没有完整的记录。(三)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中毒、窒息、火灾、烧烫伤等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符合审批程序的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有关的安全措施(包含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四)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与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第二十六条电力生产企业发包工程中发生的设备事故,通常认定为电力生产企业事故。由集团公司系统内部企业长期承包的固定生产运营保护项目或者专业工程中发生的设备事故,定为承包方或者其上级管理单位事故。发包方
18、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七条员工”8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认定为本企业事故。第二十八条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事故与设备事故,事故等级按其较高等级认定。第四章事故报告第二十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按下列规定逐级汇报。(一)初步估计事故等级为B类通常事故以上或者较大影响的不安全事件,部门或者项目负责人接到现场报告后,应立即向公司领导与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公司领导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报告,安委会办公室应向集团公司报送事故快报(附件2)o初步估计事故等级为A类通常事故以上或者较大影响的不安全事件,在进行上述报告的
19、同时,由安委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电力监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二)初步估计事故等级为B类通常事故下列不安全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逐级汇报,部门或者项目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公司有关分管领导报告,同时报告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初步估计一类障碍以上的不安全事件由安委会办公室向集团公司报送事故快报(附件2)。第三十条事故快报应包含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二)事故发生简要通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缺失的初步估计;已知设备损坏与对电网停电影响情况。(三)事故原因初步推断。(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发电机组运
20、行状况及事故操纵情况。(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三十一条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接到B类通常事故以上或者较大影响不安全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与财产缺失。第三十二条事故报告后,事故抢险与处置过程出现新情况时,现场负责人应及时报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有关方面补报。第五章事故调查第三十三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公司应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第三十四条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
21、故造成人员伤亡,构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重大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较大事故、A类通常事故通常由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必要的,能够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进行调查。公司应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对未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A类通常事故,经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授权后,由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组织或者经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授权后由龙源电力集团公司组织调查。第三十五条B类通常事故,由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或者经其授权后由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单位组织调查。第三十六条C类通常事故、3人下列人身轻伤、设备一类障碍由公司安委
22、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或者项目公司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三十七条设备二类障碍、特殊或者未遂由所在部门或者项目公司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三十八条根据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事故调查组能够聘请有关专家协助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单位指定。公司配合调查组开展工作。第三十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或者项目公司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与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有关证据,并对事故现场与损坏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与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包含电气系统方式状态图,受害者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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