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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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12013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查验的人员资质、项目、工作要求及其他相关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认可的单位对机动车进行查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589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3094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89
2、86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24315校车标识GB244072012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5990车辆尾部标志板GA36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804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公安部令第102号机动车登记规定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查验inspect办理机动车登记和校车业务时,查验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认机动车。3.2查验员inspector具有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经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查验员资格证书,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4查验员资质4.1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查验员进行培训、考试,核发查验员资格证书。4.2
3、 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查验员资质。4.3 民警负责进口机动车、校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低速汽车、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即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下同)的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及校车使用许可、法定监销机动车的报废解体监销等业务的机动车查验,并采用现场或视频监管、事后抽查复核等方式对其他车辆类型和业务种类的机动车查验进行监督。5查验项目5.1 注册登记5.1.1 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核对机动车标准照片和使用性质,确定车身颜色、核定载人数和车辆类型,并查验以下项目:a)基本信息: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下同)、发动机(电动机)号码包括发动机
4、(电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下同、车辆品牌和型号;b)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车辆号牌板(架)、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5.1.2 根据申请注册登记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和用途的不同,还应当查验以下项目:a)对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查验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b)对乘用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和旅居车的所有座椅及其他汽车(低速汽车除外)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按照规定查验汽车安全带;c)对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即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卜低速汽车、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查验外廓尺寸、轴数和轮胎规格;其他类型
5、的机动车在有疑问时查验;d)对所有货车(包括低速汽车和半挂牵引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以及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40kmh的汽车和挂车,按照规定查验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e)对除半挂牵引车外的总质量大于350O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按照规定查验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D对危险货物运输车、客车即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查验灭火器;g)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Okg的货车(即重型货车),按照规定查验行驶记录装置;h)对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按照规定查验应急出口和应急锤;对车长大于9
6、米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按照规定查验乘客门数量;i)对危险货物运输车、燃气汽车(包括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下同),查验外部标识、文字;对货车(包括低速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和专项作业车,查验是否喷涂了总质量(或最大允许牵引质量)、栏板高度、罐体容积和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对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查验是否喷涂了该车提供给乘员(包括驾驶人)的座位数;j)对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查验车辆外观制式、标志灯具和车用电子警报器;k)对残疾人专用汽车(即残疾人专用自动挡载客汽车,下同),查验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及操纵辅助装置的
7、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1)对专用校车,查验车身外观标识、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停车指示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干粉灭火器、急救箱和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辅助倒车装置、学生座椅(位)和照管人员座椅(位)、汽车安全带、应急出口和应急锤(逃生锤);m)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和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查验是否具有限速功能或装备限速装置,以及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调定的最大车速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是否超过100kmh,对危险货物运输车是否大于80kmh;n)对车长大于9m的客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即重型货
8、车和重型专项作业车),按照规定查验辅助制动装置。对车长大于9m的客车及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按照规定查验前轮是否装备了盘式制动器;o)对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和半挂牵引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O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即重型货车和重型专项作业车)及总质量大于100OOkg的挂车,按照规定查验防抱死制动装置;P)对发动机后置的客车,按照规定查验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q)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校车,查验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是否大于等于50%及是否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5.1.3对按照公安部令第102号规定在申请注
9、册登记时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5.2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5.2.1对申请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应当查验以下项目并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a)基本信息:车辆识别代号、车身颜色;b)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核定载人数、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c)5.1.2的a)、b)、d)f)、h)j)、m)、q)规定的项目。5.2.2根据申请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出厂日期和注册登记日期、用途的不同,还应当查验以下项目:a)对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挂车,查验号牌放大号;b)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查验行驶记录装置。对卧铺客
10、车,还应查验车内外录像监控装置;0对车辆外廓尺寸、轴数和轮胎规格等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存在疑问时,可增加查验;d)对残疾人专用汽车,查验操纵辅助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e)对校车,查验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干粉灭火器、应急锤、急救箱;对安装有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和倒车辅助装置的校车,还应查验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和倒车辅助装置;对专用校车和喷涂粘贴有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的的非专用校车,还应查验车身外观标识、照管人员座椅和汽车安全带。53变更登i己和变更备案5.3.1对因变更车身颜色或使用性质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核对变更颜色(或使用性质)后的机动车标准照
11、片,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确认车身颜色,并按5.1.2的d)、e)、i)、j)和5.22a)的规定查验机动车。对因变更使用性质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还应按5.1.2的m)q)的规定查验机动车。5.3.2 对因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核对变更后的机动车标准照片,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并按5.1.2条的d)、e)、i)、j)、m)q)和5.2.2的a)、b)的规定查验机动车。有疑问时还应查验核定载人数及外廓尺寸。5.3.3 对因更换发动机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
12、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辆号牌,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5.3.4对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申请变更登记的,按5.1的规定查验机动车。5.3.5对转入的机动车进行查验时,按5.1.1、5.1.2的a)f)、h)j)、m)q)及5.2.2b)的规定查验机动车。5.3.6 对因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并按5.1.2的d)、e)、i)、j)和5.2.2a)的规定查验机动车。5.3.7 对因重新打刻发动机号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和车辆号牌。5.3.8对自动挡乘用车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
13、装置申请变更备案的,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操纵辅助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及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对残疾人专用汽车拆除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申请变更备案的,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确认是否已拆除操纵辅助装置。5.4其他业务5.4.1对申请转移登记或者变更迁出的机动车,查验发动机号码,并按5.2的规定查验机动车,但5.2.2a)规定的项目除外。对非专用校车,应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是否已拆除,以及是否已消除喷涂粘贴的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但办理转移登记的非专用校车,现机动车所有人为辖区内学校或者己取得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
14、的除外。5.4.2对申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按5.1.2的d)、e)、i)、j)、m)q)、5.2.1的a)、b)和5.2.2的a)、c)的规定查验机动车。5.4.3监销报废解体的机动车时,应查验被报废解体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确认车辆五大总成(车身/车架、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后桥)是否齐全。5.4.4在教育行政部门征求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意见阶段查验机动车时,应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对专用校车和喷涂粘贴有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的非专用校车,还应查验车身外观标识、照管人
15、员座椅和汽车安全带;对专用校车,还应查验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辅助倒车装置;对非专用校车,应分别核定乘坐幼儿、小学生、中小学生和初中生时的学生数和成人数。5.4.5对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非专用校车,应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确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是否已拆除,以及是否已消除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6工作要求6.1查验机动车应在照明良好的条件下进行,用于查验机动车的场地应平坦、硬实。6.2查验员应当按照规定的项目查验机动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GB1589.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确认所查验项目是否符合规定(参见附录A)O与车辆结构或安全装置相关的查验项目,应按照机动车出厂时所执行版
16、本的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确认是否符合规定,但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查验记录表(见附录B)所列查验项目发现不合格情形时,应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x”,必要时还应在备注栏简要予以说明;对按照规定不须查验的项目,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一”;发现有不符合GB1589、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时,应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备注栏内记录相关情况。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查验时,查验员应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确定的“车身颜色”、“核定载人数”及“车辆类型”;若相关凭证记载有相应的内容,还应在签注内容后签注“Y”或“x”。对申请变更车身颜色的机动车进行
17、查验时,查验员应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确定的“车身颜色”。按规定应当查验的项目全部合格且未发现其他不合格情形时,查验员应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对应的位置签注合格、签字并签注日期;具有不合格情形时,查验员应签注“不合格”、签字并签注日期。查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复检合格时,查验员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对应的位置签字并签注日期;复检仍不合格的,不签注。查验残疾人专用汽车时,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操纵辅助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的查验结果在“备注”栏中签注。与校车相关的业务查验机动车时,查验结果应填写在校车查验记录表中。非专用校车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查验时,应按照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中小学生校车、初中生校车四种情
18、形分别核定乘坐的学生数和成人数,并签注在备注栏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查验时,查验结果符合规定的,应将校车查验记录表交机动车所有人或申请人签字确认。6.3 查验车辆识别代号时,应实车查看车辆识别代号的号码,核对是否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机动车行驶证等凭证一致,确认车辆识别代号有无被凿改嫌疑。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转移登记、变更迁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更换整车、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业务及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变更备案时,还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时不属于打刻原车辆识别代号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备注栏内记录新的车辆识别代号。6.4 查验发动机(电动机)号码
19、时,应实车查看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电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核对是否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货物进口证明书或机动车行驶证等凭证一致,确认发动机(电动机)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如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只查看发动机易见部位或电动机覆盖件上能永久保持的标有发动机(电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对2004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疑问时可核对发动机出厂编号拓印膜。更换发动机时不属于打刻原发动机号码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备注栏内记录新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6.5 查验车辆外廓尺寸时,应当使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对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离地高度、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
20、标志板尺寸、面积等参数有疑问时,也应当使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6.6 审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时,应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是否有具有资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签章,确认安全技术检验的项目是否齐全及制动、灯光等主要安全项目的检验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6.7 监销报废解体的机动车时,如发现车辆的五大总成不齐全,应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予以说明,但车身/车架缺失时应认定为车辆缺失。6.8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增加查验项目,根据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扩大安全装置的配置和查验范围,在附录B的基础上增加
21、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填写事项。各地实际执行的机动车查验工作要求应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6.9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在辖区内首次注册登记的新车型进行技术参数确认,建立新车型的技术参数库。6.10 经过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获得认可,独立承担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机动车查验工作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独立承担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即非营运乘用车)查验工作的汽车品牌销售商等单位,应通过视频录像或拍摄照片等方式记录查验过程,并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传关键项目查验照片和查验结果。6.11 查验员应通过查看道路机动车
22、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产品使用说明书等凭证和技术资料及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确认机动车是否具有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是否安装了辅助制动装置、盘式制动器、防抱死制动装置、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等安全装置。相关凭证利技术资料记载的内容表明机动车已按规定安装了上述安全装置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备注”栏中记录“安全装置符合要求”;相关凭证和技术资料记载的内容未表明机动车按规定安装了上述安全装置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备注”栏中记录“安全装置不符合要求”。7特殊情形的处理7.1 查验中发现机动车存在被盗抢嫌疑、走私嫌疑、违法改装、非法拼组装等情形时,应详细记
23、录机动车的基本信息并在计算机系统中注明。属于被盗抢嫌疑和走私嫌疑的,进入嫌疑车辆调杳程序;属于违法改装的,应责令机动车车主将机动车恢复原状;属于非法拼组装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予以拆解、报废。属于办理业务前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应将相关信息通报给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7.2 查验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时,发现车辆外廓尺寸等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不符合GB1589、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与公告的数据不一致时,或发现公告的技术参数不符合GB1589、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时,车辆管理所应做好取证工作,在计算机系统中详细记录机动车的基本信息及整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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