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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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市建委(建设局):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2月22日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4号)(以下简称资质标准)等有关规定,
2、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检测机构资质管理(一)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二)检测机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依据办法和资质标准取得相应的资质,其检测能力应满足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见附表)要求,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三)检测机构申请资质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
3、”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提出申请,依法提交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省建设厅收到申请后,核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受理后在法定工作时限内完成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四)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含检测能力附表、报告批准人附表)的内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其中,检测机构新增检测场所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建设厅提出变更申请,审查通过后方可在新增的检测场所开展相应检测工作,检测工作范围应当与其检测能力附表一致。(五)
4、检测机构发生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检测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的资质,但应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检测机构发生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合并、重组以及改制后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时,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经历按最早取得检测资质起算,重新核定后的资质有效期按最早取得的检测资质有效期算。检测机构发生分立的,新设立单位申请资质时按首次申请办理。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重新核定后的资质有效期为5年。检测机构因发生重组、合并、分立、改制等情况申请资质转移的,被转移资质企业在资质转移前承接的检测工程,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可由承接资质的企业继续完成,委托方也可以将其重新发包
5、给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六)检测机构应依法配备与其从事相关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与其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申报资质的主要人员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由申报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七)检测机构从事相关检测活动应按资质标准中参数配备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宜为自有,租赁设备时应明确使用权。(八)检测机构应有满足资质要求及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质量检测场所,工作环境及安全条件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检测机构场所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场所还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检测机构应当设立收样室和样品室,具备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参数的应当设立混凝土标准养护室。(九)检测机构应
6、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保证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独立、公正、科学、诚信。(十)检测机构的检测参数由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认定,评审专家从省级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技术专家库中抽选。专家评审应遵循回避原则,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遵守职业道德,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对已通过市场监管部门资质认定且尚在有效期内的检测参数,可予以直接认定。检测机构在“工程建设数字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浙里建”)提交检测参数认定申请,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实地核查检测场所、人员和仪器设备等内容真实性。(十一)省外检测机构进入本省从事检测工作,应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7、备案,并纳入“浙里建”管理。其检测业务范围不得超过检测机构的资质范围。省外检测机构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市政工程材料、建筑节能等专项资质,以及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专项资质中有检测时限要求的检测参数的业务,宜在我省设立固定的检测场所,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应当满足开展相应检测活动的要求。二、检测活动管理(十二)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制定项目检测计划,明确检测内容、检测批次、检测数量。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由其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的人员或由其委托的具有相应检测资质
8、的检测机构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十三)委托单位应与检测机构签订书面检测合同。涉及工程质量验收的检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单独列支工程质量检测费用,与检测机构签订双方书面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直接向检测机构支付,不得要求其他单位代为支付。检测合同应当包括执行标准、检测内容、双方责任、义务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十四)现场检测或者检测试样送检时,应当由检测内容提供单位、送检单位等填写委托单并明确检测数量。委托单应当由送检人员、见证人员与收样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十五)检测试样应有清晰且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送至检测机构检测的试样,由见证人员见证确认。见证人员应当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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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 建设 工程质量 检测 管理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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