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智慧城市企业联盟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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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型智慧城市建设企业联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名称:新型智慧城市建设企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第二条联盟由积极投身于新型智慧城市产业相关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制造、推广、服务的企业、大学、科研机构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其他组织类机构,按照“平等自愿、统一规划、合理分工、权利义务对等、开放共享”的原则组成。第三条联盟的宗旨是“体系规划,信息主导,协同创新,合作共赢”。第四条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和政策。第二章联盟任务第五条联盟的核心任务是:推进产业组织模式创新,促进运营商、系统集成商、产品提供商、服务提供商以及研究机构在技术研发、产品
2、开发和系统集成领域进行深入合作,整合产业资源,塑造新型智慧城市的联盟品牌,助推形成绿色低碳的新型智慧城市产业体系,推动经济发展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实现产业与城市共繁荣。(一)研究发展战略,组织开展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规划和顶层设计论证;(二)研究制定新型智慧城市相关技术标准;(三)开展项目协作,组织实施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和产业化专项;(四)发挥联盟成员单位优势,开展联合技术攻关;(五)推动产业链上下游的资源整合,实现产业集聚发展;(六)汇集产学研各方力量,建立开放的协同创新平台;(七)积极推动联盟内外部技术交流合作;(八)推动实施联盟知识产权战略。第三章联盟组织机构第六条联盟的组织机构设置为:
3、联盟大会、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联盟大会为联盟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为联盟常设决策机构,专家委员会为联盟咨询机构,秘书处为联盟常设执行机构。第七条联盟大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一)联盟大会的组成联盟大会由全体联盟成员组成。(二)联盟大会的职责1 .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2 .审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3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4 .听取和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5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提交的其他报告;6 .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7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三)联盟大会的议事规则1 .联盟大会以会议作为其决策方式。联盟大会会议包括联盟大会年会和联盟大会临时会议,由理事长或秘书长召
4、集。联盟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在联盟大会闭会期间,如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半数以上(含)联盟成员或理事会提议,可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2 .联盟大会需要半数以上(含)成员参加,会议表决有三分之二以上(含)参会成员通过的决定有效;每一联盟成员只享有一票表决权。笫八条理事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一)理事会的组成联盟理事会由部分联盟成员组成,是联盟常设决策机构。首届理事会由本章程首批签署单位组成,以后每届理事会由联盟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会成员首届任期五年,其后每届任期三年。联盟理事会根据需要可设若干工作组。(一)理事会的职责1 .执行联盟大会决议;2 .选举、任命和罢
5、免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3 .筹备召开联盟大会;4 .向联盟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 .制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的标准;6 .审定联盟的基本管理制度;7 .拟制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8 .批准和取消联盟成员资格;9 .遴选和聘任专家委员会成员;10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三)理事会的议事规则1 .理事会以会议作为其决策方式。理事会会议包括理事会年会和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年会每年召开一到两次,由理事长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如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三名以上(含)理事会成员提议,半数以上(含)理事会成员同意,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2 .理事会会议需要半数以上(含)理事会成员
6、参加,会议表决有三分之二以上(含)参会成员通过的决定有效;每一理事会成员只享有一票表决权。(四)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 .国内外相关领域知名企业、科研院所或高校;2 .在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重点领域具有最高水平;3 .理事单位自愿申请作为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候选人;4 .参加理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含)理事同意者当选。(五)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以下条件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 .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3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4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5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6 .参加理事会会
7、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含)理事同意者当选。(六)理事长具有以下职责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2 .检查联盟大会、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3 .向理事会提名秘书长候选人;4 .理事会闭幕期间,召集理事长办公会议。第九条专家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一)专家委员会的组成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遴选和聘任,由国内外新型智慧城市行业内知名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经济专家、政策研究专家等组成,设立专家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一)专家委员会的职责1 .提出联盟的战略规划和重点计划、技术发展方向和重点项目;2 .负责联盟项目的论证、评审、监督、验收、鉴定等工作的技术把关;3 .论证联盟的重大技术攻关、技术
8、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提出立项建议;4 .为理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建议意见;5 .为联盟运作和制度建设提供咨询和建议。(三)专家委员会的议事规则专家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定期与不定期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员出席,其审核事项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形成共识后向理事会提出建议。第十条秘书处及秘书长的职责(一)秘书处的组成联盟秘书处是联盟常设执行机构,直接受理事长领导,具体负责联盟日常事务和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秘书长选任。(二)秘书处及秘书长的职责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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