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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征集文件项目编号:NHZFCG-K2023003项目名称:2024-2025年度宁海县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和保养服务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宁海县政府采购中心二O二三年第一章征集邀请第二章采购需求说明第三章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第四章框架协议及采购合同格式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一章征集邀请宁海县政府采购中心就以下项目进行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现邀请合格供应商参与本轮征集响应。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NHZFCG-K20230032、项目名称:2024-2025年度宁海县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和保养服务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3、采购预算:/4、采购需求:详见征集文件第二章5、框架协议的期限:2
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6、框架协议适用对象:宁海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7、联合体投标要求: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通用资格要求:(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中国政府采购网(WW)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特定资格要求:车辆维修供应商(4S店):(1)具有品牌厂家对供应商的品牌授权书(或双方协议书);(2)具有二类(含)以上宁海县交通运输局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表)。车辆维修供
3、应商(综合修理类):(1)具有二类(含)以上宁海县交通运输局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表);(2)宁波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发文的宁波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服务质量评价结果的通报中达标企业(当年发文自次年起计算4年内有效)。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三、供应商申请流程1、供应商申请截止时间:2025年12月31日23时59分59秒2、供应商申请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s:agreement,注:申请前先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若已入库供应商有企业相关信息变化的,应当更新信息。(具体详见“浙江政府采购网用户入驻/登录一一用户注册一一供应商登记”)。3、供
4、应商在线申请时按系统提示进行操作,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申请资料。(编制格式及规范要求见征集文件第五章)若对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4、供应商登录政采云系统,提交业务协调人、主要维修设备设施和报价承诺等信息,经征集人审核后以上信息将在政采云平台框架协议模块中展示。四、公告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五、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征集人:宁海县政府采购中心地址:宁海县桃源街道金水东路5号五楼邮编:315600联系人:葛颖燕联系方式:0574-65131832系
5、统操作咨询联系人:杨老师联系方式:0574-65131830第二章采购需求说明一、征集目的和确定成交供应商流程通过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征集符合条件的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供应商确定为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为宁海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提供公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服务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由采购人依据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服务价格、服务承诺、服务便利性以及用户评价等因素,以直接选定方式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中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协议价格是采购人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二、配置要求1、设备设施(1)具有独立的经营场地,且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
6、的维修保养车辆停车场和维修保养厂房。(2)所配备的计量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3)从事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业务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最新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2、人员配置(1)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业务接待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镀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至少各配备一名。(2)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公务用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保养业务,并掌握公务用车维修保养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3)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公务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公务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公务用车维修保养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
7、范,并持有与承修车型种类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4)从事机修、电器、镀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维修保养及相关政策法规。3、管理制度具有健全的维修保养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检验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标准和计量器具管理制度、机具设备管理及维修保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4、环境保护措施具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包括废气、废水、废机油、废渣、粉尘、垃圾等有害物质的处理,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汽车尾气的收集净化装置等。三、服务要求供应商有义务为有公务用车维修保养联系单或有效函件(以下简称:“送修单”)的车辆提供优质服务,其内容包括
8、:1、对各类送修车辆做到随到随修,保证车辆按项目的维修周期完成,不得拖延,遇特殊情况与送修单位协商解决。2、公务车辆修理有专人负责,组织技术骨干力量做好公务车辆承修工作。3、实行365天、24小时施救承修服务。设有24小时服务电话,在接到送修方报修电话后1小时内予以响应,并能提供上门维修服务。4、宁海县内提供无偿紧急救援服务,并在1小时内派人赶到救援现场,急修、抢修不另外收取费用。5、为送修方维修保养的车辆定期免费检测调整制动、灯光、空调等系统。6、保证送修方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并能及时完成维修保养工作,维护保养、小修当天完成,总成大修不超过5天,全车大修不超过15天。7、保证使用纯正品汽车配
9、件,不得以次充好、不得随意更换汽车配件,且将更换下的汽车配件交接车人员随车带回。8、供应商不得擅自将送修车辆转厂维修保养。9、供应商有义务按“送修单”上的维修内容,按时完成维修工作,且出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合格证(以下简称:“维修合格证明”)。10、供应商有义务每月向采购单位提供维修保养情况汇总表(包括不限于工时费、材料费、优惠额等,并附材料清单)。11、供应商有义务保证送修车辆在厂期间的清洁、安全。12、供应商应建立送修车辆维修和保养档案,保存好所有的维修保养单据和资料,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13、供应商应配备专人负责框架协议采购相关事宜,按要求填报及更新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真实齐全。14、建立
10、健全客户服务制度等内部管理机制并严格执行。15、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征集人或财政部门组织的日常考核、监督检查和管理。16、被更换的零部件质保期内的质量保证:自更换之日起计12个月。供应商保证所供的商品是符合国家技术规格和质量标准的市场合格产品,如发生所供的商品与合同不符,采购人有权拒收或退货,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供应商承担,被更换的零部件质保期内出现故障的必须免费重新更换。在交付时,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人提供产品说明书、质量保证书、保修卡等必须具备的相关资料和必备附件。四、维修规程1、由送修单位将车辆送至供应商维修场地。2、在交车的同时,向供应商接车人员提交“送修单”。其中注明经送修单位领导审
11、核的报修项目和要求,作为修车和结算的依据。3、供应商在受理送修车辆时,应对送修车辆进行细致诊断、检查、认真校对车辆与“送修单”注明的内容是否相符,并与送车人员就车况、维修项目、维修工期等内容当场在“送修单”上双方签字确认。4、如诊断出车辆隐患不在“送修单”注明的维修范围内或超采购单位规定经费的,供应商向送车人员提交维修技术咨询报告。不经送修单位领导确认,供应商不得擅自实施维修项目。5、如供应商当时维修能力无法全部或部分承接采购单位送修车辆,供应商应向采购单位提出转厂维修报告,经采购单位同意统一安排方可实施。6、对确定的维修保养项目,供应商需立即安排专人维修保养,且送修单位在场人员与质量检验人员
12、要对修车全过程进行监控,确保公务车辆维修和保养质量。7、车辆维修和保养竣工后,供应商必须出具“维修合格证明”。8、公务车辆维修和保养实行单车结算制,对已竣工车辆,供应商应逐一填写“结算清单”和“材料清单”,注明竣工时间、维修工时、维修材料项目及其市场价格和工时费,并注明价格优惠额。9、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结束后,送修单位根据供应商提供的维修回执清单、发票、维修保养汇总表及清单,每个月或每季度进行一次结算,按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办理资金结算。五、质量保证1、供应商提供维修保养服务时,应参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机动车维修标准和规范或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进行维修。2、机动车维修保养竣工质量
13、检验合格后,供应商应当出具“维修合格证明”;未出具“维修合格证明”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送修单位可以拒绝付款或接车。3、供应商将维修保养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交给送修单位时,必须将维修配件的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必要附件和更换下的配件交给送修单位处置。4、机动车维修保养质量保证期,从维修保养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在送修单位、供应商约定的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供应商全部负责。5、供应商应保证维修保养所用材料是全新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特殊情况经送修方确认同意,供应商可使用副厂配件进行维修,但要明码标价)。供应商应保证使
14、用的维修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维修保养竣工车辆移交给送修单位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供应商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维修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供应商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供应商负担。根据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内,如果证明维修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维修材料等,送修单位有权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提出索赔。6、如果供应商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采取措施,送修单位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供应商承担。7、入围供应商要建立送修单位的公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情况记录档
15、案,采购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每年进行检查,有弄虚作假、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将要求整改或不予审定结算。六、质量保证期1、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公务用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不低于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不低于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不低于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2、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
16、证据的,供应商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3、在质量保证期内,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供应商应负责联系其他已征集入围的供应商,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七、计费方式1、本项目的维修保养费用包括工时费、材料费两项,不允许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2、维修保养费计算方式:维修费用=维修工时费+维修零配件材料价格。维修工时费=门市工时标价X(1-维修工时优惠率)维修零配件材料价格=门市零配件材料标价X(1-零配件材料价格优惠率)3、维修工时费按供应商申请文件承诺的维修工时费执行,供应商申请文件中没有承诺的维修工时费,可由送修单位与供应商参照同类维修市场价格商定,并按申请文
17、件承诺的维修工时费优惠率进行结算。4、零配件材料价格按供应商申请文件承诺的价格执行,供应商申请文件中没有承诺的零配件材料价格,可由送修单位与供应商参照同类维修市场价格商定,并按申请文件承诺的零配件材料优惠率进行结算。5、以上费用均含税金。八、报价要求及费用支付1、本次框架协议采用优惠率报价。2、“市场标价X(1-优惠率)”为该供应商的第二阶段授予合同的最高限价,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时实际的市场价格、产品优惠率,确定采购的最终价格。3、入围供应商的优惠率不得低于给予其他客户的优惠率,也不得低于日常对外公布的优惠率。4、报价时,车辆维修供应商(综合修理类)应至少填报三个公务用车通用品牌,少于三个品牌
18、的申请将不予受理。该优惠率适用所有其他未列明品牌的送修车(包括新能源汽车)。5、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结束后,送修单位根据供应商提供的维修回执清单、发票、维修汇总表及清单,每个月或每季度进行一次结算,按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办理资金结算。6、支付方式按照采购人和入围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支付。九、审核原则1、征集人负责对供应商提交的申请资料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在线审核;2、申请资料符合本项目征集公告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3、申请资料不符合本项目征集公告要求的,征集人将驳回申请并告知理由,供应商可在申请截止时间前补正材料并重新提交,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补正提交的,视为审核不通过。十、审核不通过条
19、款1、供应商不具备申请资格的;2、申请资料未按照本项目征集公告要求签署、盖章的;3、申请资料组成漏项的;4、申请资料填写不完整、内容不全或内容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5、申请资料未按规定的格式编制的;6、申请资料不符合实质性要求的;7、提供虚假申请资料、虚假承诺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8、申请资料中含有采购人或征集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9、法律、法规、规章及省级以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十一、结果公告、框架协议签订和采购合同文本1、本次征集审核通过后将发布入围结果公告;2、本次征集不再签订书面框架协议,发布入围结果公告后视为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具体协议条款详见征集文件第四章2024-2025
20、年度宁海县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和保养服务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协议书;3、采购合同文本详见征集文件第四章采购合同格式。十二、协议期内信息维护协议期内,入围供应商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或调整的,应主动进行信息变更和维护,及时告知征集人并报送相关材料,经征集人审核后生效。十三、交易规则1、单笔采购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通过政采云平台框架协议实2、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由采购人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中直接选定,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任一采购包的入围供应商,并向其采购服务。入围供应商第一阶段响应报价是采购人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3、交易规则如有变化,最终以同级财政部门公布的文件为准。
21、十四、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简化供应商信息登记和试行供应商诚信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在网上采购系统中设置相应考核指标,接受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对入围供应商履行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情况的反馈与评价,并将用户反馈和评价情况向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公开,作为第二阶段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的参考。十五、入围供应商的清退和补充规则1、采购监管部门、集采机构将不定期对入围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入围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未按照协议约定和承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监管部门、集采机构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征集人也将提前解除框架协议。2、采购人如反映入围
22、供应商有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未按照协议约定和承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监管部门、集采机构将重点约谈入围供应商,如入围供应商无法提供合理解释或拒不改正的,采购监管部门、集采机构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征集人也将提前解除框架协议。3、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供应商不得重新申请加入同一开放式框架协议。4、供应商可以按照征集公告要求,随时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的申请,也可以随时申请退出框架协议。十六、信用信息查询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间:供应商在提交申请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本公司的信用记录。2、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经查询
23、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参与框架协议申请。十七、定义1、“征集人”系指宁海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本次采购,负责发布本项目征集信息相关通知公告、审核本项目供应商提交的申请资料、商品信息,协调采购事务等工作。2、“采购人”系指宁海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3、“采购监管部门”系指采购人所属地的财政部门。4、“供应商”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参加本项目前三年内的经营活动
24、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符合本项目征集通知要求,按规定向征集人提交申请资料的法人、其他组织。5、“入围供应商”系指供应商提交的申请资料经征集人审核通过后,本项目协议即生效,同时该供应商即为入围供应商。6、“公章”系指单位法定名称章。7、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十八、质疑投诉在框架协议采购的两阶段,供应商均可依法提出质疑和投诉。框架协议订立阶段,供应商如认为征集相关的文件、过程和入围结果使自己权益受损的,可依法向征集人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征集人未按时答复的,可依法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合同授予阶段,供应商如认为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损的,可依法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未按时答复的,
25、可依法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按照合同约定和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三章供应商须知资料表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采购方式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问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2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价格优先法质量优先法回征集公告发布后至框架协议期满前,供应商可以按照征集公告要求,随时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的申请,征集人在收到供应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3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回直接选定口二次竞价顺序轮候5本项目标的对应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6征集面向对象口|不限定口中小企业小微企业7响应文件提交方式政采云平台(https:/agreement,8交货(服务)对象及地点
26、宁海经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9备选报价方案口接受,明确主备方案口不接受10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收取11质疑接收联系人:葛颖燕联系电话:0574-65131832联系地址:宁海县桃源街道金水东路5号五楼501室第四章框架协议及采购合同格式2024-2025年度宁海县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和保养服务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协议书甲方(征集人):宁海县政府采购中心乙方(入围供应商):根据“2024-2025年度宁海县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和保养服务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征集公告”(项目编号:NHZFCG-K2023003)要求、审核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
27、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条款,签订本协议。一、定义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1. 1“甲方”系指宁海县政府采购中心。甲方不作为协议一方具体参加合同的实际履行。在实际履行中由采购人与乙方另行签订政府采购公务车辆维修保养服务合同(结算单)。1.2 “乙方”系指本次为宁海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提供公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的单位。1.3 “采购人”、“送修单位”是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购买公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的宁海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1.4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是指宁海县财政部门。1.5 “协议”系
28、指甲方与乙方共同签署的、载明甲方与乙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其他构成协议的所有文件。1.6 “服务”是指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采购人提供公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包括维修服务及配套的服务支持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1.7 “征集文件”是指2024-2025年度宁海县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和保养服务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的征集公告及其相关附件。1.8 “合同”是指在发生公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时,乙方和采购人所签订的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采购合同。二、适用范围1、本协议的服务对象为宁海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2、只有经送修单位出具公务用车维修联系单(或有效函件)的公务车辆才受
29、本协议文件的约束。三、采购需求及最高限制单价详见本项目征集文件。四、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期限届满后,采购监管部门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延期。五、协议价格乙方提供的协议价格优惠率(工时费、料材费):%。服务产生的最终的费用,按照征集文件中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费用结算方式计算。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本项目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方式为直接选定。采购人依据入围协议价格、服务质量、服务便利性、用户评价等因素,从乙方中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与乙方应当与签订采购合同。七、服务要求乙方应当按照入围申请文件中承诺的服务标准为采购人提供服务,并遵守以下要求:(1)乙方应按照
30、征集文件、入围申请文件承诺的服务要求执行。(2)乙方服务质量在合同中未予以明确的内容,应按不低于国家、省、市、县有关部门规定的服务标准执行。八、费用支付方式8.1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结束后,送修单位根据乙方提供的维修回执清单、发票、维修汇总表及清单,每个月或每季度进行一次结算,按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办理资金结算。1.2 2支付方式按照采购人和乙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支付。九、甲方的权利和义务9.1 甲方有权按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要求、征集文件、本协议、乙方的入围申请文件,对乙方实际提供的服务以及与本项目相关事项进行日常考核、监督检查和管理。9.2 甲方有权对乙方承诺的协议价格、服务承诺等履约
31、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为对乙方履约情况监督考核的依据,据此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或者作为考核评分依据。1.3 3如采购人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等问题向甲方投诉,甲方有权进行核查,如情况属实可要求乙方及时消除影响、弥补损失。1.4 甲方负责协调乙方与采购人在业务开展中的关系与矛盾,与有关部门一起解决和处理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1.5 甲方有权在其网站及其他媒体上公布对乙方考核、监督检查及乙方履行协议的情况。1.6 甲方对采购人拖欠乙方费用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十、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0.1乙方可以随时申请退出本框架协议。10.2乙方有权要求送修单位按时结算车辆维修和保养费用。10.3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
32、采购人提出的超出乙方承诺以外的其它要求;乙方有权拒绝采购人提出的超出协议规定服务范围以外的要求和虚开发票、提供虚假维修结算单据的要求。10.4 乙方有权对甲方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和向采购人提供服务过程中提出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出处理。10.5 乙方应根据征集文件的要求和入围申请文件的承诺,向用户提供高质量服务,不得提出本协议内容之外的任何不利于采购人的附加条件。10.6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自觉维护用户的利益,全面履行入围申请文件承诺,确保服务质量,圆满完成服务工作。10.7 乙方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甲方按照征集文件、本协议、乙
33、方的入围申请文件承诺提供的价格、服务质量及服务能力进行的综合考核评定、监督检查和管理。严格履行宁海县公务车辆维修保养服务项目承诺书。10.8 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保证各项设备、设施完好,具备履行协议的能力。如乙方设备、设施发生足以影响服务能力的重大变化,应在变化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10.9 乙方应自觉遵守廉政纪律和职业道德,对在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任何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十一、服务升级规则协议有效期内,如服务标准及价格发生变更,乙方应当通过系统向征集人发起变更申请,经征集人审核通过后生效。11.1 申请服务信息变更,变更后的服务标准、服务内容等不得低于原入围服务。11.
34、2 申请价格变更的,变更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原入围价格。十二、监督及违约责任在协议履约过程中发现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属实,给予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内暂停其公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资格,整改期满后(如整改期超出协议有效期,则整改期至协议有效期满为止)供应商向甲方书面申请恢复资格,甲方检查合格后予以恢复,拒不整改的取消公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资格。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供应商承诺标准的;(2)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承诺提供服务的;(3)被质疑投诉,经证实情况严重的;(4)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采购单位正常采购活动的;(5)擅自使用非原厂配件或以旧件换取送
35、修车辆零件;(6)未经送修单位同意,扩大维修范围或者转交其它企业维修项目的;(7)提供虚假发票、虚假维修结算单据的;(8)实际维修车辆与结算明细单中填写车辆不符的;(9)不积极配合采购单位综合考核评定、监督检查及管理的;(10)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十三、清退情形13.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将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1)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4)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5)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
36、府采购活动的;(6)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引起投诉并经甲方或监督管理部门查实的;(7)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将服务事项转包给其他单位的;(8)超过协议价格收取费用或超过合同价格收取费用;(9)违反协议约定且拒不整改的;(10)违反法律法规和征集文件约定的其他应当予以清退的情形。13. 2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供应商不得重新申请加入同一框架协议。十四、争议的解决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十五、协议生效及其它13.1 本协议经乙方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13.2 如有最新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按最新政策规定执行,不再签订补充协议。
37、15.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乙方(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地址:联系方式:采购合同格式(参考)采购人与入围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保养服务合同(结算单),结算单以政采云系统生成结算单为基础,如实填写具体信息,也可根据各地财政部门要求,另行签订线下服务合同。政府采购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保养服务合同(结算单)合同编号:采购单位(甲方):供应商(乙方):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2024-2025年度宁海县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和保养服务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征集公告、供应商的申请响应文件,双方签署本合同,以资共同遵
38、守。一、采购标的采购内容优惠率(工时费、料材费):%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注:1、“市场价义(1-优惠率)”是乙方提供维修和保养服务的最高限价,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的市场价格、产品优惠率,确定采购的最终价格。2、优惠率不得低于给予其他客户维修的优惠率,也不得低于日常对外公布的优惠率。二、转包与分包不允许转包和分包。如乙方将项目转包或分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三、货款支付1、付款方式:2、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当向甲方开具等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甲方未收到发票的,有权不予支付相应款项直至乙提供合格发票,并不承担延迟付款责任。3、甲方资金支付方式根据采购计划核定的方式执行。4、其他:四、送修
39、手续及相关事项1、采购单位送修车辆时必须出具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联系单(以下简称送修单)。送修单上应注明送修车辆的品牌、车辆牌照号以及具体维修项目,需经送修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方可送修。2、对送修车辆乙方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送修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更换。3、乙方应对送修车辆进行仔细检查,并根据需要维修的项目和标准在送修单上列明维修工时费以及零配件材料费的数量和单价.4、乙方按送修单上的维修项目进行维修。在维修过程中,若出现与送修单不符的(增减维修项目)或超出送修范围的,须报送修单位确认。5、送修单一式三份,需由送
40、修单位、乙方双方经办人签字认可;送修单位车管部门和财务部门、乙方各持一份。乙方应妥善保存送修单。五、维修费用1、维修费用由维修工时费和零配件材料价格组成。维修保养费计算方式:维修零配件材料价格=门市零配件材料标价X(1-零配件材料价格优惠率),维修工时费=门市工时标价X(I-维修工时优惠率)。品牌型号:优惠率(工时费、料材费):%维修/保养项目优惠前工时费(元)优惠后工时费(元)零配件名称优惠前所需材料费(元)优惠后所需材料费(元)合计(元)2、参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机动车维修标准和规范或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进行维修,维修工时费按乙方入围申请文件承诺的维修工时费执行。3、零配件价格按
41、乙方入围申请文件承诺的价格执行,并按响应文件承诺的零配件优惠率进行结算。4、以上费用均含税金。六、竣工车辆交接手续1、乙方在对竣工车辆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合格后,应主动通知送修单位前来办理交接手续,进行二级维护和大修的车辆须出具一份维修出厂合格证。2、送修单位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与乙方及时办理交接手续。送修单位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果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合理,送修单位应在“结算单”上签字认可;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或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维修材料,送修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存在的问题,如乙方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送修单位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查。3
42、、乙方应将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退还送修单位,并在“结算单”上认真填写车辆维修和保养的具体部位和消耗的材料、部件及计价情况,注明优惠事宜,以利于核查。4、送修单位、乙方在进行竣工车辆交接时,乙方应将送修单、“结算单”各一联,大修、二级维护还需出具出厂合格证一同交给送修单位。5、如送修单位在接到乙方通知车辆维修保养竣工之日起5日内,没有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问题,又不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视为送修单位同意接受“结算单”中的内容。七、质量保证1、乙方提供维修保养服务时,应参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机动车维修标准和规范或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进行维修。2、机动车维修保养竣工质量检验合格后,乙方的维修
43、保养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保养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送修单位可以拒绝付款或接车。3、乙方将维修保养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交给送修单位时,必须将维修配件的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必要附件和更换下的配件交给送修单位处置。4、机动车维修保养质量保证期,从维修保养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在送修单位、乙方约定的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5、乙方应保证维修保养所用材料是全新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特殊情况经送修方确认同意,乙方可使用副厂配件进行维修,但要明码标价)。乙方应
44、保证使用的维修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维修保养竣工车辆移交给送修单位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维修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根据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内,如果证明维修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维修材料等,送修单位有权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6、如果乙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采取措施,送修单位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7、乙方要建立送修单位的公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情况记录档案
45、,采购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每年进行检查,有弄虚作假、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将要求整改或不予审定结算。八、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必须以合同为准则,诚信守法、自觉履行合同规定、按合同所规定的条例办事。2、乙方不按规定的期限完成维修保养工作,乙方应按每日该汽车维修费5%的违约金支付给送修单位。该费用可从送修单位应支付给乙方的维修保养费中扣减。3、采购人送修汽车在乙方维修保养期间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损失或出现丢失或损毁,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九、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十、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其他:十一、合同生效及其他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2、项目征集公告、响应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未尽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公章):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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