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托育机构综合监管分类分级监管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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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北京市托育机构综合监管分类分级监管制度(试行)第一条为推进我市托育机构综合监管体系建设,规范托育机构经营行为,推动行业诚信自律,强化“风险+信用”监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将全市托育机构日常管理和监督等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统筹风险评估与信用评估两个维度,根据托育机构工作风险等级和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实施基于“风险+信用”的分类分级监管制度。第三条制度所称分级分类监管,是指市、区、街乡镇托育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监管部门根据托育机构“风险+信用”评价结果,对经营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第四条托育机构分级分类监管等级根据风险和信用
2、等级综合评价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为优;B级良;C级为中;D级为差。凡是被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的“风险+信用”综合评价标准评定为“D”级的托育机构直接视为高风险(D级)。分类分级监管等级风险等级信用等或A(低风险)BCD(高风险)A级AABBA-级AABCB+级ABBCB级BBBCB-级BBCCC+级BCCDC级CCDDC-级CDDDD级DDDD第五条按照“风险+信用”评价等级标准,建立托育机构“风险+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名单并动态调整。第六条对于托育服务“风险+信用”评价等级为A的信用主体,以自律为主、守信激励为原则,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采取以下激励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一)日常监管中大幅减少现场检查;(二)以接诉即办为线索进行检查;(三)降低20%“双随机、一公开”全年抽查的检查比例;(四)国家或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第七条对于托育服务“风险+信用”评价等级为B的信用主体,以监管和自律兼顾、适度激励为原则,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采取以下激励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日常监管中减少现场检查比例和频次;(二)以接诉即办为线索进行检查;(三)降低10%“双随机、一公开”全年抽查的检查比例;(四)国家或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第八条对于托育服务“风险+信用”评价等级为C的信用主体,以监管督促、行业自律为原则,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采取以下激励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日常监管中减少现场检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二)以接诉即办为线索进行检查;(三)按常规比例抽取“双随机、一公开“全年抽查的检查比例;(四)国家或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第九条对于托育服务“风险+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信用主体,以强化监管、失信惩戒为原则,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采取以下惩戒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日常监管中加大现场检查比例和频次;(二)以接诉即办为线索进行检查;(三)提高20%“双随机、一公开”全年抽查的检查比例;(四)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第十条日常监管中现场检查比例和频次由区级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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