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派瑞酒店消防安全档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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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派瑞酒店消防安全档案消防安全档案封面成都派瑞酒店后勤部制二。一二年三月卷内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页码1中华人民共与国消防法2中华人民共与国酒店消防制度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4成都派瑞酒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二)5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5-1单位基本概况与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5-2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5-3消防管理组织领导机构5-4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名单5-5义务消防队人员名单5-6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登记表5-7消防设施器材登记表5-8自动消防系统登记表5-9消防队消防装备配备情况5-10酒店消防应急疏散预案5-l1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5-
2、12防火检查表、巡查记录表及说明5-13员工消防安全培训记录5-14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表卷内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备注5-15火灾情况记录表5-16消防奖惩情况记录(一)(二)5-17动用明火情况记录表5-18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书5-19成都派瑞酒店安全管理责任书中华人民共与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章-第则防织援查任则预组救检责灾防火督律总火消灭监法附章章章章章章章一二三四五六七第第第第第第第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与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保
3、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计戈I,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进展相习惯。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
4、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任何单位与个人都有保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与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1百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学校、有
5、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与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与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奉献的单位与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与奖励。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含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
6、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者不习惯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者进行技术改造。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务必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与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
7、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
8、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与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
9、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要紧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与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者财
10、产缺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与消防演练。第十八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与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
11、防设施进行保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第二十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与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与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
12、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与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务必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与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与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与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与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第二十三条
13、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务必执行消防技术标准与管理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务必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务必执行消防技术标准与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务必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务必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与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14、并公布。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第二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与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务必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务必符合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
15、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保护保养、检测,务必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与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二十九条负责公共消防设施保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与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务必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
16、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与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与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与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与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与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
17、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与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执业准则,同意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第三章消防组织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进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与应急救援的能力。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进展与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第三十七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
18、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与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第三十八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与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保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与应急救援的能力。第三十九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要紧港口;(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19、第四十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第四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能够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第四章灭火救援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与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与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第四十四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
20、。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务必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务必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与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一)使用各类水源;(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与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四)利用临近建筑物与有关设施;(五)为了抢救人员与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
21、延,拆除或者者破旧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者设施等;(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第四十六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第四十七条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与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与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赶赴火灾现场或者者应
22、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与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第四十八条消防车、消防艇与消防器材、装备与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与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第四十九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与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第五十条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缺失。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与有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
23、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同意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与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能够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安机关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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