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单位无证据以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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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无证据以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案情概述本案一波三折,经历了劳动争议案件的所有程序,即一裁两审加发回重审,共计五次司法程序。2014年9月16日,孙某与单位签订了3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将工资标准填写为2500元,但承诺孙某每月工资为3800元。工作期间,单位并未按实际工资为孙某缴纳各项保险,而是按照2500元的工资数额进行缴纳保险。之后孙某一直在单位勤奋工作。2015年3月10日,单位首先提出与孙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孙某没有同意。2015年3月13日,单位以快递形式向孙某邮寄了内容为孙某违反劳动纪律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孙某认为这是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于是
2、孙某找到本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并委托律师为其代理人于2015年5月8日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5年6月8日,该委作出了劳动仲裁裁决书,未支持孙某的任何仲裁请求,为此孙某通过律师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恢复劳动关系;2、单位按原工资标准支付从2015年3月14日至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全部工资;3、单位按原标准补缴2015年2月至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所有保险。本案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均附有缔约告知义务,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承担相互如实告知必要信息的义务。因孙某违反劳动法及单位相关规定,在填写的简历中有造假行为,单位与其
3、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孙某提出的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恢复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支持;对孙某提出的支付2014年3月14日至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诉求亦不予支持,并于2015年9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孙某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单位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孙某填写的应聘人员填报表中的履历错误,该表最下面明确“本人承诺所填写资料的真实,录用后发现有虚假,视为对单位的欺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单位正是根据该条规定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关系。对此二审法院认定,用人单位有在试用期内有核实劳动者履历的义务,本案中,该条款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
4、者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属无效。另,单位解除孙某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解除理由是上诉人“在职职间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有关条例,并多次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并不是因为履历填写错误。综上,足以认定单位解除孙某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原审判决认定解除合法,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16年1月4日裁定如下:一、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二、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刘律师认为二审法院的认定完全正确,并提出单位无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孙某有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故应承担相应后果,2016年6月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孙某的诉求
5、,单位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护原判,单位由于无法有效证明职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得不付出代价。办案侧记律师听取孙某的陈述后,决定接受委托,并对案件情况进行了认真分析,在劳动仲裁和法院两类司法程序进行了证据收集工作。一、劳动仲裁阶段的初始证据收集。经过疏理法律关系,认为本案属于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件,故应由单位负举证责任。在收集证据方面,由孙某将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社会保险明细、公积金明细、证明双方因为解除劳动合同而交涉的录音证据及单位以违反规章制度为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进行整理,制作证据清单。二、法院阶段收集的相关证据。由于在劳动仲裁阶段,单位出示证据证明孙
6、某简历中填写2012年7月至2014年5月工作单位为北京清华大学数字城市研究院伟景行数字科技有限单位。但提供给单位的上一家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却为北京笔中展览展示有限单位,工作期间为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4月8日。这是两家不同的单位,并且工作时间也不同。单位发现此行为后,依据员工手册第2页第十条第2项”如发现应聘者所填写的内容和提供证明材料存在虚假、编造等情况,单位不予考虑录用;已经录用的情况,视为员工对单位的欺诈,单位有权依据劳动法律法规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如对单位的正常经营产生影响的,单位有权要求索赔。”认为孙某欺诈单位在先,决定终止合同。经过了解,孙某实际上于2012年7月9日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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