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汇报集合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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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汇报集合6篇报告,中文字释义动态综合材料向上级报告,也指综合材料向群众报告。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汇报的文章6篇,欢迎品鉴!第一篇: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汇报同志们:大家上午好!今天,我代表平泉市四个班子,诚挚欢迎省、市领导来平泉指导农村宅基地工作,我们将以这次调研督导为契机,按照大家提出的意见和领导指示精神,梳理问题、完善不足,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工作。平泉市总面积3296平方公里,辖15镇、4乡、1个街道办事处,有241个行政村、11.7万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41.36万人,是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国家级试点县。全市农村承
2、包地确权面积83.4万亩,签发合同99788份、颁发权证98250本、占应发量的95.2%,计划6月底前全面完成此项工作;2022年底,我市高质量完成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各环节任务,探索建立了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等多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今年一季度,我们与平泉农行、中农信达合作建设”农村经济综合服务平台,计划6月份开启农村”三资线下线上远程服务。按照要求,我市于20xx年将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工作职能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划转到农业农村局,近期工作情况如下:一、职责落实情况根据中共承德市委办公室、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泉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承办字(2022)54号)文件精神,在平泉
3、市农业农村局内设农村经济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贯彻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和使用政策,指导农村宅基地布局、分配、使用、流转、管理等改革和闲置宅基地、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今年4月2日,市编办出具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责有关事宜的通知(平机编办(2022)10号),明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划转到农业农村局。4月6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农村宅基地有关档案资料移交市农业农村局,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编制3名划入农经办,局机关配置2名行政(参公)身份人员从事农村宅基地执法,共5人。根据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冀农
4、字(2022)1号)精神,按照中共承德市委办公室、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泉市深化乡镇改革方案的通知(承办字(2022)13号)要求,我们将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执法职责下放各乡镇政府,由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牵头,依托审批服务大厅多部门联审联办,各村助理或村会计协同乡镇开展宅基地管理与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宅基地矛盾纠纷和违法行为。二、业务开展情况为推进农村宅基地工作顺利开展,转发部委、厅局文件5个,网络培训乡镇、村组干部562人(次),督导乡镇、村组开展宅基地摸底调查2次,核实农村宅基地115420处、面积55758.92亩。其中,一户多宅的农户有20223户,闲置宅基地3481处、面积1
5、595.95亩,长期无人居住住宅6739处、再利用住宅820处,出租给他人用于日常居住的有705处,用于发展民宿经济、乡村旅游、养老、康养等项目79处,出租给企业、个人用于仓储、发展手工业等用途29处,其他用途住宅7处。目前,我市围绕乡村振兴战略,科学设置了公益服务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发展布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等内容,集中保障80个中心村的宅基地用地指标,梳理出893户农民需要新批宅基地、占地267.90亩。我们起草了农村宅基地与农房管理办法,以落实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为基点,通过指标腾退、易地搬迁、流转交易、股份合作等方式解决不同乡镇、村组之间宅基地布局和指标需求不平衡问题,通过”五类村庄
6、规划保障宅基地合理审批和实现农民”户有所居,问题。现在,全市已完成村庄规划征集意见。三、存在主要问题由于历史、文化、继承或建新未拆旧等原因,我市农村一户多宅、闲置农房(宅基地)、超标准占地建房等现象还存在。调查发现,我市因继承形成的一户多宅户数占农村宅基地总数的17.5%;因易地搬迁、子女婚嫁进城购房形成的闲置农房(宅基地)占农村宅基地总数的8.9%,闲置和空置面积占宅基地总面积的6.现。这些相对于893户农民需求新批宅基地,指标紧缺和闲置浪费问题还很突出。由于农村宅基地审批容易且无价,农户取得宅基地后,对应户籍人口全部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现象突出,农房搁置多年无人居住,个别已不符合安全标准、形
7、成危房。但是,在空闲宅基地(房屋)退出、翻建、流转过程中,因当前宅基地政策制约致使农户和村组粗放管理,造成荒废。农户向村组集体申请批建宅基地容易,但是村组集体收回宅基地政策依据不足,更无法参与宅基地拆、迁、占产生的增值收益,导致农村宅基地财产性能体现不充分和集体所有权的虚置;所以,农村宅基地闲置利用和有偿退出将是我们下步农村资产盘活的重点,也是探索推进”中心村建设和提升农村集体经济收入的重心。四、下步工作安排我们将以这次调研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市直部门和乡镇农村宅基地机构建设,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按照上级领导的要求,利用考察学习、培训指导、联合办公等方式提升业务素质,通过健全机制、示范引领、创
8、新服务等方法强化办事效率,推进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健康、有序开展。针对农村宅基地改革利用,我们探索打破原来宅基地使用权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束缚,落实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集中保障80个中心村建设,在维护原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享有宅基地资格权及房屋财产权的基础上,打通宅基地所有权限制,破解返乡创业和新民居建设难题,拓展宅基地(农宅)流转和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功能,引导社会资本、技术、人员进入乡村、服务“三农,为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提供用地保障。第二篇: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汇报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xx】11号和
9、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xx】6号文件精神和内容,现将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xx】6号文件精神和内容: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乡镇政府要切实承担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为了优化细化工作,切实解决农户的建房问题,各乡镇要有相关的农业部门(农业综合服务站)同资源管理所来负责相关的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充分发挥乡、村在宅基地管理改革事务中的主体作用。我县于4月3日通过内网对各乡镇发了关于及时解决村民建房问题的通知目的就是为了全面落实文件精神,及时上报农村宅
10、基地主要负责人和当前村民建房申请的人数情况。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涉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乡镇人民政府等多家部Ilo对于农业农村部门来讲是一项全新的职能。为学习借鉴永顺县农业农村局在农村宅基地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由石现总农艺师带领农经团队共3人于20xx年4月7日进行一天的实地考察学习。二、农村宅基地工作体系队伍建设情况、职责落实情况农经机构改革不彻底和农经体系建设不完善。我县机构改革的结果导致经管职能弱化,意识淡化。经管行政职能全部划归县农业农村局行使,具体工作由农业农村局主抓。由于经管职能划转,工作人员并未划转,而省、州、县布置工作又脱接,导致工作体制、机制不顺。加上乡镇
11、没有经管人员,出现农经工作无人做事、没人理事现象,履行职责还达不到上级的要求。三、视频会议贯彻落实情况通过5月14日全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暨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视频会议认真学习后,根据会议精神和内容,5月20日草拟了花垣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方案和花垣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希望通过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改变目前的状况,优化细化工作,切实解决农户的建房问题。四、农村新建房屋宅基地使用情况调查摸底根据州农经站里文件要求对2022年1月至5月20日新建房屋宅基地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目前全县12个乡镇已收到11个乡镇的数据,未批先建和有意愿的共有297户,其中最多是花垣镇93户,麻栗场还未上报,根
12、据实地对两个乡镇(双龙、石栏)调查走访,共走访17户,其中已办理审批手续2户,其他均为办理中。五、下步工作建议1、建议县委县政府就农经机构改革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形成全县统一方案。2、召开全县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会议,并培训到乡镇和村相关工作人员。第三篇: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汇报关于调研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问题的函收悉。我市安排专人对函中所提三个问题进行调查,结合我市农村宅基地现状进行了分析和研究,现将情况报告如下: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民小组宅基地资源实际状况,是否存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内无法安排宅基地情形,如果存在如何解决。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民小组宅基地资源实际状况,
13、我市市辖区存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内无法安排宅基地情形。我市的淮上区、高新区就存在这种现象,因为该区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关于跨集体经济组织建设或使用宅基地的,我市依据蚌埠市区农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蚌政【2022】1号)规定,”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农民因征地拆迁或者符合新建住宅条件的,不再审批单户建设,须按规划统一建设农民居住小区,解决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无法安排宅基地的问题。根据现实情况和今后的发展,按照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以后可能还会出现农村跨经济集体组织使用宅基地的问题,但现在我市还没先例。二、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使用宅基地的主要情形以及宅基地报批程序;有
14、关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承担的主要作用有哪些?(一)跨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宅基地的情形:1、城市建设需要原住房被拆迁或者宅基地被征用的无房户以及原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且不能或不批准原地扩建的,由政府征收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统一建设农民居住小区;2、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已被全部征收或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由当地政府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农民居住小区。我市现行的蚌埠市区农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对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农民居住小区(农民新村)建设和农民个人自建住房的组织实施、建设原则、建设条件、规划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农民住房建设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城市规划局是农民
15、住房规划的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局是农民住房用地的主管部门,市建设委员会是农民住房建设的主管部门,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农民住房产权登记的主管部门。农民住房建设实行统一规划,集中建设,控制零星建设,引导和鼓励农民通过购房途径解决住房。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农民因征地拆迁或者符合新建住宅条件的,不再审批单户建设,须按规划统一建设农民居住小区;已建成且有合法手续的个人住房若属危房,可以原基维修,但不得扩建、翻建。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农民住房可按规划设计方案采取统一建设和个人自建相结合的方式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不在村庄规划区内的原有住宅,可以原基维修,但不得扩建、翻建。按规划统一建设的跨经济
16、集体组织建设使用的农民居住小区原则上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农民住房个人自建用地全部使用集体建设用o因农民住房建设需要调整宅基地、承包地、自留地时,原土地使用人应当服从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农民住房建设必须依据村庄规划或农民居住小区规划进行,对于没有规划的新建农民住房申请,一律不予批准。统一建设的农民居住小区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规划编制和报批。个人自建的农民居住小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规划编制和报批。(二)农民居住小区规划报批程序:1、建设单位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农民居住小区规划选址,市规划部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根据
17、城市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2、建设单位持市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农民居住小区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批,规划部门同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建设单位持批准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农民居住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农民住房建设应当依法申请土地批准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方可建设。申请人已有住宅又申请到新址新建住宅的以及在农民居住小区购买住房的,申请人应当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出原宅基地合同,自行拆除原住房,交出原宅基地。(三)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民,申请宅基地的情形、程序、需提供的材料。户口属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无出租、出卖住宅和宅基地的
18、。1、可以申请宅基地的情形:(1)因婚姻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的;(2)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规划、乡(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3)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4)其他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宅基地的。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1)申请人年龄未满18周岁;(2)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的;(3)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租、出卖或者赠予他人的;(4)擅自将住宅改为经营用房的;(5)已婚嫁的子女户口未迁出,配偶方已有宅基地的;(6)其他不符合的情形。3、符合申请使用宅基地条件,按下列程序申报办理:(1)农民向所属村民小组或村
19、委会提出申请;(2)村民小组或村委会讨论;(3)村民小组或村委会初审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4)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经区国土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4、申请宅基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所在村民小组或村委会同意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登记表;(2)拟占地位置、面积及地籍测绘界址图;(3)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申请人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材料;(4)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户籍登记资料;(5)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合同、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土地登记代理资格证;(6)按规定应提供的其他资料。申请的宅基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应当提交耕地占补平
20、衡的证明材料和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凭证等。经批准同意使用宅基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应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四)农民居住小区建设用地报批程序:1、建设单位持发改部门的项目批复和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材料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2、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农民居住小区用地进行审查,使用原集体建设用地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需办理征收或农用地转用手续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3、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五)宅基地建设管理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统一建设的农民居住小区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在
21、取得市国土部门核发的农民居住小区土地使用权证后,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城市生活小区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建设管理。农民居住小区统一建成后,住宅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成本价报市政府批准后,出售给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城市规划区内具有本市户口的农民,无出租、出卖住宅和宅基地现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区统一建成的农民居住小区内申请购买住房。其条件是:(I)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原住房被拆迁或者宅基地被征用的无房户;(2)原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且不能或不批准原地扩建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居民购买农民居住小区内的住房按每人建筑面积45平方米标准,独生子女按两人计
22、算。超过以上面积标准,其价格由市物价部门参照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核定。2、农民居住小区住房申购程序:(1)申购人向辖区政府提出申请,持相关申请材料经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审查同意后,向所属乡镇或街道申报。(2)乡镇或街道审查同意后,报区建设部门审核。(3)区建设部门审查同意后,在当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公示一周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报区政府审批。(4)申购人持区政府批准文件,到区政府指定机构缴清相关费用,办理入住手续。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民,具有本市户口,无出租、出卖住宅和宅基地现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区规划的农民居住小区内申请个人自建住宅:(1)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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