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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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穗医保规字(2023)2号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反映。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12月29日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的结算管理,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6
2、5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参保人员按规定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统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大中专院校之间的结算,适用本办法。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省的规定结算。第三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拟订医疗费用结算标准,拟订按病种分值付费支出总额、调节金支出总额等指标;负责加强对市医保经办机构的指导和监督,规范社会医疗保险结算周转金管理。市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费用的结算经
3、办管理;负责医疗费用受理、审核、结算及清算工作;负责核定定点医药机构开展的服务项目;协助拟订医疗费用结算标准,协助拟订按病种分值付费支出总额、调节金支出总额等指标。第四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在医疗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总额内,采取按病种分值付费、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项目付费、按总额付费等方式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第五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服务价格变化、医疗技术发展水平和医疗保险基金结余等情况,制定并适时调整医疗费用结算标准(以下简称结算标准)。第六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采取按病种分值付费、按病种付
4、费等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按病种分值付费具体规则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制定。第七条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结算的按病种分值付费医疗费用,月度以申报的统筹基金记账费用为基数,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95%的比例预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暂未拨付的费用纳入年度清算处理。第八条按病种分值付费实行总额预算管理。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以上年度按病种分值付费实际支出、调节金支出及当年度住院统筹基金预算支出等为基础,考虑参保人员住院就医人数增长、医疗保健消费价格增长等因素,确定当年度按病种分值付费支出总额、调节金支出总额,用于按病种分值付费医疗费用的年度清算。第九条年度内因相关重大政策调整、重大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特殊情
5、形,需要调整按病种分值付费支出总额或者调节金支出总额的,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第十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指定手术单病种以及家庭病床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采取按病种付费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纳入结算范围的指定手术单病种以及家庭病床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月度人次均费用不高于结算标准的,按结算标准结算;高于结算标准的,超过部分不予支付。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慢性肾功能不全血液透析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采取按病种付费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纳入结算范围的慢性肾功能不全血液透析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
6、,月度人均费用不高于结算标准的,按实际费用结算;高于结算标准的,超过部分暂不支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年度清算:(一)年度平均费用不高于结算标准的,按实际费用结算。(二)年度平均费用高于结算标准的,先按结算标准结算,再按以下办法清算:1 .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超过结算标准但不超过其115%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70%清算;2 .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在85分及以上但低于90分的,超过结算标准但不超过其115%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50%清算;3 .超过结算标准115%的医疗费用,超过部分不予支付;4 .年度综合考核得分低于85分,或者年度内因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受到中止协议、解除
7、协议等处理的,超过结算标准的部分不予支付。第十二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慢性肾功能不全腹膜透析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省关于腹膜透析治疗费用支付有关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第十三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其他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采取按项目付费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适时实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按人头付费方式结算。第十四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以下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采取按项目付费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一)养老机构内设的对内服务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一)因急救、抢救需要在未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
8、医疗费用;(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产前检查相关医疗费用。第十五条参保人员在指定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采取按项目付费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适时实行指定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总额付费、按病种付费等方式结算。第十六条大中专院校选择本校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医疗机构为大中专学生提供普通门诊医疗服务的,由医保经办机构按参保学生人数限额支付普通门诊专项资金,由大中专院校统筹管理,专款专用。普通门诊专项资金年度清算结余部分结转使用,超支部分统筹基金不予补偿。大中专院校在协议到期后出现普通门诊专项资金结余的,应当将结余费用退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户。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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