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广州市物业项目经理信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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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发布广州市物业项目经理信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物协通20242号各会员单位、市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行业协会职责的相关规定,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行为,加强对物业项目经理的自律和诚信管理,提升物业服务行业整体水平,受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开展广州市、各区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项目经理的信用档案管理工作,为配合相关工作开展,制定本办法,经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第七届会员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正式发布实施。附件:广州市物业项目经理信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2024年1月17日广州市物业项目经理信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
2、从业人员行为,加强对物业项目经理的自律和诚信管理,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行业协会职责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项目经理,是指受物业服务企业委派,在住宅期E住宅项目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组织实施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本规则适用于广州市、各区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物协)会员单位的项目经理的信用档案管理工作。第三条担任物业服务项目的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恪守职业道德;(三)具有落实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部门岗位责任制、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的能力;(四)具有宣传教育、组织各类活动及处理一般矛盾的能力;(五)
3、具有处理专项业务并能与相关机构协调的能力。第四条物业项目经理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保障物业使用的方便、安全、保持物业及其设施完好、环境优美、公共秩序良好,促进物业的保值、增值;(二)组织落实人员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等具体服务工作;(三)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工作标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人员的行为,及时处理物业服务人员的违规行为;(四)加强与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的沟通与交流,听取相关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
4、物业S艮务;(五)及时协调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投诉、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发现业主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违反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立即进行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上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六)依法使用或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规范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共有资金;(七)接受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各类应急处置和社区建设工作;(八)法律法规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五条广州市、各区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区行业协会)在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会员单位的物业项目经理信用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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