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执业责任保险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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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证执业责任保险手册编者前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关于建立完善公证赔偿制度的要求,2000年12月18日,中国公证员协会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共同签订了公证责任保险合同,从2001年1月1日起建立实施公证责任保险制度。公证责任保险是公证工作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是新开设的保险险种,属于职业责任险的范畴。公证责任保险的开办,对于转嫁公证责任风险,提高公证信誉,保护公证机构及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公证赔偿制度,促进公证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鉴于公证责任保险是个新事务,涉及许多保险方面的专业知识,为便于广大公证人员、公证管理人员学习掌握公证责任保险知识,认真履行公证责
2、任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充分运用公证责任保险手段维护行业利益和自身的合法权益。我们专门编辑了本手册,供大家学习参考。本手册系内部学习资料,涉及行业秘密和商业机密,各公证处及公证管理报门应当注意保密。手册内容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一致的,应以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为准。由于编写时间仓促,若有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另外,手册附录中的两个文件是讨论稿,仅供广大公证人员研究讨论,不得作为法律依据引用,讨论中的意见、建议,可汇总后上报我司公证业务指导处。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2001年2月14日目录1、公证责任保险概述2、公证责任保险索赔需知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节选)4、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
3、革的方案5、司法部关于贯彻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若干意见6、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关于做好公证赔偿基金缴付工作的通知7、公证责任保险合同8、保险合同补充协议(节选)9、公证职业责任保险条款(节选)10告知规则11索赔单证格式(节选)附录:1、公证赔偿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关于公证赔偿的若干规定(讨论稿)公证责任保险概述一、公证责任保险的概念、性质和特点(一)基本概念1、公证责任保险。公证责任保险是公证机构在依法履行公证职务时,因工作过错给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公证赔偿责任的,在属于公证责任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由保险人对公证机
4、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金额及有关费用给予补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公证责任保险实行强制性全行业统一保险,由中国公证员协会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以公证机构为被保险人的全行业公证责任保险。公证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是依法成立具有经营职业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现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证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行使国家公证职能的公证机构,即经司法行政机构批准依法设立的各公证处。公证责任保险的投保人是中国公证行业的行业协会-中国公证员协会。2、公证赔偿制度。公证赔偿是指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证职务时,因工作过错给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公证赔偿实行有限责
5、任制,属于特殊的民事赔偿。公证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1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有关规定等。公证赔偿制度是有关公证赔偿问题的法律原则、法律规范、程序规则等的总称。3、公证赔偿基金。公证赔偿基金是为适应公证工作改革的需要,建立现代风险保障体制,保证公证机构的赔偿能力,维护公证行业的信誉,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建立的专门用于偿付公证责任赔偿费用的专项基金。公证赔偿基金实行统一提取,分级管理,集中使用、专款专用
6、的原则。由中国公证员协会统一负责公证赔偿基金的管理工作。4、公证行业补偿制度。公证行业补偿制度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维护行业利益,解决公证机构的赔偿能力,保证公证机构正常办理公证业务,而建立的利用行业整体优势对进行公证赔偿的公证处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的一种行业救济制度。是有关行业补偿的原则、相关规定和程序规则的总称。公证行业补偿制度的核心公证赔偿基金制度。补偿体系由公证责任保险(商业保险)和公证赔偿后备金两个层次构成。公证赔偿后备金与公证责任保险在解决公证责任赔偿问题方面是互补、递进关系,在发挥赔偿作用时,首先由公证职业责任保险补偿,当保险不能或不足以补偿时,则用公证赔偿后备金给予补偿
7、。因此,公证赔偿后备金与公证责任保险的结合共同构筑了公证责任赔偿的双重经济保障。这种行业补偿机制建立完善后,将从根本上解决公证处因无力支付公证赔偿费用这一经济问题而丧失执业能力的问题,给公证行业信誉提供经济上的保障。5、公证赔偿后备金。公证赔偿后备金是为弥补公证责任保险保障范围不全或不足(对个案而言)而设立的公证行业的赔偿资金储备。它是公证赔偿基金的一部分,既公证赔偿基金用于支付公证责任保险金后剩余的部分。公证赔偿后备金主要用于支付公证责任保险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公证责任赔偿的费用。如偿付公证责任保险中的绝对免赔额、超过个案保险赔偿限额的公证赔偿费用、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公证责任赔偿费用等。(一
8、)公证责任保险的性质、特点。1、公证责任保险的性质。公证责任保险是公证工作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之一,是利用商业保险的特性转嫁公证责任风险的一种方式,是公证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同于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的一种新型的保险,属于职业责任保险的范畴。它是中国公证员协会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共同协商,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贯彻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支持司法公证系统改革而开办的一项全新的保险险种。2、公证责任保险的特点。公证责任保险具有以下特点:实行强制性全行业统一投保。集全行业整体优势,较好地解决了公证处的赔偿能力问题。保障率高。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公证责任的全部内容,最高赔偿
9、总限额为所交保费的200倍,单项赔偿限额为该项公证收费的IOoO至1200倍,基本满足了公证赔偿的需要。实行索赔发生制,即不管哪年办理的公证案件,只要在保险单保险的期限内提出索赔要求并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都负责赔偿,这充分考虑到公证责任赔偿的特点和要求。实行浮动费率制,并制定了费率浮动规则作为合同的主要附件。索赔程序简洁,实行明列单证索赔制,建立了公证责任保险赔偿网站,可通过计算机网络索赔,保证迅速赔付,最大限度地预防了索赔纠纷。二、公证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一)建立公证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首先,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原则之一,要进入市场求生存、
10、求发展,就必须有能力、讲信誉、负责任,特别是公证行业这一以公信力为生存依托的职业,这一点就更为重要。实行公证责任保险,有利于增强公证机构承担责任的能力,有助于提高公证行业的信誉。其次,市场经济要求提高效率、合理配备资源、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为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进行专业化分工和跨行业联合与合作,受小农经济思想影响的自给自足式的大而全、小而全、肥水不流外人田的生产生活方式将逐步被市场所淘汰。公证责任保险就是公证行业在互补的基础上进行的一次跨行业合作,是一种有益的尝试,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第三,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重大变革时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和政治经济结构的调整,加上公证制度自
11、身的改革,使公证行业发展中不可预知的风险大大增加,建立公证责任保险机制有利于公证责任风险,增强公证行业的抗风险能力。2、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建立完善的权利义务制度,明确各种法律主体的责任,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立法治国家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在公证事业发展中,建立完善公证赔偿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必然要求,也是公证工作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公证责任保险是建立完善公证赔偿制度的重要措施,符合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和发展方向。3、公证工作改革的需要。首先,公证体制改革导致公证赔偿方式的变化,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己经明确要求,公证行业要引入过错赔偿责任制度,自2000年10月1日
12、起不再适用国家赔偿制度。因此,尽快建立适应公证发展特点的公证赔偿及行业补偿制度,是公证工作改革的必然要求。其次,公证改革面临的实际状况是,由于长期采用行政体制,造成绝大多数公证处缺乏必要的资产,一些公证处经济不独立,一些公证处不仅没有任何资产,甚至连维持正常办公都十分困难,可以说,目前的公证机构基本不具备承担赔偿责任的实际能力。如果不建立公证责任保险、公证赔偿基金、公证赔偿后备金等有效的赔偿保障机制,则公证责任赔偿就是一句空话,公证行业将失信于民,失信于社会,就将失去发展的基础和空间,公证改革也将面临失败的危险。4、公证特性和事业发展的要求。首先。公证性质决定了公证机构不一般的民事主体,不是经
13、济组织,而是特殊民事主体。公证机构不能随意建立或撤销,也不能随意停止办理公证业务,更不能因经济原因而终止、解散、歇业或破产;因此,必须建立必要的经济风险救济补偿机制。其次,公证机构以其全行业信誉为生存之本,一个公证处的过错或无法承担经济责任,不仅危害自身利益,而且要殃及相邻公证处,并将损害全行业的利益,使行业信誉受到影响和损失。因此,从行业发展和整体利益出发,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此类损害,公证补偿机制及公证责任保险的建立就是有效措施之一。第三,公证行业的职业责任风险较律师行业等其他职业要大。律师责任较为含混,律师过错形成的证据极为有限。而公证业务主要以出具公证文书为主要形式,每份公
14、证文书都可能成为过错行为的证据。将来采取要素式公证书,鉴于目前的条件,将更加加剧这种不利状况。虽然过去公证业务在件数概率上涉及财产或资金的标的相对较少,但随着公证业务的发展,今后涉及财产或资金的公证业务将会大大增加,甚至成为主流业务,因而可能产生的过错赔偿金额也将大幅度提高。因此,必须提高整个公证机构的抗风险能力。第四,符合国际公证制度发展的惯例。从目前掌握的部分资料表明,世界上公证行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公证行业是比律师、检察官等更加严格准入的行业,因此行业准入条件之一就是要具备相应的赔偿能力,解决赔偿能力的方式也只有商业职责任保险和行业互助赔偿基金两种,大部分国家都采取两者并用,也有个别国家采
15、取其中一种。(二)建立公证责任保险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3、司法部关于贯彻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若干意见。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公证职业责任保险条款。(三)公证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公证责任保险是全国第一家全行业职业责任保险,为国内首创。公证责任保险也是公证改革中必须建立的一项公证保障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重要配套措施。1999年下半年,为了增强公证行业的信誉和抗风险能力,解决公证改革后公证处缺乏实际赔偿能力等问题,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在起草关于深化公证工作的改革方案的同时,即着
16、手研究建立公证责任保险制度,并专门聘请保险专家作为保险顾问协助解决有关问题。建立公证责任保险制度的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1999年7月至2000年1月为前期准备阶段。这一阶段主要进行了公证赔偿问题的研究探讨,公证责任保险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国内外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聘请保险法律专家,提出公证责任保险方案的基本思路和框架等。第二阶段,2000年2月至2000年8月为方案设计阶段。这一阶段主要进行了公证赔偿情况的专题调研,认真了解了有关国家职业责任保险、公证责任赔偿、公证行业补偿及公证责任保险制度的有关情况,完成了公证责任保险方案的设计、论证并广泛征求了公证行业内部的意见,初步完成公证责任
17、保险条款、保险合同等保险文件的制作,通过邀请招标方式初步选定保险公司、确定承保范围和条件,并与有关保险公司进行了初步洽商。经司法部批准,2000年8月30日中国公证员协会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签订了”公证责任保险意向书”。第三阶段,2000年9月至12月为洽商、签约阶段。这一阶段主要进行公证责任保险合同的实质性洽商、论证,完成了公证职业责任保险条款向中国保监会报批工作,进一步完善保险合同等保险文件。2000年12月18日,中国公证员协会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正式签订的公证责任保险合同,司法部段正坤副部长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经理唐运祥出席了签字仪式并发表了讲话。三、建立公证责任保险制度的意义和
18、作用公证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的签订,标志着公证责任保险制度正式建立,并进入实质性运作阶段。公证责任保险具有以下意义和作用:1、建立公证责任保险是公证工作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保证公证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经济保障措施。2、公证责任保险可以有效地转嫁公证责任风险,提高公证行业的抗风险能力,为公证行业正常、健康和持续发展提供重要的风险保障。如去年发生的最大的一起公证赔偿案件,赔偿金额达到600万元,这是一般公证处难以承受的,通过公证责任保险及公证行业补偿制度则可以有效地解决此类问题。3、通过公证责任保险可以使公证行业及各公证处立即获得巨额的公证责任赔偿能力,对解决公证机构缺乏实际赔偿能力问题具有积极的现实
19、意义。如按1999年公证业务收入计算,一年公证行业可获得的保险赔偿额度将达到27亿元。4、公证责任保险对提高和维护公证的公信力和行业信誉具有积极意义。有公证责任保险、公证赔偿后备金等公证行业补偿制度作后盾,公证行业将真正成为可以向社会承担全面法律责任的行业,成为一个有信誉、负责任的行业。对按新体制、新机制运行的公证机构,这种作用和影响将更为明显。5、对维护公证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公证处及其工作人员的利益,保障正常的公证工作秩序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6、公证责任保险及公证行业补偿制度的建立将为公证行业拓展高风险、高财产标的等重大公证业务提供强有力的资信保障。如上海在开拓房产资金监管
20、公证业务时,发展商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是,公证处在监管过程中出现责任差错给客户造成的巨额财产损失,是否赔偿的起。一些新组织形式的公证处在拓展金融、房地产公证时,也经常遇到此类问题。公证责任保险及公证行业补偿制度的建立将可以有效地解决此类问题。7、公证责任保险和公证行业补偿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如通过对索赔案件的分析,对责任事故发生的原因、细节归纳,反馈给公证机构和公证管理机构,可以有针对性的采取质量管理措施和制定相应管理办法、业务规范,从而起到提高公证质量和公证业务水平的作用。8、条件成熟时,公证机构赔偿能力的高低和赔付记录,可以成为公证评选、处罚、确定等级和从事特殊公证业务的重
21、要条件之一.四、公证责任保险的主要内容公证职业责任保险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司法公证系统开办的专业保险,2000年12月18日中国公证员协会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签订了公证责任保险合同。该保险自2001年1月1日零时起正式生效。(一)公证责任保险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1、保险人及其权利义务。公证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其主要的权利义务是:收取保险费。在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办理理赔事宜,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偿付保险赔偿费用。2、投保人及其权利义务。公证责任保险的投保人是中国公证员协会。其主要的权利义务是:办理投保、续保等保险手续。确定被保险人的数量、名称、公证业务收入等情况,并向保险人如实告知
22、。按保险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保险费。作为公证行业的代表,在保险期间维护公证行业利益,协调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关系。3、被保险人及其权利义务。公证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执业的公证处,是公证责任保险的直接受益人。其主要的权利义务是: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进行索赔,并依法获得保险赔偿。按照规定提取缴纳公证赔偿基金,依法办理机构的登记、年检、注册手续。如实申报执业公证员、公证业务数量、公证业务收入等保险合同约定的事项。如因隐瞒公证业务收入导致保险人根据保险法第16条拒绝赔付,该公证处或该省公证机构要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4)及时
23、通知义务。在发生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公证处索赔,提起诉讼、调解、上诉等事宜时,投保人应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通知保险人。具体详见告知规则。(二)保险合同的构成及相互间的效力1、保险合同的构成。公证责任保险合同是中国公证员协会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协商一致,签订的明确公证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协议。公证责任保险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保险合同;公证职业责任保险条款;公证职业责任保险投保单(样本);续保通知书(样本);公证职业责任保险保险单(样本);费率浮动规则;告知规则;索赔单证格式(样本);保险合同补充协议以及双方今后可能签订的就有关公证职业责任保险达成的全部书面协议或文
24、件。第一项为主合同,其他各项为主合同的附件。2、组成保险合同的文件之间的效力。鉴于公证责任保险合同由若干份法律文件构成,为避免各文件间的效力冲突,预防合同纠纷,因此,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补充协议第二条对各文件之间的效力作了特别约定,既各文件间的效力按以下原则确定:组成保险合同的各文件发生抵触时,以效力大的文件约定为准,组成保险合同的各文件中,公证职业责任保险条款、公证职业责任保险投保单、公证职业责任保险保险单、索赔单证格式为格式合同,其它各项文件均属特别约定。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特别约定效力高于格式合同。后签订的文件效力大于较早签订的文件。(三)保险责任1、保险责任。公证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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