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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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宣传解读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党委宣传部和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维安新区党政办公室,省直各部门办公室,各人民团体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宣传解读工作的若干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做好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宣传解读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政府及政府部门重大政策性文件宣传解读工作,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增进市场主体和群众对省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重大改革举措的了解,提
2、高政策实效性,努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宣传解读原则。坚持“谁制定、谁宣传、谁解读、谁推送”原则,让市场主体和群众了解、掌握、运用重大政策并取得实际效果。第三条宣传解读范围和重点。省政府暨省政府办公厅以及省直部门单独或联合制定的经济领域重大政策性文件,特别是涉及减税降费、科技创新、招商引资、高效审批、金融支持、精准帮扶、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重大政策性文件,应着重开展宣传解读工作。第四条宣传解读责任主体。重大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是宣传解读的责任主体,负责宣传解读工作;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宣传解读工作。涉及省法制办的,起草部门应会同省法制办负责宣传解读工作
3、。第五条文件制定前期准备。重大政策性文件出台前,应公开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应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统计咨询、征求意见方式,了解掌握市场主体和群众的意见建议。起草部门应在重大政策性文件制定之初,最迟在拟发布前7个工作日,通过基层部门以及各种商会、学会、协会、研究会、联谊会,搜集政策实施对象情况(包括总体情况和每个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具体联络人的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号码、QQ号码、通信地址等),为精准推送宣传解读信息做好准备。第六条宣传解读程序。重大政策性文件与宣传解读方案应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部署。部门制定重大政策性文件时,应将宣传解读方案
4、一并报部门负责同志审签。对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重大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在报送代拟稿时应一并报送宣传解读方案。部门报送的发文请示没有宣传解读方案,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省政府办公厅予以退回。第七条宣传解读方案。宣传解读应便民利民、可操作性强。宣传解读方案主要由解读内容、宣传解读方式方法、宣传解读时间组成。其中,解读内容主要包括重大政策性文件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语言应深入浅出、通俗易懂,配以案例、数据,让群众听得懂、记得住、信得过、用得上。第八条宣传解读时限要求。重大政策性文件发布前,起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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