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_T1362-2023地名规划编制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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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地方标准DB编号:DBllZT13622023地名规划编制标准Standardforgeographicalnamesplanning2023/2-26发布20240701实施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地方标准地名规划编制标准StandardforgeographicalnamesplanningDBllT13622023主编单位:北京大学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H期:2024年07月01日2023北京为规范地名规划编制,保护地名文化遗产,传承历史文脉,提高地名管理水平,按照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十四五”时期规划和
2、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规划(20212025)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第一批)的通知(京市监发(2022)14号)的要求,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吸取科研成果,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规划准备;5.规划设计;6.规划成果。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L调整重名规定;2.调整地名片区,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车站,公园、广场的相关规定:3.新增传统地名使用规定;4.调整图纸制作导引,增加数据库制作导引。本标准由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
3、负责管理,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归IJ并负责组织实施,标准日常管理机构为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标准化中心,北京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邮编:100871)。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具体工作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与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标准化中心,联系电话:010-55595000,邮箱:bibbghzrzyw.beiiing.gov.Cn。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大学本标准参编单位:北规院弘都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岳升阳、魏晋茹、陈喜波、王洪波连彦、吕雪静、李佳霓、马悦婷林玉军、张鹏飞、陈
4、子毅、杨梅柴思源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孙冬虎、罗保平、吴坚、谭烈飞鲍茜、朱永杰、张帆目次1总则12术语23基本规定44规划准备55规划设计75.1 一般规定75.2 地名片区85.3 道路95.4 桥梁、隧道125.5 轨道交通车站125.6 公园、广场136规划成果14附录A地名规划文本编写导引16附录B地名规划说明书编写导引20附录C地名规划图纸制作导引23附录D地名规划数据库制作导引26本标准用词说明32引用标准名录33附:条文说明35CONTENTS1 GeneralProvisions】2 Glossary23 BasicRules44 PreparationforPlanning55
5、 PlanningandDesign75.1 GeneralRules75.2 AreasCoveredbyGeographicNames85.3 Roads95.4 BridgesandTunnels125.5 MetroStations125.6 ParksandSquares136 ResultsOfPIanning14Appendix A 16Appendix B 20Appendix C 23AppendixD26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321.istofQuotedStandards33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
6、isions351总则1.0.1为规范地名规划编制,保护地名文化遗产,传承历史文脉,提高地名管理水平,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片区,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车站,公园、广场及其他类型地理实体的地名规划编制与地名命名。1.0.3地名规划编制应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坚持尊重历史、照顾习惯、体现规划、好找好记、规范有序的原则,符合北京的功能定位。1.0.4地名规划编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地名geographicalnames对各个地理实体赋予的专有名称。2.0.2地名规划geographi
7、calnamesplanning在一定时期内,对规划区域内地理实体名称进行统筹研究,结合历史沿革和时代发展对地名体系进行总体设计和统一安排。2.0.3地名专名specifictermofgeographicalnames地名中用来区分各个地理实体的词。2.0.4地名通名generictermofgeographicalnames地名中用来区分地理实体类别的词。2.0.5地名原点OriginalPlaCeSCoVeredbygeOgraPhiCalnameS地名最初出现的地理位置。2.0.6存量地名usedorin-usegeographicalnames特定区域内,正在使用和曾经使用的全部地名
8、。2.0.7传统地名traditionalgeographicalnames各历史时期流传下来或者曾使用过的、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地名。2.0.8派生地名derivedgeographicalnames由主地名(或原生地名)引申出的新地名。2.0.9创新地名newgeographicalnames根据区域历史、地理、文化、功能等特征设计的新地名。2.0.10地名文化遗产culturalheritageofgeographicalnames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名文化。2.0.11地名体系systemofgeographicalnames特定区域内,具有内在联系或空间关系的地名组合而成的整体。
9、2.0.12地名片区areascoveredbygeographicalnames由规划道路或自然地理实体等围合的片状地名命名区域。3基本规定3.0.1地名规划编制应包括规划准备、规划设计、规划成果编制三个阶段。3.0.2地名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详细规划的专项规划,规划期限应与详细规划期限一致。3.0.3地名规划应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3.0.4地名规划的内容应包括地名资源分析、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地名名称设计等。3.0.5地名规划编制应充分利用现代数字技术,提升编制水平,形成地名数字成果并纳入地名数据库及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3.0.6地名规划不宜更改正在使用
10、的地名。确需更改时,应综合考虑社会影响、专业性、技术性以及与群众生活的密切程度等因素,开展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3.0.7地名规划批准之后,应为相应地理实体命名的依据。4规划准备4.0.1地名规划准备应包括资料收集、地名调查、资料整合与地名资源分析。4.0.2地名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明确地名规划的要求,为编制单位提供规划资料、地名档案及其他必要服务。4.0.3资料收集应包括下列内容:1档案资料:地名命名、更名、撤销文件,与地名相关的其他档案:2文献资料:历史文献、考古成果、民俗资料、文物古迹资料与当代研究成果、传统地名保护名录等;3国土空间规划资料: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相关专
11、项规划的文本和说明等;4图纸资料:国土空间规划图、现状图、历代地图等:5其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资料的相关信息。4.0.4地名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1存量地名,包括道路、行政区划、居民点、区片、基础设施、建筑物、名胜、古迹、景观及其他自然地理实体等的名称;2地名沿革、文化内涵和指代范围;3区、街道、镇(乡)域界线或行政村界线,门牌、楼牌设置情况等;4民间沿用的非标准地名或地名的简称、俗称等;5公众意愿及政府相关部门意见。4.0.5资料整合与地名资源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1规划区域的历史沿革、城乡发展概况和文脉特征;2规划区域内地名资源特征:1)正在使用地名的数量、类别、分布及可识别性;2)存量地
12、名的沿革与特点、文化内涵和历史价值:3)地名体系与区域规划的关系;4)当前地名使用中存在的问题:5)已消失地名的收集和分析;6)己公布的传统地名保护名录。3进行地名文化遗产分析,制定地名保护名录;4制作地名原点图。5规划设计5.1 一般规定5.1.1 规划设计应依据规划准备中的地名资源分析、区域现状及其未来发展趋势,确定地名规划设计的主导思想、规划原则和地名体系框架。5.1.2 规划区域范围较大时,可根据不同功能区、城乡布局特点、自然环境特点、历史文化特征,将规划区域划分为多个相对独立的地名区域,分别设定各区域地名规划的主题。5.1.3 新的地名规划体系中应保留一定数量的原有地名,同一规划区域
13、内创新地名的用词数量不宜过多。5.1.4 地名设计一般应包括通名设计和专名设计。通名应符合所指地理实体的种类与规模,专名应体现所在区域的自然、人文特征或规划功能。5.1.5 采词用字应符合下列规定:5.1.6 通用语言文字,不得使用外文及其他符号;5.1.7 数字用汉字表示;5.1.8 接受和便于识别的字、词,使用当地传统地名特殊用字时除外;5.1.9 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5.1.10 国人名、地名作地名;5.1.11 业及其相关机构、品牌、商标名称等作地名;5.1.12 用事业单位名称作地名;5.1.13 京市域外的行政区划名称作地名;5.1.14 宜超过6个字。
14、5.1.15 用传统地名应符合下列规定:1优先使用传统地名,应原址或就近使用;新建、改建或扩建道路与原有道路位置重合或紧邻时,宜采用原有道路的名称命名;2列入由市政府批准的传统地名保护名录的地名,应原址保护,不得随意改变或撤销;未列入传统地名保护名录的传统地名宜原址利用,当难以直接使用时,可派生使用;3保持地名文化遗产集中区域的传统地名体系稳定。5.1.16 用存量地名应符合下列规定:1贴近地名原点:2选用知名度高、指代地理实体大、存续时间久的地名;3尊重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照顾民众使用习惯;4存量地名资源不足时,可采用创新地名。1.1.8 应遵守下列有关重名的规定:1同一类型地理实体,专名用字
15、相同、通名相同视为重名,专名用字相同、通名不相同不视为重名;读音相同、用字不同不视为重名,但须避免在同一或邻近区域内使用;2不同类型的地理实体,专名用字相同或读音相同不视为重名;3高速路桥梁、隧道,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及其桥梁、隧道,地名片区,轨道交通车站,大型公园,主要河渠等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名;4城市支路、小型公园在区级行政区域内不得垂名;街坊路在区级行政区域内不宜重名;5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为避免拟采用的重要存量地名重名,可在专名前后加限定词;6地名设计时,应在地名数据库中查重。1.1.9 确需命名的其他类型地理实体,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5.2 地名片区5.2.1 地名片
16、区的名称设计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地域特点,划分地名片区,确定名称。5.2.2 地名片区分为组团、街区、主导功能分区三级,原则上以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街区为基本命名单元,可结合街区规模差异,统筹考虑重要的城市空间自然边界、路网格局、行政区域界线等因素,对片区范围进行合理划分。5.2.3 地名片区的通名为“片区”,也可以仅有专名。5.2.4 地名片区专名应优先选用区域内历史悠久、辐射面广、知名度高、指位性强的存量地名。5.2.5 街区或村庄整体迁移需要异地使用原地名时,应加限定词与原地名区分。5.2.6 地名片区名称可用于派生命名道路、公园等地理实体。5.3 道路5.3.1 道路包括城市快速路、
17、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支路、街坊路等。公路名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北京市公路条例的规定命名。5.3.2 通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快速路”“大街”“街”“大道”“路”“巷”“条”“胡同”“斜街”“小街”“夹道”等作为道路通名;2 “快速路”仅用于城市规划中的快速路通名;3 “街”“路”可用作各级道路的通名;4 “大道”仅用于特别重要的主干路,一般场合不宜使用;5 “大街”应用于主干路的通名或次干路商业街的通名;6 “巷”“小街”应用于支路及以下级别道路的通名;7 “条”应用作成组支路的通名并与序数词组合使用(图5.3.2-1);8 “胡同”可用于具有北京传统四合院风貌的道路;9
18、原有道路通名为“胡同”的宜保留;10“夹道”可用作街坊路的通名;11大型公园内道路、滨河道路的通名不宜用“街”:图532-2斜向道路通名使用12在新建区域,可用不同通名区分东西走向和南北走向的道路,正在使用的道路通名与规定不符时,应保留原有通名;斜向道路通名的确定应以与道路夹角不大于45度的一方为准(图532-2)。图5.3.2-1通名“条”的使用5.3.3专名设计可采用数字、方位词或其他字、词等作序列化命名:道路序列化命名应符合下列规定:1序列化命名的道路应分布在同一区域,长度相近,相互平行或对称;2北京老城内原有的道路名称序列应保留:3新建道路的序列化命名排序可选择下列方式:1)东西走向的
19、道路宜由北向南排序,南北走向的道路宜由东向西排序:2)由中心向外排列的道路,宜由中心向外排序;3)毗邻城市建成区的道路序列,宜由建成区向外排序;4)由交通枢纽向外排列的道路,宜由交通枢纽向外排序。4以数字序列化命名的道路不宜少于3条,不应超过9条。5.3.4道路分段命名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道路平而交叉口划分路段:道路交叉点为立体交叉时,不宜用来分段;2支路与主干路平面交叉时,中心城区主干路两侧的支路路段宜分别命名;3同一道路长度超过3km,宜分段命名;4需分别命名的路段可采取下列方式:1)在同一专名前后加方位等限定词命名:2)用不同专名分别命名。5穿越国土空间规划建设区域的过境公路、高速公路和
20、快速路的辅路可单独命名;6因道路延伸需调整现行路名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东西走向道路向西延伸的路段可采用原路名;向东延伸的路段不应使用原路名;确需采用原路名时,应在原专名前后加方位等限定词:2)南北走向道路向南延伸的路段可采用原路名;向北延伸的路段不应使用原路名:确需采用原路名时,应在原专名前后加方位等限定词:3)主干路延伸路段为次干路时,可采用与主干路相同的路名:主干路延伸路段为支路时,不宜采用同一路名。7“U”形道路需要分两段命名时,应以“U”形顶点附近的道路交叉口为分隔点分别命名,没有交叉点时,可以“U”形顶点为分隔点分别命名(S5.3.4-7);图5347“U”形道路分段命名原则8城
21、市支路的较短岔路可单独命名,也可与该支路同名;9“L”形道路需整体命名时,应以长边作为通名和专名的命名主体:IO上下行道路间隔过大时,宜增加限定词以便于识别。5.4 桥梁、隧道5.4.1 桥梁包括跨河桥梁、立体交叉桥梁、跨越铁路及其他地理实体的桥梁。隧道包括下穿城市区域、水域、山体等的交通通道。5.4.2 通名可采用“桥”“大桥”“隧道”等,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大桥”宜用于城市主干路及以上级别道路所跨河流桥梁,且桥梁长度大于200m;2下穿城市区域、水域、山体等的交通通道,通名为“隧道”。5.4.3 专名应优先采用所在区域的存量地名。同一条河流或交通线路较近范围内有多座桥梁时,可采用相同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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