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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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自治区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规范自治区级自然公园保护、管理和利用,促进自治区级自然公园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和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相关法规政策,自然保护地管理处牵头制定了自治区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审核稿)。现将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2、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一)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需要。2018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4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首次提出“自然公园”概念,要求形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地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指导意见对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性质、功能定位、管理目标、分级管理、分区管控、建设发展、监督管理等均提出了明确要求。制定自治区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重要举措。(二)是现阶段自治区级自然公园统一规范管理的需要。1、指导意见明确,自然保护地实行分级
3、设立、分级管理,分为国家批准设立和省级批准设立,国家林草局已出台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制定自治区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势在必行。2、在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前,我区对自治区级森林公园和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分别依据自治区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办法等规定,一直没有出台自治区级湿地公园、自治区级沙漠公园、自治区级地质公园、自治区级草原公园(自治区级湿地公园、自治区级沙漠公园、自治区级草原公园尚未设立)相应管理制度。3、在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前,从各类自然公园的管理目标、设立审批方式、分区管理要求上看,要求各异,没有形成
4、统一的管理规范。二、制定办法的依据(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42号)。(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新党办发2020)16号)。(三)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厅字(2019)48号)。(四)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五)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林保规2023)4号)。三、起草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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