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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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兰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实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指用于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的警报信号的发放、控制设备及相关的通信、供电线路、构筑物等附属设施。第四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社会化管护。第五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
2、作。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设有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负责防空警报设施的日常管护。城建、电信、电力、无线电管理等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六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制订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确定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设点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设点单位应当为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被确定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高层或多层建筑
3、顶层,应当修建符合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要求、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的房间,作为人民防空警报终端设备用房,建房费用由该设点单位负担,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适当补助;防空警报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购置、安装,日常维护管理由设点单位负责。被确定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高层或多层建筑为两个以上单位共有的,共有单位均为设点单位。第八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制订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和标准,并对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设点单位的防空警报设施管理、维护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设点单位的防空警报设施管护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设点单位应当确定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专职或者
4、兼职管护人员,落实管护制度、措施和经费,确保防空警报设施的正常使用。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设点单位要求拆除、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时,应当向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转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转报的设点单位申请书及审核意见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答复,不同意的还应当说明理由。拆除、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费用由设点单位负担。第十条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筑物权属发生变更时,权属变更当事人应当共同就防空警报设施及维护管理责任移交事项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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