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的风险与规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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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行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的风险与规避(风险管理部张海)近年来,我行与担保机构合作为企业客户解决融资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担保企业经营情况令人担忧,担保信用不足,担保机构违规现象等一系列问题,在我行与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已经显现或形成事实风险,应引起高度关注。因此,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必须从完善信用担保机制入手合理控制信贷风险,才能实现我行、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共赢局面。一、担保机构现状目前担保机构有两种组织形式,即政府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民营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从担保机构人员结构看,大多数担保机构的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从事担保业务的人员绝大部分是半路出家,聘请金融机构退休
2、或离岗人员作总经理或顾问,而其他大部分人员对金融、法律、担保业务知识了解较少,对客户经营情况的判断能力、风险识别能力不足,且大部分管理和操作人员不能达到从业资历和经验标准,只是简单的看客户的担保物,这就决定了部分担保机构在办理担保业务时不可避免地出现操作风险。近年来,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迅速。据统计,截至2010年底,全国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共计6030家,其中,国有控股1427家,民营及外资控股4603家,分别占比23.7%和76.3%全行业资产总额5923亿元,净资产4798亿元。在保余额总计11503亿元,较上年增64.6%,为14.2万户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性担保。截至2011年6月,全国融
3、资性担保贷款余额11209亿元,其中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8742亿元;全国融资性担保贷款不良贷款余额88亿元,不良贷款率0.78%,融资性担保贷款的代偿金额20亿元。截至2011年12月,与我行开展业务合作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由3家增加至11家,增幅为266.67%;担保金额由9906万元增加至51507万元,增加41601万元,增幅为419.95%;其中融资性担保贷款不良贷款余额60.61万元,融资性担保贷款的代偿金额239.39万JTIjo二、我行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存在的风险(一)与我行合作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存在的问题。一是担保机构队伍素质差。担保专业性强、涉及范围广,需要多方面的知
4、识。目前与我行合作的担保机构的人员普遍较少,缺乏专业人才,识别、控制风险的能力欠缺,难以满足业务需要。在提供贷款时,要求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各自独立进行调查和决策,互不受影响,形成风险的双重防控。但担保机构缺乏一套科学完整的风险甄别与分析评估系统,给自身带来较大的风险,或者存在人情担保、行政干预担保现象,加大了信贷风险。二是担保机构规模小,抗风险能力较差。目前与我行合作的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金通常都在几千万或者上亿元,但担保行业是高风险的行业,其规模直接影响它的抗风险能力,而担保机构资本金少,导致其抗风险能力不足。一旦发生一笔代偿,几十笔担保业务收入才能弥补损失。目前我行还未对担保机构进行综合授信
5、,而是与之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且与部分担保机构约定存入一定的保证金,在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中,难免出现企业已出现欠息或逾期记录,如果金融机构追究担保责任,扣收其保证金,担保机构将面临担保能力缺失,或者面临破产的风险。三是风险补偿、分担机制不健全。1、缺乏完善的外部风险补偿机制。担保机构以担保基金承担担保责任后,只能依靠它的业务经营收入来弥补亏损。而担保产生的风险却没有完善的配套补偿、分摊措施,担保机构面临可持续发展困境。2、内部风险补偿机制难执行。虽然按照2010年颁发的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机构应按照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但实际操作中,担保机构没有遵循相关规定
6、,风险拨备严重不足。3、未建立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目前担保机构通常通过反担保或反抵押的方式来转移或化解代偿风险,但实际情况是提供反担保机构本身的经济实力不被我行认可,反抵押的财产权证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不足或变现存在一定困难,不能直接抵押给我行。(二)我行缺乏对担保机构的规范管理制度。一是我行缺少对担保机构的约束。从目前合作的情况看,我行未建立对担保机构的评级制度,缺少对其资质、诚信情况、技术水平以及业务开展情况的综合测评,而担保机构普遍存在内部管理不完善、偏离主业经营融资业务的问题,资金往来较为复杂,我行对担保机构的信用风险和经营风险缺乏有效的防范措施。二是缺少对担保机公司信息共享机制与违约通报
7、机制。目前各我行之间对担保机构授信及违约情况尚未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一旦担保机构在一家我行发生违约,可能会寻求与其他我行的业务合作,从而形成新的风险。(三)我行与担保机构信息不对称。我行在近几年的实际工作中,虽然截至2011年担保机构的责任余额已超5亿,但是对担保机构经营状况了解甚少,贷款“三查”制度落实不到位,认为只要是担保机构担保,若出现损失都由担保机构赔付;在办理业务中过于对担保的依赖,而放松了对借款人的审核,轻视了第一还款来源的重要性,甚至将还款来源全部押在担保机构一方,颠倒了第一和第二还款来源顺序,这样势必造成信贷管理能力的瘫痪,淡化了操作风险防范的意识,使我行的风险管控能力萎缩。(四
8、)在当前宏观调控形势下,民间借贷异常活跃,且演变为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的趋明显,部分担保机构在高利驱使下参与上述违法违规活动,扰乱了正常金融次序。要特别警惕“担保机构”旗号从事高利贷、非法理财、非法吸存和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风险。(五)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我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17号)精神,我行与担保机构合作过程中,双方应及时共享项目运营及风险预警信息,共同开展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确认有关信息提供协助和便利。但是,我们并没有要求担保机构提供其已对外担保的担保责任余额清单,在实践操作中,我们只能通过征信系统查询的企业信用报告来了解,但是信用报
9、告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例如更新不及时,录入不正确等问题,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查、审查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六)融资性担保业务过程中,为降低保证风险,我行一般要求担保机构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来降低风险,但担保机构通行的做法是对我行所收取的这部分保证金全部采取转嫁,由受保对象承担的方式。一些担保机构为了降低担保风险,甚至要求受保企业缴存比例还高于我行规定比例。(七)贷款三查”制度落实不到位。一是贷前调查不细致,对借款人的实质性调查缺失,缺少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分析。二是贷时审查不严格,存在审批资料不齐,业务背景审查不严格等情况。三是贷后管理不尽职,存在客户贷后管理资料不齐全,贷款资金流向跟踪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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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融资 担保 机构 合作 风险 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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