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裁量权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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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宗教事务条例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族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适用何种幅度的权限。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
2、)法定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进行,并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二)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相同或者相近的违法行为,同一行政区域内同一时期作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过罚相当原则。实施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发挥行政处罚教育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作用。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情形:(一)违法行为人的年龄、智力及精神状态等;(二)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过
3、错情况;(三)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方法、持续时间;(四)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范围、对象、数量;(五)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三)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有上述第(一)项情形的,应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有第(二)项情形的,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有第(
4、三)(四)(五)项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下列情形可以作为依法从重处罚考量情节:(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行为的;(四)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者伪造证据的;(
5、五)胁迫、诱骗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六)对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七)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期间,有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行为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二)只规定了最高罚款数额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
6、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六十;(三)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倍数和最低罚款倍数的中间倍数,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倍数和最低罚款倍数的中间倍数;(四)只规定最高罚款倍数未规定最低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应按照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六十。第十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
7、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第十一条同一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照最高幅度实施处罚。同一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低幅度实施处罚。同一违法行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应当综合裁量后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但违法行为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一般不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刑事责任。第十二条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依法、及时、全面、客观收集和调取可能影响行政处罚裁量的证据材料。第十三条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
8、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认定裁量情节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或者申请听证的权利。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第十四条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由法制机构或者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进行审核。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对集体讨论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并立卷归档。第十五条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裁量权适
9、用予以说明:(一)经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当面作出口头说明,并据实记录在案,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二)经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收入行政处罚卷宗。第十六条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I,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实务培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第十七条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族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监督制度,通过法制审核、评议考核、案卷评查、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不当的,根据职责权限依法予以及时纠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理。第十八条本
10、规定及基准中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不包括本数。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苏民宗规(2020)4号)同时废止。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有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的
11、处罚(一)处罚种类责令整顿,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二)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三条: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进行整顿,拒不接受整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裁量权基准宗教团体、宗教院
12、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有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进行整顿,拒不接受整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二、对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主办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且负有责任的处罚(一)处罚种类责令撤换主要负责人,吊销登记证书。(二)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
13、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三)裁量权基准1 .情节轻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2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三、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一)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责令撤换主管人员。(二)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14、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三)裁量权基准1 .具备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条件,并且是初次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无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未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2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罚款:(1)不听执法人员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不具备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条件而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但情节轻微,社会负面影响较
15、小的;(3)造成举办地生产、生活、交通等较小混乱、阻塞,或造成较小公私财产损失的。3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两次以上被发现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2)发生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不同宗教之间和睦或者宗教内部和睦,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并造成较严重后果或者较恶劣影响的;(3)宣扬
16、宗教极端主义的;(4)非法接受境外资助,违背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5)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或者煽动、教唆、胁迫他人妨碍执法的;(6)造成安全事故,或者给举办地生产、生活、交通造成较大混乱、阻塞,或者造成较大公私财产损失,造成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的。四、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处罚(一)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日常活动,依法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二)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
17、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裁量权基准1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2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时弄虚作假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批准设立机关责令改正,责令其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
18、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3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其停止日常活动,限期改组管理组织,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4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五、对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处罚(一)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日常活动,依法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二)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
19、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二)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三)裁量权基准1.初次违法且违法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2.经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由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院校撤换直接负责的
20、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依法吊销其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六、对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一)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令停止日常活动,依法吊销登记证书。(二)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
21、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三)裁量权基准1.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相应的管理制度,或建立的制度不符合要求,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2 .经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经责令改正后虽然建立了相应制度,但不符合要求,管理混乱,造成了较大负面影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3 .经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后仍未改正,或因制度不健全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22、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活动场所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拒不整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书。七、对宗教活动场所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处罚(一)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日常活动,依法吊销登记证书。(二)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
23、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四)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三)裁量权基准1.宗教活动场所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违法行为轻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2 .经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且无正当理由的;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管理混乱,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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