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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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解读为贯彻安全发展新理念,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应急部印发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相关行业企业和有关部门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更好地发挥办法促进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作用,现对办法条款进行解释说明。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8第一节煤炭生产企业8第二节非煤矿山开采企业17第三节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23第四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28第五节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35第六节交通运输企业40第七节冶金企业45第八节机械制造
2、企业50第九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57第十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61第十一节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65第十二节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73第三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和监督78第四章附则9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制定本办法。【解读】本条是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
3、条:“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明确提出:“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为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借鉴煤矿提取安全费用的经验,在条件成熟后,逐步建立对高危行业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提出:“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
4、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建立企业增加安全投入的激励约束机制”。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企业安全生产的有关决策部署,新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为政策依据。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电力生产与供应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解读】本条是办法的适用范围。办法的适用对象,具体包括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等12类行业企业。
5、与原办法相比,本次修订增加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电力生产与供应两类企业,主要考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主要生产工业炸药、工业雷管等民用爆破器材,由于产品性质的特殊及生产过程的危险性,生产活动中易发生爆炸事故,属于高危行业。电力行业是国民经济中重要的基础产业,电力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国计民生和经济发展全局。随着电力系统规模不断扩大,新设备新技术新领域带来的新风险,特别是首台首套设备、特高压设备在电力系统推广应用,以及电化学储能的快速发展与规模化应用暴露出的新问题新风险需要采取防治措施,鉴于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的特殊性、复杂性以及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极端重要性,有必要加大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投入保
6、障。此外,基于与其他非煤矿山开采作业活动、安全生产投入方向以及安全监管的差异化,本次修订将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单列。其他经济组织是指上述行业领域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指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主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之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解读】本条是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定义。国家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危险性较高的
7、行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安全装备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投入是一个广义范畴,指为确保安全生产所需的条件,提升安全生产水平进行的资金投入。从2004年开始,国家为引导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相继出台了煤矿及其他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煤层气抽采利用优惠政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等一系列经济政策,同时安排各类国拨专项资金支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尾矿库治理,以及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能力建设,促进了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和风险保障机制的建立。在企业层面,需要建立实施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为安全生产投入提前作出财务安排,保障资金来源,有利于进
8、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主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此条款与法律相衔接,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投入责任、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方式、费用性质、列支渠道等。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筹措有章。统筹发展和安全,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主体责任,足额提取。(二)支出有据。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据实开支符合规定的
9、安全生产费用。(三)管理有序。企业专项核算和归集安全生产费用,真实反映安全生产条件改善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四)监督有效。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内外部监督机制,按规定开展信息披露和社会责任报告。【解读】本条是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总体原则,是对原办法第三条内容的修订。随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政策的深入实施,原办法“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已基本达成共识。为应对安全生产新形势,贯彻安全发展新理念,新办法提出“筹措有章、支出有据、管理有序、监督有效”原则,继续优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堵塞监督管理漏洞,保障资金规范有效使用,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主体
10、责任落实。筹措有章。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投入主体责任,编制年度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确保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支出有据。企业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进行安全生产投入建设,安全生产费用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并取得发票、收据、转账凭证等真实凭证。管理有序。企业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真实反映安全生产条件改善投入,不得变相挤占、挪作他用。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台账,清晰反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监督有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
11、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按规定开展信息披露,并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强化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保障制度有效实施。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可由企业用于以下范围的支出:(一)购置购建、更新改造、检测检验、检定校准、运行维护安全防护和紧急避险设施、设备支出不含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规定投入的安全设施、设备;(一)购置、开发、推广应用、更新升级、运行维护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软件、网络安全、技术支出;(三)配备、更新、维护、保养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四)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含建设应急救援队伍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人员培训
12、等方面)、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I、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五)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险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法定保险支出;(六)安全生产检查检测、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评审、咨询、标准化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演练支出;(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解读】本条是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范围的概括性规定。本条为新增条款,主要是对12类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范围的共性支出内容进行归纳概括,强化相关行业企业、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方向的总体把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具体支出范围界定为:安全防护和紧急避险设施设备、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安全防护
13、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险、安全生产检查检测、评估评价、评审、咨询、标准化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演练等方面。不同行业企业,其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和事故的预防具有不同要求,其安全生产费用支出方向也有一定差异,具体见办法第二章规定。本条中,对于企业投产时按照“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不在支出范围内;对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于承运人责任险,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
14、规定的承运人责任险。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涉及工资总额、税收等问题的,按照工资管理、税收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明确:“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因此,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体检等)支出则不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由于部分企业在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方面存在界定划分不清、列支存在争议等问题,为解决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列支界定难点问题,解读分行业列举了部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负面清单,对不宜列入企
15、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支出进行明确。对于不在规定范围和负面清单中的某项具体支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费用支出范围,由企业结合“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降低安全隐患或事故风险”等原则,参照办法规定精神,合理判断、规范列支。第二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解读】本章在原办法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和第三章安全费用的使用基础上整合修订形成,结合12类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设置12个专节。第一节煤炭生产企业第六条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批准进行联合试运转的基本建设煤矿,按照本节规定提取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解读】本条是适用办法的煤炭生产行业的属性内涵。本次修订增加了“批准进
16、行联合试运转的基本建设煤矿,按照本节规定提取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规定。主要考虑到部分批准进行联合试运转的基本建设煤矿已经形成正常的生产能力,安全风险与正常生产矿山相差不大,且近几年基建矿山易发生重大事故,2022年贵州三河顺勋煤矿边建设、边生产,发生重大顶板事故,死亡14人。按基建矿井建筑安装工程造价2.5%计提安全生产费用远不能满足安全生产投入要求,规定其按照煤炭生产企业相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第七条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原煤产量,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吨煤50元;(一)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
17、矿井,容易自燃煤层矿井吨煤30元;(三)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四)露天矿吨煤5元。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9号)的规定;矿井冲击地压判定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安监技装(2018)8号)的规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查(2018)14号)的规定。多种灾害并存矿井,从高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解读】本条是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关于计提基础。煤矿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与开采方式、矿井设计能力和原煤实际产量都有一定
18、关系,有些费用受开采方式影响,有些费用受设计能力制约,有些费用又随实际产量的变化而变化,难以确定各项因素对安全生产投入的影响程度。从实际投入看,安全生产费用受实际产量影响最大,因此确定安全生产费用按原煤实际产量提取。原煤实际产量包括:生产矿井的生产煤量和工程煤量,不包括洗选煤和外购原煤。关于按灾害程度分类。煤矿安全生产投入与矿井灾害程度有着直接关系,且地下矿山安全风险远高于露天矿山,矿井灾害程度越重,其安全生产投入越大。因此,在提取标准上按照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高瓦斯、容易自燃煤层和水害隐患严重矿井、其他井工矿、露天矿分类确定提取标准。关于修订内容。考虑到近几年我国部分地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19、、冲击地压矿井、水害隐患严重矿井安全生产投入状况,同时容易自燃、自燃煤层分布广,自然发火严重影响煤矿安全生产,且随着工作面向深部延伸,受断层、水、火、瓦斯威胁更大,安全生产投入逐年增加,原办法提取标准已无法满足实际的安全生产投入需要。本次修订将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提取标准由吨煤30元提至吨煤50元,明确冲击地压矿井吨煤50元,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容易自燃煤层矿井提取标准为吨煤30元。对于多种灾害并存矿井,如煤矿既是冲击地压矿井,又是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办法规定从高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即按照吨煤50元提取。此外,办法更新了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增加了冲击地压矿
20、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对应类型划分依据,即“矿井冲击地压判定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安监技装(2018)8号)的规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查(2018)14号)的规定”。煤层自燃倾向性划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煤矿防灭火细则(矿安(2021)156号)的规定。第八条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等两个“四位一体”综合
21、防突措施,以及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二)冲击地压矿井落实防冲措施支出,包括开展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防治措施,更新改造防冲设备和设施,建立防冲实验室等支出;(三)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支出,包括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顶板、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智能化建设,实施矿压、热害、露天煤矿边坡治理等支出;【解读】关于智能化建设,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应急部、国家煤矿安监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8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
22、见(发改能源(2020)283号),意见提出五个方面保障措施,其中包括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建立智能化发展长效机制,将煤矿相关智能化改造纳入煤矿安全技术改造范围,探索研究将相关投入列入安全费用使用范围。(四)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设施设备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五)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六)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
23、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八)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解读】关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与“职工教育经费”的关系:2006年,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联合印发了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意见明确: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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