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认定和信用修复工作流程的通知》(津水建管〔2020〕42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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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认定和信用修复工作流程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各区水务局: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说明的通知要求,制定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认定和信用修复流程。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认定流程(一)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范围按照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主要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等相关
2、规定,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安全监管等部门的责任追究、行政处罚和司法判决等。其中责任追究包括责令整改、约谈、停工整改、通报批评、建议解除合同;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含停业整顿)、暂扣许可证或执照、吊销许可证、执照或者资质证书(含降低资质等级)。(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认定主体及类别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认定单位为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依据不良行为的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分为一般不良、较重不良和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三)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
3、报送流程1 .责任追究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作出的责任追究,应自作出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认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认定单位逐级报送至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并送达市场主体。责任追究文件包括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主要有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类别、公开期限和扣分分值,详见附件Io2 .行政处罚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应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场主体下达天津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书(附件2),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和不良行为记录认定书逐级报送至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3 .非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非水行政主管部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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