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合同准备A方案(二分区)人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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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第十四届省运会主场馆景观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SZMZJ20140220YJ02RG)甲方:深圳中建劳务有限公司乙方:麦上保第一部分协议书甲方:深圳中建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麦上保(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广东省第十四届省运会主场馆景观工程园建部分第二分区劳务分包事宜达成一致,为明确双方权利及义务,特订立本合同。一、工程名称及分包内容工程名称:广东省第十四届省运会主场馆景观工程园建部分第二分区工程地点: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分包范围:广东省第十四届省
2、运会主场馆景观工程园建部分第二分区劳务施工,详见合同附件的工段划分图、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及预算。乙方须包工及包相关材料完成上述范围内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二、合同单价及价款合同暂定价为:人民币4920580.42元(大写:肆佰玖拾贰万零伍佰捌拾元肆角贰分).详见附件。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2014年4月1日开工(暂定)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2014年7月20日竣工(暂定)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10天(暂定)广东省第十四届省运会主场馆景观工程园建部分第二分区工期节点要求:2014年5月30日前完成综合球类馆周边相关工作(具体范围由甲方项目部依据现场具体情况划定)。注明:实际施工日期
3、以及范围以甲方项目部施工组织要求时间为准,不得影响其他工种的施工。且不得影响总包合同(或总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节点和工期,若因工期问题导致发包人对甲方的任何处罚,均视为发包人对乙方的处罚,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四、质量、安全标准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按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及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本工程一次验收必须达到现行国家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合格”的标准,达现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优良”的标准,同时确保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争创鲁班奖。本分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双方约定为:符合职业健康
4、管理体系GB/T28001-2011的要求。杜绝死亡事故;杜绝重伤事故:轻伤事故率控制在2%。内;杜绝机械临电事故:杜绝安全卫生事故;杜绝火灾、环境污染事故。文明措施费甲方嘉奖1%,工程竣工结算后一并支付。五、承包方式包工及包相关材料、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保修(本合同质量保修书范围内)。六、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1、木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2、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3、合同附件的工段划分图、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及预算;4、乙方向甲方作出的使甲方受惠的各项承诺(如有时);5、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七、本协议书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
5、相同。八、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九、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以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十、乙方向甲方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甲方的所有义务,并与甲方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H一、合同的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14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深圳市本协议书只有与第二部分合同条款同时应用时方能有效。甲方和乙方约定自双方在连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同时签字盖章后本合同生效。甲方:深圳中建劳务有
6、限公司乙方:麦上保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或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电话:帐号:传真:开户银行:户名:帐号:特别声明:本合同必须加盖甲方公章方能有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有关合同性质的协议、经济往来函件(涉及工期延长、费用增加、质量降低等方面必须加盖公司印章,项目部印章签订的上述协议函件)等均无效。第二部分合同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1、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I .1.1协议书: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依赖于本合同条款下的协议。II .2合同条款:是甲方与乙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
7、意见的本合同条款。III .3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IV 1.4甲方: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 方: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甲方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6 总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甲方在本合同第1.1.11款约定的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7 分包工程:指由甲方和乙方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1.1.8 工程师:指在总包
8、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甲方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1.9 项目经理:指甲方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或由甲方指定负责履行本合同的代表。1.1.10 分包项目经理:指由乙方已指定并授权负责施工管理和全权代表乙方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1.1.11 总包合同:指发包人与甲方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或由发包人与甲方之间签订的其它形式的承包(施工)合同。1.1.12 总包合同条款: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修
9、订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建(1999)313号)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以及经发包人和甲方协商一致的专用条款。或本经发包人和甲方协商一致的其它形式的合同。本合同所指总包合同条款,是指本合同第1.1.11款特指的总包合同。1.1.13 分包合同:指甲方和乙方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第一部分协议书和第二部本合同条款组成。1.1.14 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甲方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任何修改或增补。1.1.15 图纸:指由甲方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数据。1.1.16 报价书:指由乙方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
10、,为完成分包工程,向甲方提出后,经甲方确认的分包合同报价书。在甲方采用招标方式确定乙方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1.1.17 中标通知书:指由甲方发出的确定乙方中标的通知。1.1.18 开工日期:指甲方和乙方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乙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19 竣工日期:指甲方和乙方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乙方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日期。1.1.20 合同价款:指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1 合同价款调整: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或减少合同款项的情况,经甲
11、方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调整的合同价款。1.1.22 施工场地: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乙方施工使用的任何其它场所。1.1.23 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24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1.1.25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1.26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
12、的客观情况。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中的约定相同。1.1.27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它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Wo1.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2.1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同第一部分协议书开列顺序。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乙方和甲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
13、,按本合同条款第十二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1.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1.3.1 语言文字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1.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除涉及合同价款及其调整和工期外,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3.3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城市绿化工程施工规范DB45/T4
14、47-2007城市绿化工程施工质量评定DB45/T449-2007城市绿化养护规范及验收要求DB45/T447-2007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50563-2010绿化种植土壤GJ340-2011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JJ/T82-99关于规范园林绿化苗木工程技术标准通知等;以及其他现行的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工程行业标准、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和建设工业产品标准等,各标准不同时,取相应最高的标准。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乙方应按照甲方向乙方提出的施工技术要求,编制施工工艺,经甲方确认后执行。但有关此类的施工工艺及其标准,虽然已经得甲方的确认,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价
15、款不得调整。但此项工艺或标准甲方认为降低了原约定的标准的应调减相应的合同价款。1.4、图纸1.4.1 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的5天内,向乙方提供1套施工图(电子)。142由甲方提供的图纸,未经甲方代表许可,乙方不得转作他用。甲方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乙方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乙方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1.4.3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上述图纸副本,乙方应保留在施工现场,并且这些图纸在所有合理的时间内皆可供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及甲方和由甲方授权的其他人进行检查和使用。如需深化施工图设计时,由甲方完成。1.4.5甲方提供的图纸,如乙方认为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由乙
16、方自行或委托甲方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2.1、 总包合同2.1.1 乙方对总包合同的了解乙方已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了解了除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和发包人、监理方、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并已收到且完全理解总包合同的全部条文(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及发包人、监理方、甲方有关管理规定及程序,乙方须履行与本工程有关的总包合同条款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应由甲方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按照发包人、监理方、甲方的管理程序办理有关事项。乙方自愿放弃因为对总包合同条款规定或本工程范围或对发包人、监理方、甲方有关管理规定及程序缺乏了解而提
17、出申诉或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要求的权利。2.1.2 乙方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乙方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甲方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乙方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甲方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义务的情况发生,若因乙方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义务的情况发生的,由此给甲方造成费用损失或承担的违约责任,均由乙方承担。2.1.3 乙方与发包人的关系乙方须服从甲方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乙方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乙方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18、,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2.2、 指令和决定2.2.1 甲方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甲方随时可以向乙方发出指令,乙方应执行甲方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乙方拒不执行指令,甲方可委托其它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无需通知乙方,甲方从应付给乙方的相应款项中扣除。2.2.2 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乙方应执行经甲方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2.3、 甲方项目经理231本合同项目经理特指彭喜明联系电话18675759898。232项目经理可书面授权委派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
19、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2.3.1 甲方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分包项目经理应在回执或甲方所要求的签收证明文件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对于甲方向乙方发出的指令、通知等,若以传真或信函形式发出的,在甲方发出或投递后即刻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乙方应于甲方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或修改意见,项目经理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乙方认为甲方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
20、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在收到乙方申告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乙方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甲方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经甲方确认的,应给予乙方相应的补偿,但因乙方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2.3.2 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应在相应的时间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予以答更。若乙方在48小时后未接到项目经理答更的,乙方应进一步向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上一级主管单
21、位的法定代表人发出书面通知,并附上已向项目经理发出通知的附本。乙方在书面向甲方或甲方上级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发出进一步通知后的14天内还未收到项目经理或甲方有关部门答复,造成乙方直接损失的,经甲方项目经理确认后,由甲方承担相应的直接损失费用。2.3.3 甲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将提前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2.4、 乙方项目经理2.4.1 本合同分包项目经理特指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乙方项目其他岗位管理人员如下:现场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质量负责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安全负责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预算员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劳务管理员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资料员身
22、份证号码联系电话;2.4.2 遇项目经理未能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等延误的情况,乙方应依据第7.4款,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经理或甲方法定代表人或甲方上级主管单位。若乙方就此延误未曾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经理,或即使已书面通知项目经理,在项目经理未答复的情况下未向甲方法定代表人也未向甲方上级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提出进一步书面通知的,甲方视为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乙方不得以此向甲方提出有关工期、质量、价款、费用等提出索赔要求。2.4.3 乙方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
23、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2.4.4 乙方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2.4.5 甲方可与乙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乙方项目经理。三、工期3.1、 开工与延期开工3.1.1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项目经理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项目经理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若分包人在48小时后未接到项目经理答复的,乙方应进一步向
24、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上一级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发出书面通知,并附上已向项目经理发出通知的附本。乙方在书面向甲方或甲方上级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发出进一步通知后的14天内还未收到项目经理或甲方有关部门答复,造成乙方直接损失的,经甲方项目经理确认后,由甲方承担相应的直接损失费用。甲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3.1.2 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因此延期开工给乙方造成损失或工期延误的,经项目经理确认后,可由甲方给予乙方补偿,相应的工期顺延。3.2、 工期延误3.2.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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