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安县河北老城区棚户区一期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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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靖安县河北老城区棚户区一期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为顺利推进河北老城区棚户区一期改造项目工作,切实改善河北老城区内群众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本着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方案。一、征收范围和对象(一)征收范围:河北老城区棚户区一期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详见规划红线图)。该地块需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积约L35万平方米,被征收户165户。(二)征收对象属于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附属
2、物、构筑物等。二、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一)征收部门:靖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征收实施单位:靖安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以下简称“项目指挥部”)三、征收实施时间、补偿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一)征收实施时间:自靖安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二个月内。(二)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靖安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二个月内完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三)搬迁期限1.对列入需启动建设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户,必须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规定房屋搬迁期限20天内进行搬迁。2.对暂未列入需启动建设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户,搬迁期限提供两种过渡方式选择:(1)选择在原被征收房屋内过渡,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3、签订后,自项目指挥部下达搬迁通知之日起,原被征收房屋再行搬迁,搬迁期限为20天。(2)选择不在原被征收房屋内过渡,自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始搬迁,房屋搬迁期限为20天。四、征收补偿的依据(一)城市私房、单位自管公房: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已依法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应当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二)非住宅房屋性质(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和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无房屋登记簿的以房
4、屋档案记载的为准。(三)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依法登记的建筑,由住建局会同自然资源局等单位调查认定,被征收人应当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相关建房手续、购房协议、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完税凭证等证明材料。经相关部门认定组进行调查、认定后,按认定结果进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或者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予以补偿;对调查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四)被征收的房改房面积以本次征收中房屋重新调查认定结果为准。(五)被征收人对房屋权属登记面积有异议的,经项目指挥部同意后,由房屋测绘机构重新测量。(六)被征收房屋附属的苗木、果树、青苗按相关职能部门颁布
5、的补偿标准进行统一征收。(七)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由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五、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原则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依法决策、程序正当、补偿公正、结果公开”的基本原则。国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征收,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与“房票”安置相结合的方式,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安置。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计算,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一)私房住宅的征收补偿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住
6、宅主房(主房是指被征收人实际居住的房屋,不包括其他附房、棚舍、柴棚间、车库、地下室)货币补偿的价值按照不同的房屋结构进行计算,在计算其价值时,建筑面积按其实际测绘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通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2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实行Ll调换。(1)选房规定: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与原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最接近的户型及面积进行产权调换。(2)价格规定:从户型设计上考虑,安置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调换后,超出面积20平方米(含)以内按均价4000元/痛购买,再超部分按房源安置点的商品房达到预售条件,与被征收人签订购房合同时的上月住建局公布的全县商品房市场均价进行购买
7、。(3)安置地点:河北马洲安置房小区。3 .征收产权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属于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进行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36平方米建筑面积结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在政府建设的小户型安置房内进行安置,安置时补齐36平方米,不结算差价;超出36平方米的部分实行阶梯式价格,36至60平方米的部分按成本价(含土地成本)结算,超出60平方米的部分按与被征收人签订购房合同时的上月住建局公布的全县商品房市场均价进行结算。4 .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私有民房,房屋占地面积外的空地,一并予以征收。5 .在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征收补偿时不结算新旧差、楼层差。(二)私房非住宅房屋的征
8、收补偿1.被征收房屋为办公用房、仓库、厂房等非住宅的,其补偿价值,按照不同土地性质、房屋结构、地段、楼层、成新按评估价格进行计算。补偿标准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6 .住宅房屋属商品房性质或房改房,在单元套房一楼的车库、储藏室征收按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不结算结构差、土地性质差。7 .被征收房屋为店面的,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不同土地性质、房屋结构、地段、楼层、成新按评估价格进行计算。补偿标准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2)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原被征
9、收店面面积进行等面积置换。安置店面面积超过原被征收店面面积10%以内(含10%)部分按成本价(含土地成本)进行购买,再超部分按市场价进行购买。原被征收店面面积超过安置店面面积部分,按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价格进行结算。8 .住宅改非住宅的补偿规定(1)位于主街道上的临街建筑,一楼作为商铺与主房同时施工建设,且一直作为商铺经营使用(需提供近三年的工商税务登记及年报等相关证明材料),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未登记商业用途的,临街一楼住改非商铺,按同地段商铺评估价的70%予以补偿。(2)位于主街道上的临街建筑,原房屋按住宅标准进行建设,后经过改建作为商铺且一直在经营使用的住宅房屋,(需提供
10、近三年的工商税务登记及年报等相关证明材料),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未登记商业用途的,临街一楼住改非商铺,按同类住宅补偿价上浮50%予以货币补偿。(上浮补偿金额不计入奖励)(三)单位自管公房、政府直管公房的征收补偿单位自管公房及政府直管公房,已出租的,由产权单位解除租赁关系。对承租户进行装修、搬迁费的补偿。允许原租住本单位自管公房且在县城范围内无其他住房的职工,以成本价购买45平方米政府建设的小户型安置房,超过45平方米以外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均价4000元/inz进行购买,再超部分按房源安置点的商品房达到预售条件,与被征收人签订购房合同时的上月住建局公布的全县商品房
11、市场均价进行购买。(四)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的购房保障(1)在河北马洲房源安置点建设商品房,全部实行限房价、限定对象购买。商品房均价最高不超过4000元11购买对象为棚改搬迁户,搬迁户凭“房票”购买。(2)居民住宅货币补偿后,需购买房源安置点商品房的,可以以原被征收房屋套数或层数(面积)确定购房需求。由项目指挥部统一开具“房票”形式的购房凭证。(3)关于“房票”的相关规定“房票”为棚改范围内的被征收人用于购买政府限房价、限对象商品房的凭证。“房票”中载明:被征收人姓名、棚改项目名称、限房价限对象商品房地点、允许购买的限房价限对象商品房套数。“房票”中套数规定:被征收房屋为单元套房的,以每套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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